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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准备采用班级议事来培养学生的治理能力与公民意识时,首先就需要在班级中成立一个公共权利组织,比如班级大会、班级听证会或者议事团。
“公民教育”在教育领域内并非一个新话题,但却是一直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纵观国内近十年来的公民教育研究,大体呈现出从理论建构转向实践探索这一趋势。理论建构着眼于探讨何谓公民、公共精神是什么、传统公民与现代公民内涵等本体性问题,实践探索则集中在有关公民教育路径的考虑上。其中,设计公民教育课程、构建学校公共生活和提倡参与式公民学习是当下主导的教育共识。班级议事是当代教育民主化观念催生的一种班级民主管理实践,事实上也属于参与式公民学习之列,旨在通过学生主动参与班级事务的商议,从而营造出一种整体的班级公共生活氛围,涵养受教育者的公民品性和公共精神。但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公共领域的性质必然会被允许进入其中的活动的性质所改变”[1],即便是在理念构想中具有公共品性的班级议事,落入实践中时也极有可能质变为一般意义上的“开班会”,甚或是私人性质的“说事”。因而,从公民教育的角度来探讨班级议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当前从此角度出发的研究似乎还不甚充足。
一、议事:一种具有公共品性的公民行动
议事,字面之意即为商议事情。这一术语常出现在政治活动或极为正式的组织会议中,如政府议事、董事会议事、党组议事、教育议事等,一般指的是商议公事。亨利·罗伯特是研究议事的大师,其《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再版11次,深受国内外学者的重视与认可,并成为众多议事会议的依据。从罗伯特对议事会议(也可称为“协商会议”)的描述中可以发现,与日常生活中的“说事”相比,议事在内容、形式、组织机制和交往伦理上都更加具有公共的品性。
协商会议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充分的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它的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或在等同于“共同的场所”的条件下进行,即所有人都有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它的成员—指有资格加入的人—在会议组织中通常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自由的行动。
在任何一项决定中,每位在场成员的观点都拥有相同的权重,并且通过投票或表决的方式表达;如果其投票属于多数方,则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会议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如法定人数)。
—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2]
首先,从内容议事的对象上看,日常生活谈论在内容选择上是比较随意和偶然的,既包含公共事务(公事),也有私人事务(私事),以及公私事混合,谈论者的话题随着关注点的变化而变化,谈论过程自由随意,很少受外在制度或规范的限制。然而,议事的对象必须是公事,而非私事。议事主要发生在公开的会议场合中,即罗伯特所说的“共同的场所”。在这一公开场合,私人性的话题不适合进行谈论,同时也因其一般不会涉及所有与会者的利益或行動,不会被全体成员认可值得进行讨论。只有那些真正关联着共同体生活和公共福祉的、需要借助集体商谈来达成共识的事务,才可能成为议事的主题,即罗伯特所说的“动议”。但是,“动议”还不是正式的议题,它还需要经过成员提出“附议”(表示这个动议有在此考虑的必要[3])的过程,才会被正式确立为公共的议题,进入到商议阶段中。可以看到,这一议题的产生遵照着严格的公共审查机制和民意表达程序。
其次,与日常交谈的偶然性和随机不同,议事的展开需要具备组织前提。也就是说,要有一个代表公共权利的组织机构来主持议事会议,至少要形成一种由主持人、秘书和其他成员共同构成的分层组织机制。其中,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秉持规则;主持人不得参与会议发言,只负责提示与会者发言次序和辩论礼节,以确保“每位在场成员的观点都拥有相同的权重”;秘书则是负责形成会议的书面记录,即“会议纪要”。[4]罗伯特指出,一般会议组织大致有五种类型,分别是公众集会、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代表大会、立法机构、董事会。[5]即便是在最简单的公众集会中,发起人也需要首先与所有成员一道提名“主持人”和“秘书”的人选,并通过公开表决来确定。[6]通过民意表决产生的议事组织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平衡双方公共权利的使用。
