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农业已经全面融合到世界贸易体系之中,农产品的进出口总规模显然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如今,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额均有所增加,而农产品对外贸易的逆差则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农业总产值之提升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升农民群众的收入状况。然而,还应当观察到,因为农产品的市场格局肯定会出现变化,那些竞争实力不强的农产品很容易被被别国农产品所冲击甚至取代,由此而造成市场价格的降低,销售难度的增加。另外一些竞争力比较强的农产品所发生的出口量则在不断地增加,从而导致市场价的提升,以致于农产品之间的价格比出现了新变化。在这一新型市场价格机制之下,一些农民群众的权益出现了重大损失,而另一些农民却有可能会有所收获。这就需要深入研判农产品对外贸易与农民群众收入之间的关系。
一、农产品贸易与农民收入分配效应之间的关系
(一)从价格体系视角上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来分析,贸易发展能够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市场之中具备显著发展优势的农产品在全球市场之中的价格提升到超出国内市场的价格,对那些并不具有发展优势的农产品而已,其价格反而会有所下降。这样一来,农产品贸易的实际状况自然会对农民收入的分配效应造成非常直接之影响。如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已经将近四十个年头,政府部门对于平均关税实施了多次调整,推动平均关税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的53%调低至如今的11%。我国的国内农产品市场价尽管因为名义保护率之影响而保持于正常的变化值之中,但是长时间受保护的农产品关税壁垒还会造成价格的降低,以至于影响到了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状况。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农产品贸易对于我国农产品的价格所造成之影响,通过进行分析,得到我国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拥有更加到位的名义保护率。同时此类农产品和同类农产品比较起来,在国外市场中的价格更高,而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还会对此类农产品的全球价格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销售价的降低,从而也就拉低了生产农产品的农民总收入状况。然而,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并不拥有出色的名义保护率。这代表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面向国外的售价会高于国内市场价,如此就会提高农业生产一线农民群众的实际收入情况。
(二)从农产品结构调整视角上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开发進程之中,主要是使用价格体系对当地农产品对外贸易实施全力引导,而且还可对产业结构作出快节奏的调整。农产品贸易开发应当应用进出口贸易类农产品来对本国的整体贸易结构造成影响,从而推动对产业结构加以调整。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农产品贸易对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出口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自从中国进入WTO之后,我国的农产品贸易结构就出现了极大改变。在出口贸易中通常只关注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在农产品贸易中的进口则关注于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这当中进口量占比最大的应当为纺织纤维和植物油等农产品。该农产品结构已经全面符合我国农业领域的资源优势与比较优势。就总体结构而言,中国的农产品贸易已经切实提升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对于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具有的作用,但同时也拉低了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所需材料。同时,因为园艺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侧重于生产型种植业。因此,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加了东、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分配距离。
(三)从收入结构角度视角上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对于我国的农业结构也具备了十分重大之影响,同时自然也就会对我国农民们的收入分配产生相应的变化。如今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状况要受到农产品市场之变化。一旦市场中产生了价格或者需求量有所降低,农民们的收入分配当然会产生影响。在这其中,低收入农户是以农产品种植业为其主体的,农产品方面的收入在农民群众的总体收入中售出的产品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之多,而其他的诸如林业与牧业所售出的产品比例就相当低了。有鉴于此,农产品种植在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中所受到的影响是最为剧烈的,其中玉米和小麦这两种农产品是受影响最大的,特别是在我国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特色农产品种植区。这些地区农民群体的收入分配情况会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取因为我国整体农产品市场的波动而造成的相关影响。对收入水平相当高的农民群体而言,出售依靠自己的能力种植农产品所得到的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之中的比例还不是非常高,至于粮食的比例就更加低了,而林业与牧业产品在农民群众的总收入中却占有了非常高的比例。有鉴于此,推动农产品贸易发展对那些具有比较高收入的农民群众来说,其整体收入会有一个非常刺激与促进价值。由此可见,大力加快农产品对外贸易产业的开发,虽然极有可能会对那些整体收入比较低的农民群体造成收入分配上的不利影响,但是对于具备较高收入的农民群体则具有很好的正面刺激作用。
