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基础》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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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分析了《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特点,以及其在高职学校实际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作者在教学实践中的体会,着重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实际应用的问题。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优点 实施要求 实施方法
  
  法律基础课是学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观念、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神圣使命,教学中贯穿着懂法、守法、护法等法律意识的培养任务。但由于内容较多、范围较广且有多细散杂的特点,学生学习起来难度也比较大。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死记硬背法条比较枯燥,大多数学生对此没有兴趣,而且只能导致学生只会纸上谈兵,遇到实际问题不知如何使用。
  案例教学是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围绕学科理论体系,结合具体教学目的,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和模拟案例,让学生从分析案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体验到问题与规则之间的联系,并正确地理解法律知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优点
  
  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由教师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并在课堂教学中提出问题,指定学生回答,并根据学生的回答内容再推演出新的问题,再由学生自己归纳出结论。这样双向地提出问题与回答,促使学生对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与推论,不仅使法律专业学生可以学习掌握法律法则,而且能够使他们通过法院判例探索和发现新的法律原则,创新法理内涵。
  我国教育界普遍把案例教学法定义为:围绕一定的教育目的,把实践中真实的情况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习者互相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其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
  高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不是培养专业法律人才,而是倡导学生知法守法、学法用法;不要求学生对高深的法学理论有深入细致的理解,而要求通过学习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逻辑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短,学生普遍基础差,自学能力弱,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如果沿用传统的“教师讲,学生记”的教学模式不但使学生难以提高学习兴趣,而且容易使法律教学中产生理论性和实践性脱节、学生知法而不能用法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具有以下优点:
  (一)重视学生在教育中的中心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使他们在自己的积极参与中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在生动活泼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开动脑筋、分析问题,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学生既获得了知识,又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能够引起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兴趣,并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掌握法律的思维方法。案例能给人一种真实感、具有直观性,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故事、纠纷和结果的分析、研究,通过亲身探索、思考,发现其中的基本原则,并在教师的不断追问、启发和引导下认识法律、掌握法律、体验发现知识的兴奋感。
  (三)对教师的教学能力也是一种促进和提高。首先教师要在大量的案例中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案例,这些案例要有针对性、恰当,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具有逻辑性和启发性,能够提高学生的思维和分析能力。其次教师应考虑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回答。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四)案例教学不仅使学生学习到了法学理论,还提高了他们的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当众说话的机会,在表达自己的观点过程中,既是宣示自己和说服别人的过程,也是自信心得到提高的过程,这在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有利于个性的培养。
  (五)案例教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在案例教学中,课堂气氛活跃,师生互相配合,平等地分析和探讨问题,交流频繁,这无疑会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有利于师生关系的融洽。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求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它不仅不同于传统的理论讲授,也不同于一般的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和移植,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全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一)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求教师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阅历。要求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讲稿,收集新案例,研究和分析案情。教师要注重社会实际,对社会实际保持高度的敏感。案例教学法可调动和刺激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使教师的教学活动展开竞争和比较,使教学活动始终处于活跃前进的状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案例教学法也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责任感,教师必须对学生负责,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情况,以便对学生进行对症下药的个别化教育,也便于对学生的知识情况作出恰如其分的评判。
  (二)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由单纯地接受知识转为有创造性的知识探求;由以应试获取高分为目标而造成的背书、背笔记、背条文的机械学习方式转变为以适用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分析和处理案件为目标的能力锻炼。
  (三)案例教学法对制度化教学体系也产生较大的冲击,学校不但要改革教学计划、课堂教学的模式,而且对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方式的选用及考核成绩的评判都要作相应的调整。
  
  三、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方法
  
  (一)充分的课前准备。教师要根据学科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和教学对象,精心选择或设计案例。科学地选编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符合以下条件:
  1.案例应当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典型案例最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真实性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案例应具有启发性和可辨性。这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3.案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案例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案例的选择不能一味考虑趣味性,要考虑它的目的性。
  学生也应根据教师的安排,认真阅读案例,了解案例中提供的各方面数据、细节、信息和事实,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条文,为课堂的案例分析教学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灵活多样的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应充分体现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地位,也要体现教师对教学活动的主导作用。使教学活动既生动、精彩、活泼,又不失科学、严谨、有序。
  1.课堂讨论模式。学生参加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课堂讨论可以按照苏格拉底对话方式进行。即学生口头概述一个案例,教师问他问题,或把他置于一个假定的案例中,指定其辩护(代理)或做裁判。教师应像苏格拉底,提出较多问题,由一个或几个学生回答,这个过程是对整个班级的智力积累。因此,疑问的创设并解决是学习的重要阶段。教师也可以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课堂讨论模式可以将一堂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课程中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原则等,这阶段也可以系统地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然后让全班学生讨论,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的发言积极性,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展开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2.多媒体教学模式。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在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弥补了传统教学方式在直观性、立体感和动态感等方面的不足,使一些抽象、难懂的内容变得易于理解和掌握。实验证明,在单位时间内,运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向学生传递更多的知识信息,视听效果更好,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对于教学中必然要涉及到的问题,设计时可考虑用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媒体手段,将相关内容和演变过程多层次地表达清楚。通过严谨精练的文字、色彩鲜明的图像、形象活泼的动画展示教学内容,多样化地呈现教学信息,可以把学生多种感官有机地调动起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3.模拟法庭模式。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是学生全面参与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的综合“演习”,能够培养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模拟法庭审判活动需要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由学生自愿报名担任法官、书记员、原被告、原被告的代理人、证人等,其余学生按照各自的意愿分成两组,一组支持原告,另一组支持被告。全体参与法庭审判活动,学生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是台上学生与台下学生共同努力的结果,使学生真正体会到了竞争与协作的魅力和乐趣。
  (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将教学活动有目的地延续到课外,使学生真切地感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1.观摩审判。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又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可适当要求学生说说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2.组建校内法律服务站。模仿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学校内组织课外兴趣小组,选取对法律课有兴趣、掌握较好的学生组成校内法律服务站,对本校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或简单的法律援助。这样不但可以使学生学以致用,而且对普法宣传、促进学校和谐稳定都有积极作用。教师也可以从中选取案例,从而使案例教学更加帖近现实。但组织活动时教师应注意做好指导工作,及时纠正学生在提供咨询服务或法律援助时的错误和偏颇,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四)开放式的考核模式。在案例教学法最终的考试通常应该采用案例分析形式,也称它为假设型考试,要学生分析案例,全面看到各知识点和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这种考试应是过程式的和开放式的,把考核过程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中,再以两人或四人为一组进行开卷考核,学生可以充分利用任何学习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上交答卷。教师在综合一学期的考核情况后进行成绩评定,这样可以使学生长期保持学习热情,并在学习和考核中培养协作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
  
  案例教学法虽有其诸多优点,但它毕竟不能取代理论讲授法。这是因为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与美国等判例法国家不同,先例并不必然有拘束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中国的法律教学只有间接而非直接的价值,我国的法学教育仍应以理论讲授法为主,案例教学仅具有从属地位。
  另外,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法,不适合讲授较抽象的概念、原理、规律及法典条。而理论教学是用演绎法的,比较适合讲授理论法学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等概念、原理较强的课程。
  总之,将案例教学法引进和应用于我国的法律教育,一定要注意避其短、扬其长,并注意这种教学法与理论教学法的有机结合,进而充分发挥两种教学方法为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服务的整体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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