再次,与日常交谈的随意性和自由相比,议事在形式上有严格的程序。一项议事大致包括“提出动议→附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发言和辩论→提请表决→宣布表决结果”这六个步骤,缺少其中任何一步,成员都有权利向主持人申诉存在“程序问题”,并要求给予合理解释,否则即可罢免主持人之位。从议事的具体细节来看也体现出对程序的尊重,如发言过程要保证每个人拥有相同的发言次数和时间限制,表决过程要事先告知与会者表决规则并征得全体同意,即便是在会议结束后,秘书也要将本次会议纪要传达给每个与会者,并在下次会议开始前进行宣读和征得认同。议事的有效进行建立在最大程度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
最后,与日常交往基于情感联系不同,议事恰恰要排除私人情感,强调商谈伦理的建立。哈贝马斯指出协商的几大要义:“协商必须是包容的、公共的;协商必须是排除外在强制的,对参与者的约束仅是交往的目标与论辩规则;协商必须是排除内在强制的,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被人倾听、引入议题和提出批评与建议。”[7]这一表述实质上是强调了共在、平等、自主、自由、民主、理性等价值对于协商过程的重要性。相应于此,成员之间也应当形成承认共在、平等自主、尊重差异、自由表达、理性对话的伦理关系,以保证公共利益得到促进,公共权利得以实现。
可以说,议事是一种公民实践过程,它是个体作为一个公民在公共场域中公开行使权利,进行公共参与的过程。将这种具有公共品性的议事引入教育场域,对于正在成长为社会公民的儿童来说,又会有怎样的教育意义呢? 二、班级议事:学生自我治理的公民学习活动
议事进入教育场域大致始于本世纪初,而真正得到许多教师或教育管理者的尝试与青睐则发生在近些年,这一兴起一方面是受公民教育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伴随班级管理观念的变革而来。
当代公民教育实践的主导认识是:公民身份是在理性的、道德的公共生活实践中获得的,他是在追寻个人的和共同的良善生活中成为公民的。[8]换言之,“公民生活本身在教育着公民”。[9]所以,构建学校(班级)公共生活与主张儿童进行公共参与成为教育者主导的公民教育实践策略,从教育者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是可以给学生提供公共参与实践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积极挖掘学校生活的公共品性。当前,以公民参与实践为基础,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公民学习”[10]正成为越来越受重视的教育实践方式。它本身基于的就是儿童对公共生活的体验和经历,通过让儿童在公共参与中体验公民生活,体会公民生活与日常生活的不同,感受公共精神的特质,并实际演练作为公民如何理性地参与到公共行动中,从而获得丰富的公共生活经验。所以,立足于学校这一空间,参与式公民学习能转化为学校范围内的公民实践,如学校听证会、公民大会、模拟法庭等实则就是学校公共参与的具体形式。
班级议事是学校能够为儿童创设的一种最为基本的参与式公民学习路径。我们知道,儿童在校的大多数时间都生活在班级中,与之交往的多数是班级同学、班主任、班级科任老师。班级有其私人特质,即这一场域往往充盈着师生、生生交往情谊,常被亲切地称为“大家庭”。但是,班级也有其公共性的一面。从其所属场域学校来讲,学校本身是社会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班级又是学校组织中的基本单位,自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从其目标来讲,班级这一组织的主要目标与功能是教育,且这一教育并非为私人所享有,而是国家性的、公共性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来组织的,因而也具有明显的公共意义;此外,班级之中也包含有众多的公共事务,如有共同生活的规则(班级公约)、共同的发展目标、公共利益,有为集体服务的公共组织、商议事务和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班会),这些也都构成了班级公共生活的基础。发挥这些方面的教育价值,提供给儿童参与班级公共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在持续性的学习过程中涵养儿童的公共品性。
班级议事能够在教育场域中落地生根,还离不开当代班级观念的变迁。传统班级管理秉持的是一种集体主义观念,以培养学生的集体感、集体意识为目标,要求个人在思想、行动上将集体放置在第一位,保持与集体的统一。受这一观念的主导,学校在儿童个性与主体性的培育上是比较薄弱的,对儿童的理性思维能力和公共表达能力也一直比较漠视。随着教育民主化理念的普及,当代班级管理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传统由教师主导的管理型班级逐渐转变为师生共同参与的民主治理型班级,倡导儿童主动关心和参与班级事务,习得自我治理能力已经成为当下的教育共识。如有学者提出“民主的班级能够使学生由机械地服从变为主动地参与,使班级由模糊的状态变为清晰的共同体。”[11]通过让儿童主动进行班级治理,学会走向他人,与他人进行沟通、商议,学会为着共同体的利益而进行思考和决策,获得超越个人的公共价值的认同感,这不仅能够形成凝聚力强的班集体,保证班级治理的高效,同时也能够在儿童主体性的公民实践中“培育其公民权利与责任意识,使学生成长为治理型公民”。[12]所以,班级议事实际上兼具了公民教育与班级治理的双重意义。
