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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列宁围绕什么是党内民主、如何发展党内民主,留下了大量的理论思考和精辟论述,其中很多内容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涉及到或没有深入阐述的。包括:明确指出了党内民主的内涵、实质和构成要素;系统阐述了党内民主的功能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限度;全面勾画了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对发展党内民主所涉及的关系作了科学的阐释。列宁的党内民主理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先河,对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列宁;党内民主;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列宁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研究”(17AKS002);广西八桂学者项目“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重大问题研究”(2019〔79〕号)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10-0028-06
作为俄共(布)的缔造者,列宁在领导建立和建设俄共(布)的过程中,结合俄共(布)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特定历史条件、党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不同形势和任务以及党自身的不同状况,围绕什么是党内民主、如何发展党内民主,留下了大量的理论思考和精辟论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党内民主理论,很多内容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深入阐述或没有涉及到的。完全可以说,列宁的党内民主理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先河,对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从学界的研究情况看,应该说,围绕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不少理论成果,但主要集中于梳理列宁党内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主要内容,对列宁在党内民主问题上有什么独创性的贡献,还缺少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归纳和探讨。
一、明确指出了党内民主的内涵、实质和构成要素
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必须按民主原则建党,并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等文献中,强调了发展党内民主所涉及的一些方面,诸如“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①,“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② 等,但对于什么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的实质是什么,以及党内民主有哪些构成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地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列宁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党内民主的内涵、实质和构成要素。1906年5月,他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首次就什么是党内民主、按民主原则建党意味着什么进行了解释说明,认为按民主原则建党就是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的领导人、讨论和决定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以及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1907年,列宁又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就党内民主的内涵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他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③ 这里,列宁非常明确地指出,党内民主就是指全体党员拥有的平等地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党内事务由广大党员当家作主来决定而不是由少数人主宰。不仅如此,列宁的论述还非常清晰地勾画出了党内民主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图景。首先,全体党员是党内民主实践的主体,党内事务由全体党员作主,党员意见的自由发表和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和逻辑起点。第二,党内事务是党内民主实践的客体,党内事务要尽可能向党员公开、让党员知晓而不是暗箱操作,公开性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前提,列宁认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④。第三,党内平等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必须坚持的原则。只有坚持党内所有成员一律平等,才谈得上党员的主体地位。如果党内的各级领导人员对下级和普通党员总是颐指气使,稍有不同意见就被视为异己予以排斥和打击,党内就不能实现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列宁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党内平等,认为“不平等是违反民主制的”⑤。第四,党内民主通过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基本形式实现,即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决定党内事务。在党员规模比较小的时候,党内事务可通过直接听取所有党员意见也就是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在党员众多的情况下,党内事务都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显然是不现实的,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即间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党内事务,但党内重大问题仍然必须听取全體党员的意见,即“为了贯彻民主制,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⑥。
此外,列宁还系统阐述了党内民主所蕴含的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内的各项民主权利。就列宁对党内民主各项权利的阐释看,无论是就其内容的丰富性还是深刻性而言,应该说都超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比如,就党员的监督权来说,恩格斯只是谈到任何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接受党员的监督,要求党员不要把党的领导干部“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⑦ ,但对于党的领导干部为什么必须接受党内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进一步阐述。而列宁则深刻地阐明了党内监督的理论逻辑就在于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即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是受托人,其权力是作为委托人的广大党员授予的,从而无可辩驳地论证了党员对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监督的正当性。列宁号召全党为捍卫自己这种天经地义的民主监督权利而斗争,认为“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⑧。
二、系统阐述了党内民主的功能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限度
