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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辽宁省总队本溪市支队,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其法律监督体系中,刑罚执行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体现,也是法定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文中笔者通过采取比较、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国内外刑罚执行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并结合我国刑罚执行监督的实践运作情况,细致分析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理性提出改革和完善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制度;问题分析;研究启示
一、国外发达国家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现状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研究这两个国家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美国的刑罚执行权归属于司法部,总括管理整个联邦所属的监狱系统,并监督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美国的缓刑、假释以及某些刑罚的社区矫正制度构成了美国发达的监狱外执行制度。英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专门设立了监狱检察机构,设有专业的检察人员,每个监狱必须进行监督检察,并对监狱执行情况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研究这两个国家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德国的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利,不仅享有侦查、控诉,参与诉讼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刑罚的执行和监督机关,根据有关州的法律规定,德国的检察机关还是刑罚赦免机关。日本的检察机关通常称为检察厅,检察官既是刑罚活动的指挥者,也负责刑罚执行文书的制作,还对刑罚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项享有处理决定权。
二、国外发达国家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国外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与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存在重大区别:
(一)监督权与指挥权一体化模式的比较
日本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是监督权与指挥权一体化模式的典型代表。日本的检察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利,包括刑罚的指挥、监督权。不仅负责主动签发执行通知的文书还拥有变更执行、停止执行的权力。日本的监督法规定检察官和裁判官可以监督,但并不是必须监督。纵观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度差异:首先,监督主体不同。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权的主体完全归属于检察机关。其次,监督权确定性不同。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权相对确定。再次,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关系不同。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监督则是将指挥权与监督权分离,更能体现监督的公正性。
(二)监督权与指挥权相分离模式的比较
俄罗斯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是监督权与指挥权相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俄罗斯的检察机关仅负责代表联邦对刑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享有监督的权力,但其不享有刑罚执行的指挥权能,刑罚执行监督权以一般监督权的形式进行运作。我国也实行检察机关的指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其特点表现为: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对刑罚的执行活动情况实行监督。其次,检察机关仅负责刑事案件的监督,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情况。最后,我国的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分离模式主要采取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进行。
(三)检察机关有对刑罚执行不具有监督权模式的比较
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只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不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刑罚执行的监督权力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行使。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权力归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具体监督权力可以有效避免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多头监督或无人监督情况出现。通过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比,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具有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特点。同时,该项制度也存在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首先,亟待与世界接轨。其次,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最后,刑罚执行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因此,建议按照刑罚执行的刑种或按照监禁刑、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等来设置岗位。
三、国外发达国家刑法执行监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笔者认为,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我国刑法执行监督制度需确立先进执法理念,体现时代特征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要求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必须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体现时代精神和特色。完善刑罚监督体制,首先,我们必须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将人权意识提高到宪法的层面。刑罚的执行活动尤其要树立人权理念,避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其次,我们要树立先进理念,将惩罚改造罪犯的转变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思想。最后,我们要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公正是司法的追求,从实体公正向程序公正的转变提现了我国的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提高。
(二)我国刑罚执行监督需进一步加强监督中办案和监督的力度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和羁押场所监管活动实行有力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有严格的自侦案件的适用范围,如监管活动过程中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活动、私放在押犯罪人员的活动、徇私舞弊活动、贪污腐败活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的方式,检察机关应当敢于并善于适用这一手段。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将刑罚执行监督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改变执行监督方式,提高刑罚执行监督公正性和时效性
随着刑罚执行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有的刑罚执行监督方式已经不适应实践情况的要求,现阶段,必须立足实践情况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特点,从长远的角度具体考量。因此,刑罚执行的内容应当不断的突出公正性和实效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从全局出发,应当将监督的作用前移,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许江,魏昌东论澳门检察机关的检察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63
[2]邹时楠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之道[J]人民检察,20046
