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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及房地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应当围绕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销售收入为重点的税收筹划思路,合法采取税收筹划手段,解决企业纳税实务中的现实问题,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一、引言
房地产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纳税大户,房地产开发从立项、建设到销售涉及到十多种税,占我国实体税税种的半数以上。2007年以来,国家为规范房地产行业发展,相继出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全面清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也第一次出现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当中,就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面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竞争对手的双重压力,如何在新会计准则及税收法律政策框架下,有效降低税负以节约成本,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课题。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房地产企业多元化业务与复杂的成本结构对税收筹划的迫切需求。与其他行业比较而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采取有效地税收筹划方案,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是房地产企业的迫切需要。首先,房地产企业的多元化业务需要精细的财税管理。房地产行业的开发经营活动涉及到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经营销售等诸多范畴,经营内容广泛,经营业务多元,管理流程复杂,必须采取与之适应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有效控制税负成本。其次,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比如:开发成本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经营成本则主要涉及到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等。这些都要求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方案,节约经营成本。
2.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调整的必要性。随着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确立,《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法规的出台都为房地产企业财税方案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政策如投资性房地产计量基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了企业选择税收的权利,使房地产企业可立足于节税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此外,新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概念、会计工具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也要求企业在面临税收筹划时考虑到更多的问题,重新规划和考量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思考
1.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均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在此情况下,已完工的开发产品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非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计算。针对于此,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营业税及附加等,推迟完工时间,合法应用迟延纳税的筹划,延迟纳税时间,使货币的时间价值得到有效发挥,进而达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效果。
2.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至60%不等,是房地产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把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应用税收筹划手段,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对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极为重要。首先,要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界定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来说,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由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房地产代建房形式,在开发项目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定向开发,合作建房,开发完成后收取劳务收入性质的代建资金或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期间就不会出现房地产权属的转移,避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分离装修费用、折扣价销售商品房等方式来加快资金回笼,降低增值额达到减税的目的;或是适当追加项目投资,如增加园林绿化投入,提高住宅配套设施标准等,在提升品牌美誉度、促进销售的同时,也可以增加可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少应付税额。
3.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不动产销售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严格规定了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但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准则规定,不动产的销售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后确认收入。但从房地产销售情况来看,由于房价趋势走高,单次付款较为困难,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是目前房地产业销售的主要营销策略。对此,为体现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达到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和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对于预售房款的会计处理也是如此。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同时还获取了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侧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四、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是中国会计业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会计改革的历史中的飞跃式进步。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财会人员尤其要重视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诸多变化,深入了解企业实际状况,熟练掌握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法运用节税措施,解决企业纳税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哈尔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毛庆.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4)
[3]万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与控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9(6)
[4]陈勇.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策略研究[J].2012,26(5)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一、引言
房地产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纳税大户,房地产开发从立项、建设到销售涉及到十多种税,占我国实体税税种的半数以上。2007年以来,国家为规范房地产行业发展,相继出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全面清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也第一次出现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当中,就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面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竞争对手的双重压力,如何在新会计准则及税收法律政策框架下,有效降低税负以节约成本,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课题。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房地产企业多元化业务与复杂的成本结构对税收筹划的迫切需求。与其他行业比较而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采取有效地税收筹划方案,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是房地产企业的迫切需要。首先,房地产企业的多元化业务需要精细的财税管理。房地产行业的开发经营活动涉及到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经营销售等诸多范畴,经营内容广泛,经营业务多元,管理流程复杂,必须采取与之适应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有效控制税负成本。其次,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比如:开发成本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经营成本则主要涉及到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等。这些都要求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方案,节约经营成本。
2.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调整的必要性。随着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确立,《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法规的出台都为房地产企业财税方案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政策如投资性房地产计量基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赋予了企业选择税收的权利,使房地产企业可立足于节税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此外,新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概念、会计工具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也要求企业在面临税收筹划时考虑到更多的问题,重新规划和考量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思考
1.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均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在此情况下,已完工的开发产品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非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计算。针对于此,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文件规定的完工条件,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营业税及附加等,推迟完工时间,合法应用迟延纳税的筹划,延迟纳税时间,使货币的时间价值得到有效发挥,进而达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效果。
2.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至60%不等,是房地产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把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应用税收筹划手段,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对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极为重要。首先,要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界定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来说,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由此,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房地产代建房形式,在开发项目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定向开发,合作建房,开发完成后收取劳务收入性质的代建资金或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期间就不会出现房地产权属的转移,避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分离装修费用、折扣价销售商品房等方式来加快资金回笼,降低增值额达到减税的目的;或是适当追加项目投资,如增加园林绿化投入,提高住宅配套设施标准等,在提升品牌美誉度、促进销售的同时,也可以增加可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少应付税额。
3.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不动产销售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严格规定了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但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准则规定,不动产的销售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后确认收入。但从房地产销售情况来看,由于房价趋势走高,单次付款较为困难,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是目前房地产业销售的主要营销策略。对此,为体现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达到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和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对于预售房款的会计处理也是如此。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同时还获取了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侧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四、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是中国会计业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会计改革的历史中的飞跃式进步。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财会人员尤其要重视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诸多变化,深入了解企业实际状况,熟练掌握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法运用节税措施,解决企业纳税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哈尔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毛庆.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4)
[3]万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与控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9(6)
[4]陈勇.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策略研究[J].201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