对于无产阶级政党为什么要发展党内民主、发展党内民主可以发挥什么作用或有什么功能,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有一些零星论述。比如,针对欧洲一些工人阶级政党内出现的用粗暴方式压制党内不同意见的情况,恩格斯在其晚年的书信中明确指出党内自由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要素”⑨,强调党内出现的分歧和争论是正常的,完全可以通过党内自由批评的民主方式来消除,认为“建立党内真正和谐的关键就在这里,而不在于否认和隐瞒党内一切真正有争论的问题”⑩,党内有意见分歧和争论是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表现,“人们都公开发表意见,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又如,恩格斯在回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的时候,在谈到组织本身完全是民主的时候说:“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除此之外,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民主的作用再没有更多的话语,更缺少系统阐述。而列宁则对党内民主的功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形成了比较系统而深刻的认识。他明确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有助于凝聚全党意志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可以使党内充满活力和生机,促进党的自我更新;有利于约束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防止官僚主义;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实现党内决策的科学化等。其中,有的阐述即使今天看来也是相当深刻和精辟的。比如,就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约束党内权力,他强调,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这里的“从行动上加以纠正”是党内监督纠错功能的重要体现,其实质是通过党内监督来约束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纠正他们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的现象。又比如,就发展党内民主能够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实现党的自我更新,他精辟地指出,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使整个政治舞台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就一目了然,就可以对党员进行普遍的监督,从而“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制。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 列宁谈到的“适者生存”、“自然选择”,实际上就是指党内民主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中所具有的自我更新功能的内在机制。这一自动机制由公开的选举(以及与此相关的任期制、责任制、罢免制)、党内监督等相互衔接、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可以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实现党的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和自我更新。 另一方面,列宁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限度也有很多阐述,深化了对发展党内民主内在规律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也明确指出,必须结合无产阶级政党自身的实际状况来发展党内民主,比如针对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前身正义者同盟的密谋性质,强调要按民主原则建党,针对第一国际后期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强调必须加强党的集中和权威等,但由于他们所处的欧洲当时已经拥有基本的政治自由,政治环境相对宽松,因此他们关于党内民主的论述很少涉及发展党内民主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更没有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限度或边界作出系统的阐述。而列宁领导的俄共(布)所处的历史环境则和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西欧完全不同,当时的俄国不仅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专制主义传统也相当深厚,而且就列宁领导的俄共(布)而言,要么是处在缺乏政治自由的沙皇专制环境下,要么是处在战火纷飞的国内战争条件下,要么是面临严重的国内经济困难和严峻的政治形势。这意味着,列宁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不断变换的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实现党内民主的条件性。这使得他清醒认识到,客观历史条件深深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发展党内民主不能脱离党所处的历史环境、自身的实际状况和所面临的任务。他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实现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受客观历史条件和党自身状况的制约,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与党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和党自身的实际状况相联系,即“在秘密工作的条件下,彻底实行党内民主化是不可能的”,“我们处在殊死的内战环境中,一般来讲,不可能有什么广泛的批评自由之类的东西”;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服务于党所面临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不能沉溺于“毫无实际意义的‘全党讨论’”,这些都会“使人力、物力、注意力、时间脱离生产工作,都不过是没有重要内容的政客的空谈”;党内民主并不是不要纪律,“民主并不是没有权力,民主并不是无政府状态”;党内争论和批评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损害党的团结统一,“在统一的党内进行这种思想斗争,不应该分裂组织,不应该破坏无产阶级行动的一致”,等等。毫无疑问,列宁的这些认识是对党内民主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三、全面勾画了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贡献集中体现在他们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为第一国际制定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这两个章程为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运行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設计:组织内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由党员选举产生的党的代表大会来决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作为党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不称职者随时可以被罢免等。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一是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对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了制度设计。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以及在指导欧洲各国无产阶级政党进行革命活动的过程中,虽然也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应坚持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并对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和实现党的集中作了大量的理论阐释,但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也就没有对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和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进行阐释。列宁则多次十分明确地提出并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列宁1906年在相关文献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1906年4月,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一次被写进了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即:“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不仅如此,列宁还就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和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作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和更加具体的制度设计。在《进一步 退两步》中,列宁强调,要实现党的集中统一,“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 在《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列宁明确指出:“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使所有的高级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产生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 列宁把党内民主和党的集中看作民主集中制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以强调:“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 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列宁为党设计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有机统一,既不让民主制走向无政府主义,也不能让集中制异化为官僚主义。首先,为了避免党内的无政府状态,确保实现党的集中统一,民主集中制向全党强调“服从”的要求,要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个人服从组织;其次,为了防止集中制异化为个人集权和专制,民主集中制强调党内集中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基础,强调党内一切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也即全体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权利授予,党内权力机关和领导人由选举产生,要向全党报告工作,并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再次,在党内的上下级关系中,强调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但党的上级组织要充分尊重下级党组织的自主性;最后,坚持“讨论自由”与“行动一致”的有机统一。