为什么强调自我治理与公民养成之间的联系?这是因为我们在这里所讲的“公民”不是基于身份与生俱来的,如“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性质上的公民是国家自动赋予的,即意味着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子,享有国家法定的公共权利和公共义务,但是,这一公民实则还不是真正具有公民品性和公共精神的公民,后者是“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生活方式”[13],需要依靠教育,依靠公民实践行动而养成。如同刘铁芳曾这样说过,好的公民教育“意在超越公民知识的传授,而上升为公民生活方式习得与公民人格培养的活动”。[14]班级议事是儿童进行自我治理的重要依托,通过主动治理自己和群体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儿童习得公共生活的方式,受到公民人格方面的教化。
三、班级议事的操作:在公正程序中
实现公民的教化
如何将带有政治意味的议事转化为教育性质的班级议事?以及如何在学校这一特殊领域中引导这些尚未成熟、尚不具备完全的公共参与能力的个体来展开议事呢?这是教育在引入议事时必须回答的问题。罗伯特提出议事程序的六个步骤,而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在这六步之外还应当考虑两步:一步是在议事前,班级需要具备组织基础,即要有一个独立进行议事、不受外在权力干预和限制的公共权利机构;另一步是在议事后,为了强化教育意义,教师需要有类似总结的环节来进一步澄清该决定对班级公共生活的重要意义。整合这所有的环节,一项完整的班级议事活动应大致有如下五个阶段。
1.成立班级议事组织
在教师准备采用班级议事来培养学生的治理能力与公民意识时,首先就需要在班级中成立一个公共权利组织,比如班级大会、班级听证会或者议事团。这一议事组织一般是由主持人和秘书构成,其他成员自动成为议事员,或者也可以采用代表制,即主持人、秘书和几位代表组成,具体视情况而定。班级议事组织可以是長期固定的,在每学期初成立,也可以是临时基于某项议题而设,但无论是哪一种,主持人、秘书、代表议员等都需要经由所有成员民主推选,以做到客观、公正,让被推举者明确自身权力的来源和肩负的公共责任。不少教师习惯于将议事直接转化为班会或班委会议,事实上这种做法可能是伤害民主的,容易造成一种“稀薄的民主”[15],即成员无法体会到民主的愉悦。原因在于这种做法仍然是权威导向,班主任、班委构成权威的一极,而其他成员很难获得充分的参与机会,更无从谈起对自己所在班级生活的自主和自治。
2.基于班级生活事务提出议题 确立议事组织后,紧跟着就是议题的提出。那到底什么样的事务才适合成为议题呢?一般来说,个体性、隐私性的问题不适合在公开的会议中进行公开商议,要尽量避免,以防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可以用来商议的班级生活事务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学校布置的事务,如校园活动、学校干部推介、学校建议征询等,一类是关于班级发展规划的,如班级发展愿景、制定班级公约、班级活动策划等;再一类是应时的问题,即班级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这类问题因为关系到班级整体的发展和所有成员的利益,需要进行公开商议以求得共识。
当一个公共生活问题提出后,教师应当鼓励提出者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整理成“议案”提交给会议组织,再由主持人向全体成员进行宣读,征求附议。这一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进行公开提议的能力,同时强化班级议事的公共性与公开性。只要有一人附议就足以表明该问题有商议的必要,主持人可依此宣布议事开始。[16]议事制度是为保障成员公共权益,所以,“一位附议人”的最低要求实质上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成员的公共权益,维持成员对公共事务问题关注的热情。当然,并非所有议题都需要附议,像学校活动人选推介或班级当下的突出问题等直接成为议题。
3.运用理性进行商谈与辨理
在主持人宣布议题后,紧跟着就是商谈环节。在这一环节中,会议组织首先要确立商谈规则,包括发言的顺序、次数、时限、商谈礼节等方面,以防商谈沦变为个体私己性的表达与发泄,破坏整个议事的公正和导致群体共识的破产。一般来说,除主持人和秘书外,其他成员都有发言机会,视人数来定发言次数和时限;注意要预留一部分发言权供主持人分配,以便保证意见相佐两方都能获得充分的意见表达;[17]在商谈中,成员要严格遵守交往礼仪,依据前述中的商谈伦理“承认共在、平等自主、尊重差异、自由表达、理性对话”,转化为具体的议事礼仪,可以是设立诸如禁止以言语攻击其他成员、禁止对自己的决定发表反面意见,等等。[18]这些礼仪规范可以由教师独自制定,譬如当议事主体是低年级儿童时,也可以就借助集体议事的方式来产生,后一种本身也有着直接的公民教育意义。
