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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业目击证人”的出现引发了众多讨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类以获利为目的的“证人”是具有证人资格的,他们收取报酬也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类证人的出现固然是由于我国现行证人制度存在某些缺漏,但更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些变化,如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经济人“意识在人们头脑中的觉醒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下岗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