二是党的代表大会实行主、副报告制,并开创了党的代表会议制,提出了使中央全会发挥党的代表会议作用的设想。就党的会议制度而言,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都强调,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定期召开并实现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但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时期相比,列宁实行了一些开创性的做法。首先是党的代表大会实行主、副报告制,即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可以作两个观点不同的报告,一个是主报告,另一个是观点相反的副报告。比如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就是否签订布列斯特和约问题,列宁和布哈林就分别作了主、副报告。列宁的主报告主张和德国议和,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布哈林的副报告则反对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主张和德国继续作战。经过与会代表充分讨论,最后以全体与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列宁的报告。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允许作与主报告观点不同的副报告,这样就有两种决策可供参会代表讨论、比较、选择,从而有利于集中全党智慧,避免独断专行,实现集思广益和减少决策失误。再就是,列宁还开创了党的代表会议制,并提出了使中央全会成为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设想。列宁时期,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还要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相比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职权和规模都要小一些。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列宁结合增加中央委员人数的提议,设想让中央全会发挥党的代表会议的作用。很显然,列宁的意图都是为了在党的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最大可能地由更多的人参与党内决策,避免或减少由党内少数人主宰党内重大事务。 三是实行党的领导机关、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时期实行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但对于中央委员会以外的各级领导人和领导机构是否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提到区部委员会每半年要向所属各支部汇报收支情况。在这一问题上,列宁时期则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制度。除了要求党的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的章程还明文规定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要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俄共(布)六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的总结报告”。这之后列宁时期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重申了这一规定。除此之外,列宁时期还实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中央委员会要按月向党报告自己的工作”,“有关的党委员会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组织经常报告工作”。列宁时期实行让党的各级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向广大党员报告工作的制度,可以使广大党员更好地对党的领导人的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给出评判,从而决定他们是否可以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四是着手建立独立、专门、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也有加强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的思想,但由于他们那个时期的无产阶级政党并没有掌握政权,他们对党内民主监督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方面的理论阐述。从具体实践来看,他们更多的是通过党的选举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和倡导集体领导来实现党内监督,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列宁在强调党内监督上述重要途径的同时,明确主张建立专门、独立、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并付诸实践,这是他在党内监督问题上最大的贡献或者说超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地方。为了更好地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和约束党内权力,防止党的领导干部蜕化变质,列宁在1920年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提出了建立一个同党的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党内专门的监督机构即监察委员会的建议。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对监察委员会的规模、权限、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诉求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进一步强调“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會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消。” 监察委员会是俄共(布)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列宁的设计,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不是隶属的而是平行的,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专职化,不能兼任党政负责人职务,因而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党的监察制度。列宁在临终前向身边工作人员口授的遗言中,提出了改组工农检查院,并将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进行合并,共同加强对党政高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的思路和设想,其中还涉及到了对政治局和总书记的监督。可以看出,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凸显了监督机构的专职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提供了根本的保证,从而对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理论作出了独创性的贡献。
