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导入机制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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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价值取向、所具实力、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在社会公众和法人团体中的综合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对交易对象的信用考量和对交易风险的信用制约。企业信用管理,实质就是企业利用自身的信用资本能力控制交易方的信用风险,提高信用效益,实现信用利益最大化。
  
  一、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西方国家企业信用管理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信用法治与管理历史经验,给我国的最大启示——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所有经济主体征信数据开放;②信用立法体系建立;③信用服务行业成熟;④信用正规教育普遍开展。在这四个方面,数据开放和信用立法最为关键。数据开放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开透明、信息对称,债权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预先了解:信用立法保障使用信用数据合法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使“失信成本大于守信成本”。
  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当前美国企业平均账款回收期(DSO)为38天,企业坏账率平均为0.25%~0.5%:欧盟国家企业的账款回收期为45~60天,企业坏账率小于1%。这些优秀的数据背后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巨大贡献。而我国的企业坏账率几乎是美国企业的10~20倍,我国的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二)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的现状
  1、社会信用文化与环境有待改善。
  从我国现状来看,现金、现货和现场的“三现”传统交易方式依然十分突出。据统计,在我国商品与服务交易领域,信用交易份额不足30%,这与美国个人消费几乎100%是信用交易、商品交易超过80%是信用交易差距甚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眼见为实的传统“三现”交易文化影响的根深蒂固;第二,家族制或家长制的企业管理文化依然强势,而现代法人治理却远未普及:第三,信用法制的缺失和信用监管的缺位、错位现象没有解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有待重建:第四,社会信用需求与信用约束严重不足,信用服务文化产业欠发达。
  2、信用管理法制与监管体制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规、标准、应用和监管制度依然缺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还在探索之中。尽管在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制度、严格质量管理、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但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关于信用和信用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法制与法治明显缺失。同时,我国社会在信用管理监督机制方面也明显存在着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初露端倪,但存在运行不规范现象:二是尚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缺少对整个行业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三是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3、专业信用中介服务有待发展。
  信用中介服务,包括资信调查、信用评估、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等业务。我国信用服务中介发展缓慢、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每年服务值仅三亿人民币。远不及美国一家中小型征信机构的服务值,并且服务产品也较为单调,信用评级占绝对比例。据我们对企业信用服务需求调查显示,69%的被调查企业急需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47%的企业急需了解关于企业信用管理风险控制的整体流程和业务环节的信息,22%的企业愿意了解国内外先进企业信用管理的成功经验,19%的企业愿意了解专业化管理应收账款的知识。以上数据和内容,说明我国信用中介服务具有强劲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市场领域;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服务远不能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求。
  4、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科学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二是企业各管理部门职能交叉、信息不畅通:三是信用管理方法和技术落后,信息和中介服务严重不足;四是企业信用管理人力资源严重匮乏,政府和社会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远落后于信用发展需要。
  除了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较为薄弱外,企业失信现象同样比较突出,企业重大失信事件时有发生。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等。在企业遇到的失信现象中,被拖欠款所困扰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80%,违约的占71%,侵权的占47%。虚假信息的占31%,假冒伪劣产品的占28%,质量欺诈的占13%。另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我国每年大约产生40亿份的经济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仅占50%左右,且合同交易量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违约情况显然不可忽视。
  
  二、企业信用管理应导入的社会信用机制
  
  (一)加快立法,促进全民守信意识
  健全的信用相关法律体系是跨入“征信国家”门槛的一项硬性指标。创新性地建立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鉴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创新信用立法工作内容应该包括:将信用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研究现行法律与将建立新法律的相容性:借鉴有代表性的征信国家可比法律文本和案例:确定新法律的系统和分类:明确政府的执法单位和法律条款的权威解释单位:确定建立成套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秩序: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起草法律文本。借鉴发达征信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自己的一整套系统规范的信用活动法律体系。包括制定:《信用基本法》——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征信数据采集和保护法》——严格界定数据的开放范围、准确性和利用目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涉及如何规范信用信息记录、信息使用和评估行为以及实施主体,等等。
  
