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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由商标俗称引发的商标纠纷案件,如"巴黎之花"案、"索爱"案、"伟哥"案等。在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对此认识上存在较大分岐,201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对此也未予明确规定,对商标俗称的研究及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作者就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商标俗称 法律保护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多起因"商标俗称"注册引发的纠纷案件。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规定,类似案件处理也不尽相同,学术界对此认识上存在较大分岐,2013年修正后《商标法》对此也未予明确规定,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笔者立足于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从法律层面解决"商标俗称"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商标俗称"概念
所谓商标俗称,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习惯性称呼。比如,"索尼爱立信"的俗称为"索爱"、"广州本田"的俗称为"广本"、"LAND ROVER"俗称为"陆虎"、"VIAGRA"俗称为"伟哥"。[1]
一般来说,"商标俗称"与注册商标在读音、外形、含义等方面有着较多的近似。但是商标俗称并不指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只是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一种习惯称呼。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俗称并没有被原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也因为这个原由,引发了一系列由商标俗称引起的商标权纠纷案件。
二、当前司法保护存在问题与不足
纵观我国"索爱"、"伟哥"等多起由商标俗称引发的司法保护案例,均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法院支持其请求的只是个案而已。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它要求知识产权类型、取得条件、保护期限等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除法律的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一国公共政策,采取法定主义,有利于平衡公民个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因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多依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审理,极少支持原告对商标俗称享有相应权利。二是商标权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收集证据意识不强、适用法律不准,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其权利就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此现状下,如何运用现有法律,使商标俗称得到应有的法律的保护,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商标俗称"保护的建议
笔者在研究"索爱"、"伟哥"等司法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第三次修正后《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工业产权法,在两者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系商标法的辅助或补充。"惟不正竞争之立法,并无代替商标法之目的,仅于后者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具有辅助作用而已"[2]。也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平行关系,两者同时对商标权进行保护。无论采取何种观点,均可见两者关系密切。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进行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除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情形外,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此规定如未注册商标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获得保护。二是无论商标注册与否,总是承载一定商业信誉。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保护商标符号本身,而是为了保护其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而商标俗称与未注册知名商标常常会联系在一起,所以完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的规定,认定相对人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其权益。
(二)利用近似商标的规定进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2号) 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例如在"巴黎之花"案件中,但凡提及"巴黎之花",在业界和相关消费者中均意指法国佩里埃儒埃香槟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香槟酒及"C"字型蔓藤花图形商标,这就是说,"C"字型蔓藤花图形商标中的商誉信息和"巴黎之花"符号中蕴含的商誉信息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可以认定"C"字型蔓藤花图形商标和"巴黎之花"之间在"义"的方面近似,甚至是等同的。[3]
实际上,在讨论用近似商标有关规定保护商标俗称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下近似商标认定的实质。从《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确定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免受侵害,避免发生消费者混淆,维持市场秩序,以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实际上也就是要维护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可以把近似商标的标准认定为:与注册商标虽不完全相同,但其使用对公众造成误解,将破坏已注册商标与其所对应的商品之间的联系。在认定近似商标时,依据这一标准,再结合具体案情,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结论。从近几年我国发生几起纠纷案件中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已经将"伟哥"误认为"VIGRA"、将"索爱"误认为"索尼爱立信",已经破坏了商标俗称与对应商品之间建立起的特定联系,混淆了商品来源,根据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予以保护。[4]
四、结语
由于商标俗称问题在国际上和国内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所以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学界虽对此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要把理论研究成果真正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维护好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方面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李琛.对"商标俗称"恶意注册案的程序法思考[J].知识产权,2010,(5).
[2]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52页.
[3]王坤:"商标俗称"注册行为的实体法思考--以"巴黎之花"商标侵权纠纷案为分析对象,载法学论坛,2011年9月第5期,第147页.
[4]智凤云:商标俗称法律保护之研究--以中美比较分析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2013年4月.
作者简介:闫静(1981-),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商标俗称 法律保护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多起因"商标俗称"注册引发的纠纷案件。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规定,类似案件处理也不尽相同,学术界对此认识上存在较大分岐,2013年修正后《商标法》对此也未予明确规定,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笔者立足于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从法律层面解决"商标俗称"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商标俗称"概念
所谓商标俗称,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习惯性称呼。比如,"索尼爱立信"的俗称为"索爱"、"广州本田"的俗称为"广本"、"LAND ROVER"俗称为"陆虎"、"VIAGRA"俗称为"伟哥"。[1]
一般来说,"商标俗称"与注册商标在读音、外形、含义等方面有着较多的近似。但是商标俗称并不指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只是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一种习惯称呼。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俗称并没有被原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也因为这个原由,引发了一系列由商标俗称引起的商标权纠纷案件。
二、当前司法保护存在问题与不足
纵观我国"索爱"、"伟哥"等多起由商标俗称引发的司法保护案例,均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法院支持其请求的只是个案而已。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它要求知识产权类型、取得条件、保护期限等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除法律的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一国公共政策,采取法定主义,有利于平衡公民个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因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多依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审理,极少支持原告对商标俗称享有相应权利。二是商标权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收集证据意识不强、适用法律不准,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其权利就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此现状下,如何运用现有法律,使商标俗称得到应有的法律的保护,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商标俗称"保护的建议
笔者在研究"索爱"、"伟哥"等司法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第三次修正后《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工业产权法,在两者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系商标法的辅助或补充。"惟不正竞争之立法,并无代替商标法之目的,仅于后者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具有辅助作用而已"[2]。也有学者认为,二者是平行关系,两者同时对商标权进行保护。无论采取何种观点,均可见两者关系密切。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进行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除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情形外,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此规定如未注册商标满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获得保护。二是无论商标注册与否,总是承载一定商业信誉。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保护商标符号本身,而是为了保护其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而商标俗称与未注册知名商标常常会联系在一起,所以完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的规定,认定相对人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其权益。
(二)利用近似商标的规定进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2号) 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例如在"巴黎之花"案件中,但凡提及"巴黎之花",在业界和相关消费者中均意指法国佩里埃儒埃香槟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香槟酒及"C"字型蔓藤花图形商标,这就是说,"C"字型蔓藤花图形商标中的商誉信息和"巴黎之花"符号中蕴含的商誉信息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可以认定"C"字型蔓藤花图形商标和"巴黎之花"之间在"义"的方面近似,甚至是等同的。[3]
实际上,在讨论用近似商标有关规定保护商标俗称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下近似商标认定的实质。从《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确定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免受侵害,避免发生消费者混淆,维持市场秩序,以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实际上也就是要维护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可以把近似商标的标准认定为:与注册商标虽不完全相同,但其使用对公众造成误解,将破坏已注册商标与其所对应的商品之间的联系。在认定近似商标时,依据这一标准,再结合具体案情,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结论。从近几年我国发生几起纠纷案件中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已经将"伟哥"误认为"VIGRA"、将"索爱"误认为"索尼爱立信",已经破坏了商标俗称与对应商品之间建立起的特定联系,混淆了商品来源,根据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予以保护。[4]
四、结语
由于商标俗称问题在国际上和国内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所以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学界虽对此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要把理论研究成果真正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维护好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方面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李琛.对"商标俗称"恶意注册案的程序法思考[J].知识产权,2010,(5).
[2]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52页.
[3]王坤:"商标俗称"注册行为的实体法思考--以"巴黎之花"商标侵权纠纷案为分析对象,载法学论坛,2011年9月第5期,第147页.
[4]智凤云:商标俗称法律保护之研究--以中美比较分析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2013年4月.
作者简介:闫静(1981-),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