二、运用农产品贸易提升农民收入分配效应的几点对策
(一)要大力拓展新兴市场,推动农民收入实现新的提升。近些年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主要目的地是西方发达国家,由此而造成了我国农产品行业在的出口的整体额度上会被这些国家以及地区市场规模之影响,而且也容易导致以上国家以此为借口来实施与特殊保障有关的条款。所以,下一步要致力于加大对亚非拉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合适的农产品贸易市场的开发力度,重中之重是要集中精力开发那些经济上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农业技术不够先进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低端农产品市场,如此即可绕开西方发达国家所设置的技术以及环境壁垒,从而分散了对外出口的风险。在农产品行业大开放的条件之下,我国的东部与西部农产品生产区面临的冲击度与受益度明显存在差异。东部区域因为受到的冲击比较小而能够有所收获,反之中西部地区因为受到的冲击比较大而获益不大。随着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以及地区收入差距的增加,为有效降低农产品贸易对于特定化区域农民群众收入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下,全面运用农业协议之中的绿箱政策,对于我国中西部主要粮食产区的农民群众加以扶持,不断强化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交通运输基本设施的建设工作,让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产品变得更有市场竞争力,如此才能持续提升我国中西部农民群众的各项收入,有效缩短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收入上的差距。当然,各地也应当合理运用比较优势来拓展本地特色化农产品贸易,与此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疏通我国农产品流通的途径,有效降低生产的成本,提升农民群众的收入。 (二)要全面调整我国农业开发战略以适应于贸易发展实际状况。首先是要依据农产品比较优势来切实调整我国农业的生产结构,合理地降低粮、棉、油等各类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工作,并且加大对畜牧业和水产业、园艺业等各种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合理地让出一些国内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在此基础上,把原本用在生产以上产品的资源转为生产更具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之上。对于牵涉到国家粮食安全而且暂时还没有什么比较优势的那部分农产品,则应当致力于提供资金与技术上的支持,从而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以及农民群众的收入。其次是要把发展战略从确保粮食安全转为口粮安全,通过留出相应的空间用以发展那些需求弹性比较高的农产品,也就是非粮食作物。最后是要加强对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提升对于需求弹性比较高的那部分农产品所实施的科技层面上的支持,运用我国整体劳动力成本还相对比较低的实际状况,对初级农产品开展全面加工,不断提升我国农产品的使用价值以及附加值,切实提升市场的竞争力。
(三)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之发展。鉴于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全面深入开展,市場化的程度将会更加高。在此状况之下,因为农业产业的比较利益不够高,传统意义上的种植业导致农民群众的增收空间不断被压缩,农村地区的生产要素已经逐渐朝非农产业加以转移。如今,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已占到农村地区劳动力总人数的30%以上。但是,乡镇企业在我国经济开发过程之中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比如,资金数量不够充足,结构不尽合理,经营和管理无法适应于当前市场开发的实际状况。所以,要认真执行更加积极的发展策略,尤其是要在资金层面上切实帮助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在税收上予以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相应优惠举措,在财税层面上则应当致力于扶持那些劳动密集型或者市场开发潜力比较大和出口外向型的企业,从而吸收更加多的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参与其中,如此还能够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增收致富提供新的渠道。
(四)积极推进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化建设,将比较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推动我国农民群众的收入更多的增加。鉴于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农产品出口面临着更为恶劣的环境。因为我国的农产品技术标准能够和全球市场加以接轨的相对来说比较少,因而也就缺乏足够完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检验机制,因而难以适应于全球农产品市场化竞争之所需。所以,我国的农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符合全球标准,进而形成适应于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标准化体系,切实降低因为技术壁垒而造成的极大损失。
三、结语
