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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是世界各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当前应对污染或破坏环境案件易发多发的现实需要。本文认为应从法律层面,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构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直接起诉的程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允许反诉、有条件撤诉,但不能和解,诉讼费由国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