当所有成员都明确商谈礼仪后,自由的商谈就可以展开了。教师要注意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情况是学生热情高涨,各抒己见,局面失去控制,商议演变成了“论战”或“骂战”;另一种则是学生毫无表达意愿,或者可能不知道该如何表达,在程序上存在诸多的不规范。所以,教师必须清楚班级议事只是儿童作为准公民进行的公共参与尝试,而非严格的公民议事。对于这些问题,教师可以做的是:第一,营造开放、民主的讨论氛围,鼓动学生们勇敢表达,谋求与他人的沟通。要多次强调商谈的意义,同时让孩子们明白,表达意见既是公民在议事过程中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教师需要指导学生进行商谈的技巧,比如,如何完整、理性地表达观点,在对他人意见不理解时如何礼貌询问,如何说服意见对立者,等等。指导这些商谈技巧实质上就是在教导儿童如何与他人进行公共交往和公共对话。第三,在商谈中,当辩论双方意见冲突较大时,教师要及时控制场面,强调商谈不是谋求某个个体或某派观点的取胜,而是基于班级公共事务的处理。教师要及时将学生带回到这一公共目标之中,指引学生要为了公共福祉的推进而进行商谈和辩论。这才是具有理性的商议过程。
4.依先定规则进行表决
当商谈接近尾声,如观点已经比较集中,或所有成员都已经进行充分表达,或无人再提出发言申请,这时议事就可以进入表决阶段了。在提请表决前,主持人要向所有成员宣读表决规则,并征得赞同。如果成员对表决规则有异议,则需先确定表决规则。本着公民教育的目的,主持人或教师还需要向全体成员再次申明表决的意义,即不同决定代表着什么,对于班级共同生活会有什么影响,让儿童明白这一作决定的过程内含着对共同生活责任的承担,明确自身权利行使与共同体生活之间的联系。
随后,表决开始。一般采用的表决方式有三种: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起立表决,它们都是以计算赞同或反对人数来确定哪一种意见获通过。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是通行的准则,当然具体要视问题和参与人数来定。在表决中,主持人既要请正方表决,也要请反方表决,即便结果接近“一致通过”,反对票为零,也必须要严格执行这一程序,因为这意味着对每个与会者公共权利的尊重与承认。当然,成员在表决中也可以选择弃权,当其确定弃权了,主持人不可再让其参与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主持人要当众宣布,并再次确认,最后告知全体成员,完成议事。
5.对议事意义的再强化
班级议事是儿童学习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从教育的角度来说,在完成活动后,教师还需要进行一定的总结和意义揭示,以便巩固公民教育的效果。公民价值的学习与一般知识学习不同,它不是“理解—内化”的知识学习活动,而是要依靠实践来有所明悟,“公民只能在公共生活中培养”。[19]所以,班级议事实际上融合了两层活动,显现的一层是儿童的公民实践,隐含着的是儿童在学做公民。那么,如何在公民实践完成之后让儿童“学习”做公民的这一层意义凸显出来,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儿童回顾全程,比如总结议事的成果、重申商议的重要性、强调决策对于班级公共生活的推进,或者是赞赏与鼓励儿童的公共参与行动,这一回顾与总结的过程不必太长,但对于强化公共生活意义,内化儿童的公民身份意识,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而公民品性实则也是人性的重要构成,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性上趋向于城邦生活”[20],或如阿伦特所说,“人如果不进入公共领域,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21]在培养人的公民品性时,学校教育有着丰富的资源和机会,重要的问题是学校(班级)本身应当成为公共生活场所,因为“我们从来不是直接地进行,而是间接地通过环境进行教育”。[22]基于公民教育的目的去创设公共生活的环境,班级议事是可以考虑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21]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M].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0,29.
[2][3][4][5][6][16][17][18]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原则(第11版)[M].袁天鹏,孙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1,24,16,3-7,394,26,23,287-288.
[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377.
[8]金生鈜.保卫教育的公共性[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239.
[9]Galston,William.Liberal Purposes:Goods,Virtues,and Duties in the Liberal Stat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109.
[10]叶飞.参与式公民学习与公民教育的实践建构[J].中国教育学刊.2011(10):80-83.
