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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3年制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被质疑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制需求.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所具有的兜底功能使其在修法过程中备受关注,但是在裁判过程中也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问题,且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中尤为普遍.为此,我们需要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实施的适用机制,以更好地发挥其规制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