综上所述,立足于对农产品贸易和农民收入分配效应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前者对于后者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但是影响会由于区域的差别而形成不一样的影响,而且该影响还会直接增加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差距。通过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发现,农产品贸易会对农民群体的收入分配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持续提升,农产品贸易肯定会不断提高我国农民收入的分配效应。 (作者单位为西安培华学院)
一、农产品贸易与农民收入分配效应之间的关系
(一)从价格体系视角上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来分析,贸易发展能够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市场之中具备显著发展优势的农产品在全球市场之中的价格提升到超出国内市场的价格,对那些并不具有发展优势的农产品而已,其价格反而会有所下降。这样一来,农产品贸易的实际状况自然会对农民收入的分配效应造成非常直接之影响。如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已经将近四十个年头,政府部门对于平均关税实施了多次调整,推动平均关税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的53%调低至如今的11%。我国的国内农产品市场价尽管因为名义保护率之影响而保持于正常的变化值之中,但是长时间受保护的农产品关税壁垒还会造成价格的降低,以至于影响到了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状况。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农产品贸易对于我国农产品的价格所造成之影响,通过进行分析,得到我国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拥有更加到位的名义保护率。同时此类农产品和同类农产品比较起来,在国外市场中的价格更高,而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还会对此类农产品的全球价格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销售价的降低,从而也就拉低了生产农产品的农民总收入状况。然而,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并不拥有出色的名义保护率。这代表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面向国外的售价会高于国内市场价,如此就会提高农业生产一线农民群众的实际收入情况。
(二)从农产品结构调整视角上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开发進程之中,主要是使用价格体系对当地农产品对外贸易实施全力引导,而且还可对产业结构作出快节奏的调整。农产品贸易开发应当应用进出口贸易类农产品来对本国的整体贸易结构造成影响,从而推动对产业结构加以调整。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农产品贸易对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出口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自从中国进入WTO之后,我国的农产品贸易结构就出现了极大改变。在出口贸易中通常只关注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在农产品贸易中的进口则关注于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这当中进口量占比最大的应当为纺织纤维和植物油等农产品。该农产品结构已经全面符合我国农业领域的资源优势与比较优势。就总体结构而言,中国的农产品贸易已经切实提升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对于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具有的作用,但同时也拉低了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所需材料。同时,因为园艺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则侧重于生产型种植业。因此,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加了东、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分配距离。
(三)从收入结构角度视角上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对于我国的农业结构也具备了十分重大之影响,同时自然也就会对我国农民们的收入分配产生相应的变化。如今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状况要受到农产品市场之变化。一旦市场中产生了价格或者需求量有所降低,农民们的收入分配当然会产生影响。在这其中,低收入农户是以农产品种植业为其主体的,农产品方面的收入在农民群众的总体收入中售出的产品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之多,而其他的诸如林业与牧业所售出的产品比例就相当低了。有鉴于此,农产品种植在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中所受到的影响是最为剧烈的,其中玉米和小麦这两种农产品是受影响最大的,特别是在我国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特色农产品种植区。这些地区农民群体的收入分配情况会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取因为我国整体农产品市场的波动而造成的相关影响。对收入水平相当高的农民群体而言,出售依靠自己的能力种植农产品所得到的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之中的比例还不是非常高,至于粮食的比例就更加低了,而林业与牧业产品在农民群众的总收入中却占有了非常高的比例。有鉴于此,推动农产品贸易发展对那些具有比较高收入的农民群众来说,其整体收入会有一个非常刺激与促进价值。由此可见,大力加快农产品对外贸易产业的开发,虽然极有可能会对那些整体收入比较低的农民群体造成收入分配上的不利影响,但是对于具备较高收入的农民群体则具有很好的正面刺激作用。
二、运用农产品贸易提升农民收入分配效应的几点对策