[11]赵荣辉.班级管理:从权威走向民主[J].当代教育科学.2015(2):11-14.
[12]叶飞.“治理”视域下的学校公民教育[J].教育学报.2013(6):52-57.
[13][14]刘铁芳.公共生活与公民教育:学校公民教育的哲學探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56,23.
[15]Sinopoli.R.C.The Foundation of American Citizenship and Civic Virtue [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160.
[19]冯建军.公民身份认同与学校公民教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72.
[2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7-8.
[22]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21.
【王雅丽,常州工学院教育与人文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李至善
“公民教育”在教育领域内并非一个新话题,但却是一直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纵观国内近十年来的公民教育研究,大体呈现出从理论建构转向实践探索这一趋势。理论建构着眼于探讨何谓公民、公共精神是什么、传统公民与现代公民内涵等本体性问题,实践探索则集中在有关公民教育路径的考虑上。其中,设计公民教育课程、构建学校公共生活和提倡参与式公民学习是当下主导的教育共识。班级议事是当代教育民主化观念催生的一种班级民主管理实践,事实上也属于参与式公民学习之列,旨在通过学生主动参与班级事务的商议,从而营造出一种整体的班级公共生活氛围,涵养受教育者的公民品性和公共精神。但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公共领域的性质必然会被允许进入其中的活动的性质所改变”[1],即便是在理念构想中具有公共品性的班级议事,落入实践中时也极有可能质变为一般意义上的“开班会”,甚或是私人性质的“说事”。因而,从公民教育的角度来探讨班级议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当前从此角度出发的研究似乎还不甚充足。
一、议事:一种具有公共品性的公民行动
议事,字面之意即为商议事情。这一术语常出现在政治活动或极为正式的组织会议中,如政府议事、董事会议事、党组议事、教育议事等,一般指的是商议公事。亨利·罗伯特是研究议事的大师,其《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再版11次,深受国内外学者的重视与认可,并成为众多议事会议的依据。从罗伯特对议事会议(也可称为“协商会议”)的描述中可以发现,与日常生活中的“说事”相比,议事在内容、形式、组织机制和交往伦理上都更加具有公共的品性。
协商会议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充分的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它的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或在等同于“共同的场所”的条件下进行,即所有人都有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它的成员—指有资格加入的人—在会议组织中通常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自由的行动。
在任何一项决定中,每位在场成员的观点都拥有相同的权重,并且通过投票或表决的方式表达;如果其投票属于多数方,则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会议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如法定人数)。
—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2]
首先,从内容议事的对象上看,日常生活谈论在内容选择上是比较随意和偶然的,既包含公共事务(公事),也有私人事务(私事),以及公私事混合,谈论者的话题随着关注点的变化而变化,谈论过程自由随意,很少受外在制度或规范的限制。然而,议事的对象必须是公事,而非私事。议事主要发生在公开的会议场合中,即罗伯特所说的“共同的场所”。在这一公开场合,私人性的话题不适合进行谈论,同时也因其一般不会涉及所有与会者的利益或行動,不会被全体成员认可值得进行讨论。只有那些真正关联着共同体生活和公共福祉的、需要借助集体商谈来达成共识的事务,才可能成为议事的主题,即罗伯特所说的“动议”。但是,“动议”还不是正式的议题,它还需要经过成员提出“附议”(表示这个动议有在此考虑的必要[3])的过程,才会被正式确立为公共的议题,进入到商议阶段中。可以看到,这一议题的产生遵照着严格的公共审查机制和民意表达程序。