  (二)加快制度安排,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建立需要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与信用发展水平成正相关关系。为了推动信用管理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公开、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一,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信用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明确政府的信用监管工作。第二。制定行业统一规范政策。协调和开放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第三,对各类信用投放机构和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主要是制定各种市场准入标准,保证所有从事信用管理行业的企业都能够满足市场运营的一些基本条件,促进征信行业及行业分支得以平衡发展。第四,加强对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督,主要是制定 各种规范市场交易的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在信用交易中的权益,维护征信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第五,对市场退出环节进行监管,制定市场退出规则。
  
  (三)加快信用知识普及,促进人才培养
  普及信用知识,促进人才培养是一项艰巨和长期工程,首先要全面推进全民信用意识培养:一是培养、铸造公民的信用意识,让尊重他人经济权利、尊重市场规则成为普遍的社会价值理念。二是让守信者名利双收、失信者身败名裂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渐养成诚实守信的行为,形成视信用为财富甚至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将外在的法律条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追求。三是发挥上层建筑对信用文化建设的导向作用。一般而言,信用文化与上层建筑的稳定、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承诺的兑现性呈正相关关系。其次要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应从学校教育、社会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多方面同时入手。
  
  (四)加快信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培育
  第一,政府应充分发挥出信用建设的示范和先导作用,如在政府采购、政府招标、公务员招聘等政府行为中率先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第二,信用服务中介自身要强化规范化标准设计,加强行业个性化研究,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约束服务行为。第三,遵守专业服务和市场运作,坚持和鼓励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走专业化道路,鼓励各类投资人(包括民营)投资发展信用服务行业,从政策层面上限制垄断,从运作上反对不正当竞争,引导行业均衡发展。第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推进行业研究。第五,推进专业分工协作机制,有效促进专业化分工及产业链的形成。第六,加强行业交流互动,促进共同发展。浙江省在信用服务行业交流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于2006年9月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分会,又于2007年10月出台了全国首部《信用服务行业标准》。但就全国范围内来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这就要求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相互交流经验。
  
  (五)促进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
  信用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信用相关工作的规范,主要包括信用管理机构的建立、职责、权利、考核制度以及信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制度。具体内容为:①对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责描述。②信用管理的授权制度。信用管理的授权制度明确了企业信用管理的分级决策权,包括企业管理层的信用决策权限、企业决策层对信用管理部门的授权,以及企业销售部门的信用决策权力。③信用管理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度,主要有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等。信用管理的内部协调制度用以规范这些信用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管理工作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和矛盾处理等关系。④信用管理的风险责任制度。信用管理的风险责任制度主要是建立信用管理过程中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机制。
  
  三、信用管理创新应导入的评价机制
  
  (一)建立公共征信平台,完善信用信息报告公布机制
  我国目前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征信信息90%集中于诸如人民银行、发改委、工商局等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资源极其分散、透明度低,外部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这些信息和数据既不流通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信用信息交流不畅和浪费并存。基于此,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就是致力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开放,为企业信用管理创造有效的公共评价建立一个完善、开放、全国联网统一的公共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公布机制。
  
  (二)建立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的制度。建立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是政府部门在组织企业信用培训与指导、全面推行行业信用监管、实施企业信用预警等方面发挥政府在企业信用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基准评价机制
  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信用管理政策体系(信用政策、信用管理程序和制度)、信用管理组织体系(信用职能部门、信用专职人员、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管理执行体系(客户调查和评价、客户授信、合同签订、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总量和账龄、信用产品使用)。企业可根据信用能力指标、信用效应指标、信用行为指标和信用外部评价指标,通过内部设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由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代理,定量分析、定性评价自身的信用管理情况。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于2007年10月发布了全国首部《企业信用管理标准(试行)》,设定了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基准指标,作了创新性的有益探索,开创了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先河。
  
  (四)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机制
  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契机,大力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规范其设立和发展,维护其独立和公正。健全完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由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全面实施企业的外部信用风险评价,即信用评级。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债务偿还能力及可偿债程度的评价:二是企业偿还债务意愿的评价。企业偿还债务能力及可偿债程度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其第一还款来源的强弱,也就是企业的经营效益及形成现金流的能力:同时还有企业资产变现产生现金流的能力。这是客观的、现实的。偿还债务意愿,主要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主观想法,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是否愿意主动的、及时的偿还,这是主观的、能动的。
  (课题负责人:诸永东 课题组成员:刘俊剑 林 敏 陈定国 周英婆 王 静 陈 晨 张颖彬 程新民 执笔:刘俊剑 王 静 张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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