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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体弱多病,一人独居,单位的同事陈某平时对他多有照顾。老李为表示感激,决定把自己的一间房屋及一套音响设备赠与陈某。陈某百般推辞后,接受了房屋,但坚持不接受音响设备。不久,老李叫陈某来家中签定了房屋书面赠与,并把产权证书交给了陈某,约定改日再办房屋过户手续。哪知老李突然病逝,其唯一继承人,他的儿子小李随即占有了该房屋。陈某拿出赠与书和产权证,要求小李交房,李拒交。陈某又提出要那套音响设备,小李仍然不同意。陈某认为小李太不讲道理,于是把他告至法院。
陈某能不能得到房子和音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文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合同法》第187条中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1.办理了过户手续;2.未办过户手续,但签定了书面赠与书、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此案的房屋赠与显然不满足第一种情况,又由于陈某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所以也不满足第二种情况。既然房屋赠与关系并未成立,陈某自然得不到房屋。那么陈某能不能得到音响呢?显然他也得不到。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关系的成立是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陈某当时就谢绝了老李的音响,更别说交付了。
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房屋和音响都归了小李。尽管在情理上许多人难以接受这个结局,但法律的确是不讲情面的,法律看重的是事实。在此案中,老李虽然真心实意地想送房屋和音响给陈某,但都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因而,陈某的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陈某能不能得到房子和音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文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合同法》第187条中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1.办理了过户手续;2.未办过户手续,但签定了书面赠与书、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此案的房屋赠与显然不满足第一种情况,又由于陈某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所以也不满足第二种情况。既然房屋赠与关系并未成立,陈某自然得不到房屋。那么陈某能不能得到音响呢?显然他也得不到。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关系的成立是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陈某当时就谢绝了老李的音响,更别说交付了。
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房屋和音响都归了小李。尽管在情理上许多人难以接受这个结局,但法律的确是不讲情面的,法律看重的是事实。在此案中,老李虽然真心实意地想送房屋和音响给陈某,但都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因而,陈某的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