其次,与日常交谈的偶然性和随机不同,议事的展开需要具备组织前提。也就是说,要有一个代表公共权利的组织机构来主持议事会议,至少要形成一种由主持人、秘书和其他成员共同构成的分层组织机制。其中,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秉持规则;主持人不得参与会议发言,只负责提示与会者发言次序和辩论礼节,以确保“每位在场成员的观点都拥有相同的权重”;秘书则是负责形成会议的书面记录,即“会议纪要”。[4]罗伯特指出,一般会议组织大致有五种类型,分别是公众集会、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代表大会、立法机构、董事会。[5]即便是在最简单的公众集会中,发起人也需要首先与所有成员一道提名“主持人”和“秘书”的人选,并通过公开表决来确定。[6]通过民意表决产生的议事组织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平衡双方公共权利的使用。
再次,与日常交谈的随意性和自由相比,议事在形式上有严格的程序。一项议事大致包括“提出动议→附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发言和辩论→提请表决→宣布表决结果”这六个步骤,缺少其中任何一步,成员都有权利向主持人申诉存在“程序问题”,并要求给予合理解释,否则即可罢免主持人之位。从议事的具体细节来看也体现出对程序的尊重,如发言过程要保证每个人拥有相同的发言次数和时间限制,表决过程要事先告知与会者表决规则并征得全体同意,即便是在会议结束后,秘书也要将本次会议纪要传达给每个与会者,并在下次会议开始前进行宣读和征得认同。议事的有效进行建立在最大程度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
最后,与日常交往基于情感联系不同,议事恰恰要排除私人情感,强调商谈伦理的建立。哈贝马斯指出协商的几大要义:“协商必须是包容的、公共的;协商必须是排除外在强制的,对参与者的约束仅是交往的目标与论辩规则;协商必须是排除内在强制的,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被人倾听、引入议题和提出批评与建议。”[7]这一表述实质上是强调了共在、平等、自主、自由、民主、理性等价值对于协商过程的重要性。相应于此,成员之间也应当形成承认共在、平等自主、尊重差异、自由表达、理性对话的伦理关系,以保证公共利益得到促进,公共权利得以实现。
可以说,议事是一种公民实践过程,它是个体作为一个公民在公共场域中公开行使权利,进行公共参与的过程。将这种具有公共品性的议事引入教育场域,对于正在成长为社会公民的儿童来说,又会有怎样的教育意义呢? 二、班级议事:学生自我治理的公民学习活动
议事进入教育场域大致始于本世纪初,而真正得到许多教师或教育管理者的尝试与青睐则发生在近些年,这一兴起一方面是受公民教育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伴随班级管理观念的变革而来。
当代公民教育实践的主导认识是:公民身份是在理性的、道德的公共生活实践中获得的,他是在追寻个人的和共同的良善生活中成为公民的。[8]换言之,“公民生活本身在教育着公民”。[9]所以,构建学校(班级)公共生活与主张儿童进行公共参与成为教育者主导的公民教育实践策略,从教育者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是可以给学生提供公共参与实践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积极挖掘学校生活的公共品性。当前,以公民参与实践为基础,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公民学习”[10]正成为越来越受重视的教育实践方式。它本身基于的就是儿童对公共生活的体验和经历,通过让儿童在公共参与中体验公民生活,体会公民生活与日常生活的不同,感受公共精神的特质,并实际演练作为公民如何理性地参与到公共行动中,从而获得丰富的公共生活经验。所以,立足于学校这一空间,参与式公民学习能转化为学校范围内的公民实践,如学校听证会、公民大会、模拟法庭等实则就是学校公共参与的具体形式。
班级议事是学校能够为儿童创设的一种最为基本的参与式公民学习路径。我们知道,儿童在校的大多数时间都生活在班级中,与之交往的多数是班级同学、班主任、班级科任老师。班级有其私人特质,即这一场域往往充盈着师生、生生交往情谊,常被亲切地称为“大家庭”。但是,班级也有其公共性的一面。从其所属场域学校来讲,学校本身是社会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班级又是学校组织中的基本单位,自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从其目标来讲,班级这一组织的主要目标与功能是教育,且这一教育并非为私人所享有,而是国家性的、公共性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来组织的,因而也具有明显的公共意义;此外,班级之中也包含有众多的公共事务,如有共同生活的规则(班级公约)、共同的发展目标、公共利益,有为集体服务的公共组织、商议事务和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班会),这些也都构成了班级公共生活的基础。发挥这些方面的教育价值,提供给儿童参与班级公共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在持续性的学习过程中涵养儿童的公共品性。
