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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这也引起了山东建筑大学调查团队对“失地农民”这一社会群体的思考:由“农民”到“市民”,这样的身份改变他们是否适应?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他们将如何生活?
调查团队选取了位于济南市东部的两个安置区——窑头小区和荆山小区作为调研对象。两个安置区空间位置相距较近,规模相当,在同类安置区中具有代表性。
补偿款如何使用?
调查团队通过入户交谈了解到,大多数居民每人实际得到补偿款10余万元,对于补偿数额,多数人表示较为满意,但当被问到如何使用补偿款时,87%的人选择储蓄,3%的人用于日常开支,只有10%的人选择进行投资。
“钱握在手里才安心。”这是在调查中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多数居民过度担心投资风险:“钱是有,要是万一赔了以后靠什么生活啊!”
调查问卷显示,补偿款到手之后多数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以便利用闲散时间跑出租拉客挣钱,所以实际能够存入银行的钱不多。
房产被人们称作不动产,除了普遍意义上的居住功能之外,房子也承担了越来越多的附属功能。济南市二环东路以东3公里左右的荆山小区,周边尚未开发,多为空地和农田,区位条件一般,居民通过房屋出租所得收入为每月500-800元,而且出租率不高。
由于安置区内房屋使用的是集体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集体房产证以及无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银行也不会办理按揭贷款。所以安置区居民即使有多余房产也不能将房产资源兑换成现金。
“住上楼房心里却不踏实了”
生活综合满意度是衡量安置区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采访过程中,绝大多数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改善表示认可,但遗憾的是,在调查中有86% 的居民对现在的生活感到不满。很多居民反映“住上了楼房,心里却不踏实了”,原因在于“城里花钱多”。
相比征地前,每户的消费支出大幅增加,“有地时可以‘自给自足’,日常生活中买菜的开支很小,现在得去菜市场买菜,一周下来少说也要十几块。”
居民的生活账算得很仔细:征地前荆山村村民坐公交车,往返泉城广场商业圈一次需要4元,征地后安置区所在地长时间未通公交,同样往返出行一次至少需要8元。安置后村里的学校被拆迁,孩子们不得不转到市里的学校去读书,家庭教育支出无形中增加了。
参与调查的居民表示,征地后种地的收入消失了,支出却在增加。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荆山小区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000元/年,家庭生活消费性支出为7500元/年;当年济南市农民家庭平均纯收入为20000元/年,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为5500元/年。
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很多人感到不适应。“我最初在楼道里做饭,很多人怕起火,我只好把封的阳台拆掉,支了个灶。”在荆山小区,一户姓汪的居民至今延续着生火做饭的方式,邻里多次抗议,她依然我行我素。
相比荆山小区,窑头小区由于安置完成时间较早,周边配套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居民已经享受到了城市化带来的生活上的便利,综合满意度相对较高,达到了45%。但安置后消费结构的变化和家庭消费性支出的增加却是在所难免的。
就业是“头等大事”
荆山小区居民孟师傅算了一笔账:给一家小公司开车月收入800元;用补偿款购置了一部车,兼职开出租,每月收入一两百不等;银行存款12万,每月可得利息150元左右,月平均收入一千多点。孩子上小学每月支出100元左右,交通、电话每月100元,一家三口日常生活支出600元。孟师傅的收入平常稍有节余,如遇生病等突发情况,就会“入不敷出”。
“我们除了干些体力活,别的真做不来。”孟师傅说,因为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他们中很少有人接受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在荆山小区回收的126份有效问卷中,有66%表示需要政府帮助安排工作,只有20%工作已经落实,但大都是司机、保安、环卫等收入较低的工作,窑头小区的情况大致相同。
安置区内很多家庭从事小本生意,调查中有48户从事了多种经营,其中卖菜的16户、开出租车的11户、开小卖部的5户,拥有基金股票的仅为2 户。安置区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周边开发程度低,人口流动性不大,各种商业设施的服务对象仅为安置区内及周边居民,群体消费能力低。“什么东西都卖不上价。”很多人这样说。
从常理上讲,安置区居民有丰厚的补偿款,舒适的居住条件,应该过着惬意自如的生活。但事实却是,他们仅仅有了一个居住生活的场所,但“安居”并不意味着“乐业”。
安置失地农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能只是简单地给予村民补偿,更重要的是指导他们对补偿进行合理规划,并对他们就业创业实施符合其意愿和能力的安排。这是失地农民能否顺利融入全新的城市生活,实现从“村民”向“市民”转变的关键。
相关链接
武汉失地农民享受城镇养老保险
湖北省武汉市被征地农民,除了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8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该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年内实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武汉市拟定《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的、符合该政策规定的农民,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选择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障费,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武汉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按月发给养老保险。
调查团队选取了位于济南市东部的两个安置区——窑头小区和荆山小区作为调研对象。两个安置区空间位置相距较近,规模相当,在同类安置区中具有代表性。
补偿款如何使用?