五是形成了关于党内选举的制度构想。马克思恩格斯只是通过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表达了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并可以罢免的基本主张,但对如何进行党内选举或者说党内选举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没有明确论述。列宁在谈到俄共(布)的民主性时一直把党员的选举权作为党内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强调党的所有领导人和领导机构都必须由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虽然由于列宁领导的俄共(布)大多处在没有政治自由的条件下或战争环境中,列宁强调的党内选举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对如何实现党内选举没有整体制度设计。梳理列宁关于党内选举的系列论述,可以发现他为党内选举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用公开、普遍、直接、平等四个关键词来表达。首先是选举的公开性。列宁强调整个政治舞台都应公开摆在大家面前,这样全体党员就可以对要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有全面了解,从而能够心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其担任党的某种职务。其二是选举的普遍性。列宁在谈到党内选举时,用了三个“所有”,即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来表明党内选举的普遍性。其三是直接选举。列宁提出,党的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二级选举是不符合完全的民主制的做法,只有在存在无法克服的实际障碍时才被容许。其四是平等的选举。列宁倡导的党内平等选举主要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列宁时期始终坚持这一点,他本人也严格遵守一人一票制。
四、对发展党内民主所涉及的关系作了科学的阐释
发展党内民主,必然涉及党内一些关系的处理,诸如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纪律与自由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与反对派别活动的关系等等。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民主理论对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关注相对较多一点,对其他几组关系要么没有涉及,要么很少论及。列宁则对发展党内民主所涉及的关系作了更加全面、具体和深刻的阐释。
比如,就党内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马克思没有明确的理论阐述,只是恩格斯在其晚年的书信中谈到“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但对于党的领导干部为什么无权要求别人顺从自己并没有进一步阐述。而列宁则非常清晰地阐明了党内权力和权利之间的授受关系,深刻揭示了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他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都是由广大党员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党员可以撤换不称职者。“服从总委员会这条纪律是以总委员会服从它的委托人,就是说服从各地委员会及其整体即党代表大会为条件的。” 这清晰揭示了党内权力和党内权利相互关系的内在机理,即:党内权力实质上是广大党员通过选举的方式将其一部分权利自愿地让渡出来而形成的党内公权力,也就是说,作为受托者的党的领导者的权力来自作为委托者的广大党员的权利授予,因此党内权力不仅不能凌驾于党内权利之上和压制党内权利,而且必须接受党内权利的监督。 再比如,就纪律和自由的关系而言,恩格斯谈到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不能压制批评自由,但对于自由和纪律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更多的论述。列宁则在深刻把握自由和纪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就是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党的纪律要体现党内民主的精神,党员的自由又必须以遵守党的纪律为限度,即:“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民主主义政党所应有的纪律。” 这里,列宁明确阐明了党的纪律与批评自由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又比如,就发展党内民主与反对派别活动的关系来说,由于每个政党内部几乎都永远存在不同的思想倾向乃至思想流派,如何对待党内派别是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如何既发展党内民主,允许党内不同的派别批评自由,又不致于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的事業,马克思没什么论述,只是恩格斯谈到“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较为极端的派别,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发展”,其它再没有更多的论述。列宁时期激烈的党内斗争,使列宁对党内民主和党内派别活动的关系有了更为切身的感受和更加清醒的认识,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其一,列宁强调要充分尊重少数反对派的民主权利,允许党内不同派别的批评自由,吸收和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我们必须在党章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它有权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享有充分的‘舌头自由’。” 其二,针对党内一度无视党的中心任务、陷入无休无止争论甚至出现派别活动的倾向,列宁强调一方面必须以严厉的组织措施禁止党内的派别活动,“以求得最大程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压制党内反对派的不同意见,而要对他们提出的反对官僚主义等合理意见“十分认真地加以考虑”。
最后,即便就马克思恩格斯关注比较多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而言,他们只是说不能追求绝对的民主,不能把任何集中和权威都当成绝对坏的东西,至于民主和集中之间是什么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的论述,而列宁则作了系统的阐述。列宁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实行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但发展党内民主并不是不要集中和权威,更不是要搞无政府主义。要既反对不要党的领导和集中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也反对那种脱离党内民主的官僚主义或专制主义。不仅如此,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列宁还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应与党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和党自身的实际状况相联系,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在民主和集中问题上各有侧重,从而深刻揭示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规律。
以上,我们归纳了列宁在党内民主问题上的主要思想观点,这些思想观点从不同层面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的内在发展规律,也为无产阶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留下了宝贵经验,其中很多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深入阐述或没有涉及到的。“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 由此可以说,列宁的党内民主理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先河,列宁对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问题作出的历史贡献是开创性的。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9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78、278页。
③⑥ 《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49、250、121页。
④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132页。
⑤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23、320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72页。
⑧ 《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92、292、8页。
⑨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95、658、595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3页。
王进芬:《列宁关于党内民主功能的重要认识》,《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8、214页。
《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8页。
《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0、387页。
《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3、59页。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5、495页。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9页。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57、71页。
《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8页。
