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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新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上述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即汇总纳税)从政策上解决了大部分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但在具体实施时尚存在一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