班级议事能够在教育场域中落地生根,还离不开当代班级观念的变迁。传统班级管理秉持的是一种集体主义观念,以培养学生的集体感、集体意识为目标,要求个人在思想、行动上将集体放置在第一位,保持与集体的统一。受这一观念的主导,学校在儿童个性与主体性的培育上是比较薄弱的,对儿童的理性思维能力和公共表达能力也一直比较漠视。随着教育民主化理念的普及,当代班级管理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传统由教师主导的管理型班级逐渐转变为师生共同参与的民主治理型班级,倡导儿童主动关心和参与班级事务,习得自我治理能力已经成为当下的教育共识。如有学者提出“民主的班级能够使学生由机械地服从变为主动地参与,使班级由模糊的状态变为清晰的共同体。”[11]通过让儿童主动进行班级治理,学会走向他人,与他人进行沟通、商议,学会为着共同体的利益而进行思考和决策,获得超越个人的公共价值的认同感,这不仅能够形成凝聚力强的班集体,保证班级治理的高效,同时也能够在儿童主体性的公民实践中“培育其公民权利与责任意识,使学生成长为治理型公民”。[12]所以,班级议事实际上兼具了公民教育与班级治理的双重意义。
为什么强调自我治理与公民养成之间的联系?这是因为我们在这里所讲的“公民”不是基于身份与生俱来的,如“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性质上的公民是国家自动赋予的,即意味着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子,享有国家法定的公共权利和公共义务,但是,这一公民实则还不是真正具有公民品性和公共精神的公民,后者是“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生活方式”[13],需要依靠教育,依靠公民实践行动而养成。如同刘铁芳曾这样说过,好的公民教育“意在超越公民知识的传授,而上升为公民生活方式习得与公民人格培养的活动”。[14]班级议事是儿童进行自我治理的重要依托,通过主动治理自己和群体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儿童习得公共生活的方式,受到公民人格方面的教化。
三、班级议事的操作:在公正程序中
实现公民的教化
如何将带有政治意味的议事转化为教育性质的班级议事?以及如何在学校这一特殊领域中引导这些尚未成熟、尚不具备完全的公共参与能力的个体来展开议事呢?这是教育在引入议事时必须回答的问题。罗伯特提出议事程序的六个步骤,而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在这六步之外还应当考虑两步:一步是在议事前,班级需要具备组织基础,即要有一个独立进行议事、不受外在权力干预和限制的公共权利机构;另一步是在议事后,为了强化教育意义,教师需要有类似总结的环节来进一步澄清该决定对班级公共生活的重要意义。整合这所有的环节,一项完整的班级议事活动应大致有如下五个阶段。
1.成立班级议事组织
在教师准备采用班级议事来培养学生的治理能力与公民意识时,首先就需要在班级中成立一个公共权利组织,比如班级大会、班级听证会或者议事团。这一议事组织一般是由主持人和秘书构成,其他成员自动成为议事员,或者也可以采用代表制,即主持人、秘书和几位代表组成,具体视情况而定。班级议事组织可以是長期固定的,在每学期初成立,也可以是临时基于某项议题而设,但无论是哪一种,主持人、秘书、代表议员等都需要经由所有成员民主推选,以做到客观、公正,让被推举者明确自身权力的来源和肩负的公共责任。不少教师习惯于将议事直接转化为班会或班委会议,事实上这种做法可能是伤害民主的,容易造成一种“稀薄的民主”[15],即成员无法体会到民主的愉悦。原因在于这种做法仍然是权威导向,班主任、班委构成权威的一极,而其他成员很难获得充分的参与机会,更无从谈起对自己所在班级生活的自主和自治。
2.基于班级生活事务提出议题 确立议事组织后,紧跟着就是议题的提出。那到底什么样的事务才适合成为议题呢?一般来说,个体性、隐私性的问题不适合在公开的会议中进行公开商议,要尽量避免,以防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可以用来商议的班级生活事务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学校布置的事务,如校园活动、学校干部推介、学校建议征询等,一类是关于班级发展规划的,如班级发展愿景、制定班级公约、班级活动策划等;再一类是应时的问题,即班级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这类问题因为关系到班级整体的发展和所有成员的利益,需要进行公开商议以求得共识。
当一个公共生活问题提出后,教师应当鼓励提出者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整理成“议案”提交给会议组织,再由主持人向全体成员进行宣读,征求附议。这一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进行公开提议的能力,同时强化班级议事的公共性与公开性。只要有一人附议就足以表明该问题有商议的必要,主持人可依此宣布议事开始。[16]议事制度是为保障成员公共权益,所以,“一位附议人”的最低要求实质上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成员的公共权益,维持成员对公共事务问题关注的热情。当然,并非所有议题都需要附议,像学校活动人选推介或班级当下的突出问题等直接成为议题。
3.运用理性进行商谈与辨理
