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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部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该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农民朋友尽快了解这部法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鞠传莲副处长就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大家参考。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有何重要意义?答: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正式以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商标注册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包括农民专业协会?
答:该法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于专业协会与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名称上都称为某协会,很难区别,它们大多数是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为社团组织,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所以,该法律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
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也可以延用协会的名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问: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有哪些规定?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登记?
答:该法明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即股金。具备这些条件后,就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照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登记为合作社法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还没有出台,许多地区还在用旧的办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为企业。对于已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除浙江省),要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出台后重新进行登记,登记为合作社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协会应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更名为专业合作社,重新办理登记。
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业,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第二,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其余的40%,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社员所有,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归个人所有。如果社员退社,要按照章程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如果本社亏损,社员要以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分摊本社的亏损。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其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重大事项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有发表意见、参与管理的权利。成员可以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利用各种生产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专业合作社应该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并且只收取运行成本费或不收费,成员享有利用服务和设施的权利。享有收益分配权。专业合作社年终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规定,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专业合作社年终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次,按股金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成员享有收益分配权。
申请退社的权利。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自由提出退社申请,需经过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本社亏损后,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单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专业合作社的决议如果违反本社章程规定,如果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成员可以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当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该法专门设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也可以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将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治、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包括农民专业协会?
答:该法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于专业协会与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名称上都称为某协会,很难区别,它们大多数是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为社团组织,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所以,该法律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
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也可以延用协会的名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问: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有哪些规定?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登记?
答:该法明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即股金。具备这些条件后,就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照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登记为合作社法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还没有出台,许多地区还在用旧的办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为企业。对于已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除浙江省),要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出台后重新进行登记,登记为合作社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协会应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更名为专业合作社,重新办理登记。
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业,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第二,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其余的40%,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社员所有,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归个人所有。如果社员退社,要按照章程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如果本社亏损,社员要以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分摊本社的亏损。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其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重大事项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有发表意见、参与管理的权利。成员可以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利用各种生产设施和服务的权利。专业合作社应该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并且只收取运行成本费或不收费,成员享有利用服务和设施的权利。享有收益分配权。专业合作社年终分配方案应按照章程规定,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专业合作社年终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次,按股金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成员享有收益分配权。
申请退社的权利。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自由提出退社申请,需经过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本社亏损后,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单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专业合作社的决议如果违反本社章程规定,如果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成员可以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当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该法专门设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也可以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将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治、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