[3]顾文虎,顾文,王刚如何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J]犯罪研究,20043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其法律监督体系中,刑罚执行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体现,也是法定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文中笔者通过采取比较、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国内外刑罚执行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并结合我国刑罚执行监督的实践运作情况,细致分析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理性提出改革和完善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制度;问题分析;研究启示
一、国外发达国家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现状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研究这两个国家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美国的刑罚执行权归属于司法部,总括管理整个联邦所属的监狱系统,并监督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美国的缓刑、假释以及某些刑罚的社区矫正制度构成了美国发达的监狱外执行制度。英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专门设立了监狱检察机构,设有专业的检察人员,每个监狱必须进行监督检察,并对监狱执行情况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研究这两个国家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德国的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利,不仅享有侦查、控诉,参与诉讼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刑罚的执行和监督机关,根据有关州的法律规定,德国的检察机关还是刑罚赦免机关。日本的检察机关通常称为检察厅,检察官既是刑罚活动的指挥者,也负责刑罚执行文书的制作,还对刑罚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事项享有处理决定权。
二、国外发达国家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国外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与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存在重大区别:
(一)监督权与指挥权一体化模式的比较
日本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是监督权与指挥权一体化模式的典型代表。日本的检察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利,包括刑罚的指挥、监督权。不仅负责主动签发执行通知的文书还拥有变更执行、停止执行的权力。日本的监督法规定检察官和裁判官可以监督,但并不是必须监督。纵观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度差异:首先,监督主体不同。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权的主体完全归属于检察机关。其次,监督权确定性不同。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权相对确定。再次,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关系不同。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监督则是将指挥权与监督权分离,更能体现监督的公正性。
(二)监督权与指挥权相分离模式的比较
俄罗斯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是监督权与指挥权相分离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俄罗斯的检察机关仅负责代表联邦对刑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享有监督的权力,但其不享有刑罚执行的指挥权能,刑罚执行监督权以一般监督权的形式进行运作。我国也实行检察机关的指挥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其特点表现为: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对刑罚的执行活动情况实行监督。其次,检察机关仅负责刑事案件的监督,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情况。最后,我国的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分离模式主要采取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进行。
(三)检察机关有对刑罚执行不具有监督权模式的比较
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只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不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刑罚执行的监督权力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行使。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权力归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具体监督权力可以有效避免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多头监督或无人监督情况出现。通过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比,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具有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特点。同时,该项制度也存在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首先,亟待与世界接轨。其次,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最后,刑罚执行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因此,建议按照刑罚执行的刑种或按照监禁刑、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等来设置岗位。
三、国外发达国家刑法执行监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笔者认为,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我国刑法执行监督制度需确立先进执法理念,体现时代特征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要求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必须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体现时代精神和特色。完善刑罚监督体制,首先,我们必须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将人权意识提高到宪法的层面。刑罚的执行活动尤其要树立人权理念,避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其次,我们要树立先进理念,将惩罚改造罪犯的转变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思想。最后,我们要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公正是司法的追求,从实体公正向程序公正的转变提现了我国的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提高。
(二)我国刑罚执行监督需进一步加强监督中办案和监督的力度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和羁押场所监管活动实行有力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有严格的自侦案件的适用范围,如监管活动过程中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活动、私放在押犯罪人员的活动、徇私舞弊活动、贪污腐败活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的方式,检察机关应当敢于并善于适用这一手段。笔者建议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将刑罚执行监督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改变执行监督方式,提高刑罚执行监督公正性和时效性
随着刑罚执行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有的刑罚执行监督方式已经不适应实践情况的要求,现阶段,必须立足实践情况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特点,从长远的角度具体考量。因此,刑罚执行的内容应当不断的突出公正性和实效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从全局出发,应当将监督的作用前移,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许江,魏昌东论澳门检察机关的检察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63
[2]邹时楠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之道[J]人民检察,20046
[3]顾文虎,顾文,王刚如何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J]犯罪研究,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