《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3、82页。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王进芬,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区域实践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桂林,541004。
(责任编辑 刘龙伏)
关键词:列宁;党内民主;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列宁党内政治生活理论与实践研究”(17AKS002);广西八桂学者项目“广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重大问题研究”(2019〔79〕号)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10-0028-06
作为俄共(布)的缔造者,列宁在领导建立和建设俄共(布)的过程中,结合俄共(布)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特定历史条件、党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不同形势和任务以及党自身的不同状况,围绕什么是党内民主、如何发展党内民主,留下了大量的理论思考和精辟论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党内民主理论,很多内容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深入阐述或没有涉及到的。完全可以说,列宁的党内民主理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先河,对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从学界的研究情况看,应该说,围绕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不少理论成果,但主要集中于梳理列宁党内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主要内容,对列宁在党内民主问题上有什么独创性的贡献,还缺少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归纳和探讨。
一、明确指出了党内民主的内涵、实质和构成要素
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必须按民主原则建党,并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等文献中,强调了发展党内民主所涉及的一些方面,诸如“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①,“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② 等,但对于什么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的实质是什么,以及党内民主有哪些构成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地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列宁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党内民主的内涵、实质和构成要素。1906年5月,他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首次就什么是党内民主、按民主原则建党意味着什么进行了解释说明,认为按民主原则建党就是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党的领导人、讨论和决定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以及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1907年,列宁又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就党内民主的内涵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他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③ 这里,列宁非常明确地指出,党内民主就是指全体党员拥有的平等地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党内事务由广大党员当家作主来决定而不是由少数人主宰。不仅如此,列宁的论述还非常清晰地勾画出了党内民主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图景。首先,全体党员是党内民主实践的主体,党内事务由全体党员作主,党员意见的自由发表和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和逻辑起点。第二,党内事务是党内民主实践的客体,党内事务要尽可能向党员公开、让党员知晓而不是暗箱操作,公开性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前提,列宁认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④。第三,党内平等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必须坚持的原则。只有坚持党内所有成员一律平等,才谈得上党员的主体地位。如果党内的各级领导人员对下级和普通党员总是颐指气使,稍有不同意见就被视为异己予以排斥和打击,党内就不能实现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列宁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党内平等,认为“不平等是违反民主制的”⑤。第四,党内民主通过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基本形式实现,即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决定党内事务。在党员规模比较小的时候,党内事务可通过直接听取所有党员意见也就是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在党员众多的情况下,党内事务都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显然是不现实的,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即间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党内事务,但党内重大问题仍然必须听取全體党员的意见,即“为了贯彻民主制,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⑥。
此外,列宁还系统阐述了党内民主所蕴含的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内的各项民主权利。就列宁对党内民主各项权利的阐释看,无论是就其内容的丰富性还是深刻性而言,应该说都超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比如,就党员的监督权来说,恩格斯只是谈到任何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接受党员的监督,要求党员不要把党的领导干部“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⑦ ,但对于党的领导干部为什么必须接受党内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进一步阐述。而列宁则深刻地阐明了党内监督的理论逻辑就在于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即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是受托人,其权力是作为委托人的广大党员授予的,从而无可辩驳地论证了党员对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监督的正当性。列宁号召全党为捍卫自己这种天经地义的民主监督权利而斗争,认为“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⑧。
二、系统阐述了党内民主的功能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限度
对于无产阶级政党为什么要发展党内民主、发展党内民主可以发挥什么作用或有什么功能,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有一些零星论述。比如,针对欧洲一些工人阶级政党内出现的用粗暴方式压制党内不同意见的情况,恩格斯在其晚年的书信中明确指出党内自由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要素”⑨,强调党内出现的分歧和争论是正常的,完全可以通过党内自由批评的民主方式来消除,认为“建立党内真正和谐的关键就在这里,而不在于否认和隐瞒党内一切真正有争论的问题”⑩,党内有意见分歧和争论是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表现,“人们都公开发表意见,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又如,恩格斯在回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的时候,在谈到组织本身完全是民主的时候说:“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除此之外,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民主的作用再没有更多的话语,更缺少系统阐述。而列宁则对党内民主的功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形成了比较系统而深刻的认识。他明确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有助于凝聚全党意志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可以使党内充满活力和生机,促进党的自我更新;有利于约束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防止官僚主义;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实现党内决策的科学化等。