在主持人宣布议题后,紧跟着就是商谈环节。在这一环节中,会议组织首先要确立商谈规则,包括发言的顺序、次数、时限、商谈礼节等方面,以防商谈沦变为个体私己性的表达与发泄,破坏整个议事的公正和导致群体共识的破产。一般来说,除主持人和秘书外,其他成员都有发言机会,视人数来定发言次数和时限;注意要预留一部分发言权供主持人分配,以便保证意见相佐两方都能获得充分的意见表达;[17]在商谈中,成员要严格遵守交往礼仪,依据前述中的商谈伦理“承认共在、平等自主、尊重差异、自由表达、理性对话”,转化为具体的议事礼仪,可以是设立诸如禁止以言语攻击其他成员、禁止对自己的决定发表反面意见,等等。[18]这些礼仪规范可以由教师独自制定,譬如当议事主体是低年级儿童时,也可以就借助集体议事的方式来产生,后一种本身也有着直接的公民教育意义。
当所有成员都明确商谈礼仪后,自由的商谈就可以展开了。教师要注意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情况是学生热情高涨,各抒己见,局面失去控制,商议演变成了“论战”或“骂战”;另一种则是学生毫无表达意愿,或者可能不知道该如何表达,在程序上存在诸多的不规范。所以,教师必须清楚班级议事只是儿童作为准公民进行的公共参与尝试,而非严格的公民议事。对于这些问题,教师可以做的是:第一,营造开放、民主的讨论氛围,鼓动学生们勇敢表达,谋求与他人的沟通。要多次强调商谈的意义,同时让孩子们明白,表达意见既是公民在议事过程中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教师需要指导学生进行商谈的技巧,比如,如何完整、理性地表达观点,在对他人意见不理解时如何礼貌询问,如何说服意见对立者,等等。指导这些商谈技巧实质上就是在教导儿童如何与他人进行公共交往和公共对话。第三,在商谈中,当辩论双方意见冲突较大时,教师要及时控制场面,强调商谈不是谋求某个个体或某派观点的取胜,而是基于班级公共事务的处理。教师要及时将学生带回到这一公共目标之中,指引学生要为了公共福祉的推进而进行商谈和辩论。这才是具有理性的商议过程。
4.依先定规则进行表决
当商谈接近尾声,如观点已经比较集中,或所有成员都已经进行充分表达,或无人再提出发言申请,这时议事就可以进入表决阶段了。在提请表决前,主持人要向所有成员宣读表决规则,并征得赞同。如果成员对表决规则有异议,则需先确定表决规则。本着公民教育的目的,主持人或教师还需要向全体成员再次申明表决的意义,即不同决定代表着什么,对于班级共同生活会有什么影响,让儿童明白这一作决定的过程内含着对共同生活责任的承担,明确自身权利行使与共同体生活之间的联系。
随后,表决开始。一般采用的表决方式有三种: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起立表决,它们都是以计算赞同或反对人数来确定哪一种意见获通过。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是通行的准则,当然具体要视问题和参与人数来定。在表决中,主持人既要请正方表决,也要请反方表决,即便结果接近“一致通过”,反对票为零,也必须要严格执行这一程序,因为这意味着对每个与会者公共权利的尊重与承认。当然,成员在表决中也可以选择弃权,当其确定弃权了,主持人不可再让其参与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主持人要当众宣布,并再次确认,最后告知全体成员,完成议事。
5.对议事意义的再强化
班级议事是儿童学习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从教育的角度来说,在完成活动后,教师还需要进行一定的总结和意义揭示,以便巩固公民教育的效果。公民价值的学习与一般知识学习不同,它不是“理解—内化”的知识学习活动,而是要依靠实践来有所明悟,“公民只能在公共生活中培养”。[19]所以,班级议事实际上融合了两层活动,显现的一层是儿童的公民实践,隐含着的是儿童在学做公民。那么,如何在公民实践完成之后让儿童“学习”做公民的这一层意义凸显出来,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儿童回顾全程,比如总结议事的成果、重申商议的重要性、强调决策对于班级公共生活的推进,或者是赞赏与鼓励儿童的公共参与行动,这一回顾与总结的过程不必太长,但对于强化公共生活意义,内化儿童的公民身份意识,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而公民品性实则也是人性的重要构成,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性上趋向于城邦生活”[20],或如阿伦特所说,“人如果不进入公共领域,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21]在培养人的公民品性时,学校教育有着丰富的资源和机会,重要的问题是学校(班级)本身应当成为公共生活场所,因为“我们从来不是直接地进行,而是间接地通过环境进行教育”。[22]基于公民教育的目的去创设公共生活的环境,班级议事是可以考虑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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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21.
【王雅丽,常州工学院教育与人文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李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