调查团队通过入户交谈了解到,大多数居民每人实际得到补偿款10余万元,对于补偿数额,多数人表示较为满意,但当被问到如何使用补偿款时,87%的人选择储蓄,3%的人用于日常开支,只有10%的人选择进行投资。
“钱握在手里才安心。”这是在调查中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多数居民过度担心投资风险:“钱是有,要是万一赔了以后靠什么生活啊!”
调查问卷显示,补偿款到手之后多数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以便利用闲散时间跑出租拉客挣钱,所以实际能够存入银行的钱不多。
房产被人们称作不动产,除了普遍意义上的居住功能之外,房子也承担了越来越多的附属功能。济南市二环东路以东3公里左右的荆山小区,周边尚未开发,多为空地和农田,区位条件一般,居民通过房屋出租所得收入为每月500-800元,而且出租率不高。
由于安置区内房屋使用的是集体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集体房产证以及无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银行也不会办理按揭贷款。所以安置区居民即使有多余房产也不能将房产资源兑换成现金。
“住上楼房心里却不踏实了”
生活综合满意度是衡量安置区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采访过程中,绝大多数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改善表示认可,但遗憾的是,在调查中有86% 的居民对现在的生活感到不满。很多居民反映“住上了楼房,心里却不踏实了”,原因在于“城里花钱多”。
相比征地前,每户的消费支出大幅增加,“有地时可以‘自给自足’,日常生活中买菜的开支很小,现在得去菜市场买菜,一周下来少说也要十几块。”
居民的生活账算得很仔细:征地前荆山村村民坐公交车,往返泉城广场商业圈一次需要4元,征地后安置区所在地长时间未通公交,同样往返出行一次至少需要8元。安置后村里的学校被拆迁,孩子们不得不转到市里的学校去读书,家庭教育支出无形中增加了。
参与调查的居民表示,征地后种地的收入消失了,支出却在增加。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荆山小区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000元/年,家庭生活消费性支出为7500元/年;当年济南市农民家庭平均纯收入为20000元/年,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为5500元/年。
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很多人感到不适应。“我最初在楼道里做饭,很多人怕起火,我只好把封的阳台拆掉,支了个灶。”在荆山小区,一户姓汪的居民至今延续着生火做饭的方式,邻里多次抗议,她依然我行我素。
相比荆山小区,窑头小区由于安置完成时间较早,周边配套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居民已经享受到了城市化带来的生活上的便利,综合满意度相对较高,达到了45%。但安置后消费结构的变化和家庭消费性支出的增加却是在所难免的。
就业是“头等大事”
荆山小区居民孟师傅算了一笔账:给一家小公司开车月收入800元;用补偿款购置了一部车,兼职开出租,每月收入一两百不等;银行存款12万,每月可得利息150元左右,月平均收入一千多点。孩子上小学每月支出100元左右,交通、电话每月100元,一家三口日常生活支出600元。孟师傅的收入平常稍有节余,如遇生病等突发情况,就会“入不敷出”。
“我们除了干些体力活,别的真做不来。”孟师傅说,因为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他们中很少有人接受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在荆山小区回收的126份有效问卷中,有66%表示需要政府帮助安排工作,只有20%工作已经落实,但大都是司机、保安、环卫等收入较低的工作,窑头小区的情况大致相同。
安置区内很多家庭从事小本生意,调查中有48户从事了多种经营,其中卖菜的16户、开出租车的11户、开小卖部的5户,拥有基金股票的仅为2 户。安置区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周边开发程度低,人口流动性不大,各种商业设施的服务对象仅为安置区内及周边居民,群体消费能力低。“什么东西都卖不上价。”很多人这样说。
从常理上讲,安置区居民有丰厚的补偿款,舒适的居住条件,应该过着惬意自如的生活。但事实却是,他们仅仅有了一个居住生活的场所,但“安居”并不意味着“乐业”。
安置失地农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能只是简单地给予村民补偿,更重要的是指导他们对补偿进行合理规划,并对他们就业创业实施符合其意愿和能力的安排。这是失地农民能否顺利融入全新的城市生活,实现从“村民”向“市民”转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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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失地农民享受城镇养老保险
湖北省武汉市被征地农民,除了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8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该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年内实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武汉市拟定《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的、符合该政策规定的农民,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选择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障费,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武汉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按月发给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