其中,有的阐述即使今天看来也是相当深刻和精辟的。比如,就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约束党内权力,他强调,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这里的“从行动上加以纠正”是党内监督纠错功能的重要体现,其实质是通过党内监督来约束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纠正他们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的现象。又比如,就发展党内民主能够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实现党的自我更新,他精辟地指出,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使整个政治舞台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就一目了然,就可以对党员进行普遍的监督,从而“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制。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 列宁谈到的“适者生存”、“自然选择”,实际上就是指党内民主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中所具有的自我更新功能的内在机制。这一自动机制由公开的选举(以及与此相关的任期制、责任制、罢免制)、党内监督等相互衔接、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可以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实现党的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和自我更新。 另一方面,列宁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限度也有很多阐述,深化了对发展党内民主内在规律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也明确指出,必须结合无产阶级政党自身的实际状况来发展党内民主,比如针对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前身正义者同盟的密谋性质,强调要按民主原则建党,针对第一国际后期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强调必须加强党的集中和权威等,但由于他们所处的欧洲当时已经拥有基本的政治自由,政治环境相对宽松,因此他们关于党内民主的论述很少涉及发展党内民主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更没有对发展党内民主的限度或边界作出系统的阐述。而列宁领导的俄共(布)所处的历史环境则和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西欧完全不同,当时的俄国不仅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专制主义传统也相当深厚,而且就列宁领导的俄共(布)而言,要么是处在缺乏政治自由的沙皇专制环境下,要么是处在战火纷飞的国内战争条件下,要么是面临严重的国内经济困难和严峻的政治形势。这意味着,列宁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不断变换的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实现党内民主的条件性。这使得他清醒认识到,客观历史条件深深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发展党内民主不能脱离党所处的历史环境、自身的实际状况和所面临的任务。他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实现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受客观历史条件和党自身状况的制约,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与党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和党自身的实际状况相联系,即“在秘密工作的条件下,彻底实行党内民主化是不可能的”,“我们处在殊死的内战环境中,一般来讲,不可能有什么广泛的批评自由之类的东西”;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服务于党所面临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不能沉溺于“毫无实际意义的‘全党讨论’”,这些都会“使人力、物力、注意力、时间脱离生产工作,都不过是没有重要内容的政客的空谈”;党内民主并不是不要纪律,“民主并不是没有权力,民主并不是无政府状态”;党内争论和批评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损害党的团结统一,“在统一的党内进行这种思想斗争,不应该分裂组织,不应该破坏无产阶级行动的一致”,等等。毫无疑问,列宁的这些认识是对党内民主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三、全面勾画了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贡献集中体现在他们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为第一国际制定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这两个章程为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运行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設计:组织内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由党员选举产生的党的代表大会来决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作为党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不称职者随时可以被罢免等。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设计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一是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对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了制度设计。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以及在指导欧洲各国无产阶级政党进行革命活动的过程中,虽然也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应坚持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并对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和实现党的集中作了大量的理论阐释,但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也就没有对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和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进行阐释。列宁则多次十分明确地提出并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列宁1906年在相关文献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1906年4月,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一次被写进了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即:“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不仅如此,列宁还就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和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作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和更加具体的制度设计。在《进一步 退两步》中,列宁强调,要实现党的集中统一,“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 在《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列宁明确指出:“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在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组织细胞,使所有的高级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产生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 列宁把党内民主和党的集中看作民主集中制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以强调:“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 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列宁为党设计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有机统一,既不让民主制走向无政府主义,也不能让集中制异化为官僚主义。首先,为了避免党内的无政府状态,确保实现党的集中统一,民主集中制向全党强调“服从”的要求,要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个人服从组织;其次,为了防止集中制异化为个人集权和专制,民主集中制强调党内集中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基础,强调党内一切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也即全体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权利授予,党内权力机关和领导人由选举产生,要向全党报告工作,并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再次,在党内的上下级关系中,强调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但党的上级组织要充分尊重下级党组织的自主性;最后,坚持“讨论自由”与“行动一致”的有机统一。