(一)要大力拓展新兴市场,推动农民收入实现新的提升。近些年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主要目的地是西方发达国家,由此而造成了我国农产品行业在的出口的整体额度上会被这些国家以及地区市场规模之影响,而且也容易导致以上国家以此为借口来实施与特殊保障有关的条款。所以,下一步要致力于加大对亚非拉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合适的农产品贸易市场的开发力度,重中之重是要集中精力开发那些经济上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农业技术不够先进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低端农产品市场,如此即可绕开西方发达国家所设置的技术以及环境壁垒,从而分散了对外出口的风险。在农产品行业大开放的条件之下,我国的东部与西部农产品生产区面临的冲击度与受益度明显存在差异。东部区域因为受到的冲击比较小而能够有所收获,反之中西部地区因为受到的冲击比较大而获益不大。随着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以及地区收入差距的增加,为有效降低农产品贸易对于特定化区域农民群众收入所造成的影响,应当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下,全面运用农业协议之中的绿箱政策,对于我国中西部主要粮食产区的农民群众加以扶持,不断强化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交通运输基本设施的建设工作,让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产品变得更有市场竞争力,如此才能持续提升我国中西部农民群众的各项收入,有效缩短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收入上的差距。当然,各地也应当合理运用比较优势来拓展本地特色化农产品贸易,与此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疏通我国农产品流通的途径,有效降低生产的成本,提升农民群众的收入。 (二)要全面调整我国农业开发战略以适应于贸易发展实际状况。首先是要依据农产品比较优势来切实调整我国农业的生产结构,合理地降低粮、棉、油等各类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工作,并且加大对畜牧业和水产业、园艺业等各种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合理地让出一些国内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在此基础上,把原本用在生产以上产品的资源转为生产更具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之上。对于牵涉到国家粮食安全而且暂时还没有什么比较优势的那部分农产品,则应当致力于提供资金与技术上的支持,从而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以及农民群众的收入。其次是要把发展战略从确保粮食安全转为口粮安全,通过留出相应的空间用以发展那些需求弹性比较高的农产品,也就是非粮食作物。最后是要加强对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提升对于需求弹性比较高的那部分农产品所实施的科技层面上的支持,运用我国整体劳动力成本还相对比较低的实际状况,对初级农产品开展全面加工,不断提升我国农产品的使用价值以及附加值,切实提升市场的竞争力。
(三)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之发展。鉴于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全面深入开展,市場化的程度将会更加高。在此状况之下,因为农业产业的比较利益不够高,传统意义上的种植业导致农民群众的增收空间不断被压缩,农村地区的生产要素已经逐渐朝非农产业加以转移。如今,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已占到农村地区劳动力总人数的30%以上。但是,乡镇企业在我国经济开发过程之中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比如,资金数量不够充足,结构不尽合理,经营和管理无法适应于当前市场开发的实际状况。所以,要认真执行更加积极的发展策略,尤其是要在资金层面上切实帮助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在税收上予以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相应优惠举措,在财税层面上则应当致力于扶持那些劳动密集型或者市场开发潜力比较大和出口外向型的企业,从而吸收更加多的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参与其中,如此还能够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增收致富提供新的渠道。
(四)积极推进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化建设,将比较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推动我国农民群众的收入更多的增加。鉴于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农产品出口面临着更为恶劣的环境。因为我国的农产品技术标准能够和全球市场加以接轨的相对来说比较少,因而也就缺乏足够完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检验机制,因而难以适应于全球农产品市场化竞争之所需。所以,我国的农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符合全球标准,进而形成适应于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标准化体系,切实降低因为技术壁垒而造成的极大损失。
三、结语
综上所述,立足于对农产品贸易和农民收入分配效应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前者对于后者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但是影响会由于区域的差别而形成不一样的影响,而且该影响还会直接增加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农民群众的收入分配差距。通过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发现,农产品贸易会对农民群体的收入分配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持续提升,农产品贸易肯定会不断提高我国农民收入的分配效应。 (作者单位为西安培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