二是党的代表大会实行主、副报告制,并开创了党的代表会议制,提出了使中央全会发挥党的代表会议作用的设想。就党的会议制度而言,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都强调,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定期召开并实现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但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时期相比,列宁实行了一些开创性的做法。首先是党的代表大会实行主、副报告制,即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可以作两个观点不同的报告,一个是主报告,另一个是观点相反的副报告。比如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就是否签订布列斯特和约问题,列宁和布哈林就分别作了主、副报告。列宁的主报告主张和德国议和,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布哈林的副报告则反对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主张和德国继续作战。经过与会代表充分讨论,最后以全体与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列宁的报告。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允许作与主报告观点不同的副报告,这样就有两种决策可供参会代表讨论、比较、选择,从而有利于集中全党智慧,避免独断专行,实现集思广益和减少决策失误。再就是,列宁还开创了党的代表会议制,并提出了使中央全会成为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设想。列宁时期,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还要召开党的代表会议。相比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职权和规模都要小一些。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列宁结合增加中央委员人数的提议,设想让中央全会发挥党的代表会议的作用。很显然,列宁的意图都是为了在党的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最大可能地由更多的人参与党内决策,避免或减少由党内少数人主宰党内重大事务。 三是实行党的领导机关、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时期实行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但对于中央委员会以外的各级领导人和领导机构是否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提到区部委员会每半年要向所属各支部汇报收支情况。在这一问题上,列宁时期则形成了更加完善的制度。除了要求党的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的章程还明文规定党的中央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要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俄共(布)六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的总结报告”。这之后列宁时期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重申了这一规定。除此之外,列宁时期还实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中央委员会要按月向党报告自己的工作”,“有关的党委员会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组织经常报告工作”。列宁时期实行让党的各级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向广大党员报告工作的制度,可以使广大党员更好地对党的领导人的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给出评判,从而决定他们是否可以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四是着手建立独立、专门、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也有加强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的思想,但由于他们那个时期的无产阶级政党并没有掌握政权,他们对党内民主监督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方面的理论阐述。从具体实践来看,他们更多的是通过党的选举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和倡导集体领导来实现党内监督,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列宁在强调党内监督上述重要途径的同时,明确主张建立专门、独立、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并付诸实践,这是他在党内监督问题上最大的贡献或者说超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地方。为了更好地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和约束党内权力,防止党的领导干部蜕化变质,列宁在1920年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提出了建立一个同党的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党内专门的监督机构即监察委员会的建议。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对监察委员会的规模、权限、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诉求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进一步强调“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會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消。” 监察委员会是俄共(布)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列宁的设计,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不是隶属的而是平行的,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专职化,不能兼任党政负责人职务,因而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党的监察制度。列宁在临终前向身边工作人员口授的遗言中,提出了改组工农检查院,并将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进行合并,共同加强对党政高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的思路和设想,其中还涉及到了对政治局和总书记的监督。可以看出,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凸显了监督机构的专职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提供了根本的保证,从而对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理论作出了独创性的贡献。
五是形成了关于党内选举的制度构想。马克思恩格斯只是通过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表达了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并可以罢免的基本主张,但对如何进行党内选举或者说党内选举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没有明确论述。列宁在谈到俄共(布)的民主性时一直把党员的选举权作为党内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强调党的所有领导人和领导机构都必须由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虽然由于列宁领导的俄共(布)大多处在没有政治自由的条件下或战争环境中,列宁强调的党内选举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对如何实现党内选举没有整体制度设计。梳理列宁关于党内选举的系列论述,可以发现他为党内选举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用公开、普遍、直接、平等四个关键词来表达。首先是选举的公开性。列宁强调整个政治舞台都应公开摆在大家面前,这样全体党员就可以对要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有全面了解,从而能够心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其担任党的某种职务。其二是选举的普遍性。列宁在谈到党内选举时,用了三个“所有”,即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来表明党内选举的普遍性。其三是直接选举。列宁提出,党的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二级选举是不符合完全的民主制的做法,只有在存在无法克服的实际障碍时才被容许。其四是平等的选举。列宁倡导的党内平等选举主要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列宁时期始终坚持这一点,他本人也严格遵守一人一票制。
四、对发展党内民主所涉及的关系作了科学的阐释
发展党内民主,必然涉及党内一些关系的处理,诸如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纪律与自由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与反对派别活动的关系等等。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民主理论对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关注相对较多一点,对其他几组关系要么没有涉及,要么很少论及。列宁则对发展党内民主所涉及的关系作了更加全面、具体和深刻的阐释。
比如,就党内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马克思没有明确的理论阐述,只是恩格斯在其晚年的书信中谈到“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但对于党的领导干部为什么无权要求别人顺从自己并没有进一步阐述。而列宁则非常清晰地阐明了党内权力和权利之间的授受关系,深刻揭示了党内权力的契约性质。他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都是由广大党员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党员可以撤换不称职者。“服从总委员会这条纪律是以总委员会服从它的委托人,就是说服从各地委员会及其整体即党代表大会为条件的。” 这清晰揭示了党内权力和党内权利相互关系的内在机理,即:党内权力实质上是广大党员通过选举的方式将其一部分权利自愿地让渡出来而形成的党内公权力,也就是说,作为受托者的党的领导者的权力来自作为委托者的广大党员的权利授予,因此党内权力不仅不能凌驾于党内权利之上和压制党内权利,而且必须接受党内权利的监督。 再比如,就纪律和自由的关系而言,恩格斯谈到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不能压制批评自由,但对于自由和纪律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更多的论述。列宁则在深刻把握自由和纪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就是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党的纪律要体现党内民主的精神,党员的自由又必须以遵守党的纪律为限度,即:“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民主主义政党所应有的纪律。” 这里,列宁明确阐明了党的纪律与批评自由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又比如,就发展党内民主与反对派别活动的关系来说,由于每个政党内部几乎都永远存在不同的思想倾向乃至思想流派,如何对待党内派别是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如何既发展党内民主,允许党内不同的派别批评自由,又不致于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的事業,马克思没什么论述,只是恩格斯谈到“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较为极端的派别,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发展”,其它再没有更多的论述。列宁时期激烈的党内斗争,使列宁对党内民主和党内派别活动的关系有了更为切身的感受和更加清醒的认识,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其一,列宁强调要充分尊重少数反对派的民主权利,允许党内不同派别的批评自由,吸收和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我们必须在党章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它有权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享有充分的‘舌头自由’。” 其二,针对党内一度无视党的中心任务、陷入无休无止争论甚至出现派别活动的倾向,列宁强调一方面必须以严厉的组织措施禁止党内的派别活动,“以求得最大程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压制党内反对派的不同意见,而要对他们提出的反对官僚主义等合理意见“十分认真地加以考虑”。
最后,即便就马克思恩格斯关注比较多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而言,他们只是说不能追求绝对的民主,不能把任何集中和权威都当成绝对坏的东西,至于民主和集中之间是什么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的论述,而列宁则作了系统的阐述。列宁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实行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但发展党内民主并不是不要集中和权威,更不是要搞无政府主义。要既反对不要党的领导和集中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也反对那种脱离党内民主的官僚主义或专制主义。不仅如此,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列宁还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应与党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和党自身的实际状况相联系,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在民主和集中问题上各有侧重,从而深刻揭示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规律。
以上,我们归纳了列宁在党内民主问题上的主要思想观点,这些思想观点从不同层面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的内在发展规律,也为无产阶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方面留下了宝贵经验,其中很多是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深入阐述或没有涉及到的。“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 由此可以说,列宁的党内民主理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先河,列宁对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问题作出的历史贡献是开创性的。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9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78、278页。
③⑥ 《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49、250、121页。
④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132页。
⑤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23、320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72页。
⑧ 《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92、292、8页。
⑨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95、658、595页。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3页。
王进芬:《列宁关于党内民主功能的重要认识》,《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5期。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8、214页。
《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8页。
《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0、387页。
《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3、59页。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5、495页。
《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9页。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57、71页。
《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8页。
《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3、82页。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王进芬,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区域实践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桂林,541004。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