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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三网融合在2010年6月底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意味着在该环境下版权保护立法需要重新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当前立法体系存在缺陷、侵权纠纷多元化、技术措施滥用情况严重,构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体系、明确版权及其相关权利间界限、适度规制技术措施的使用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三网融合 版权 立法体系 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1-154-02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络、计算机互联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互联互通,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服务。2010年6月底,国务院正式公布12个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标志着其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与推广,意味着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对版权法原有规制领域的又一次冲击,从《安娜法令》诞生以来经历三百年风雨历程的版权法律制度将再一次纳入新的规制内容,注入新的活力因素。版权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相应反应。①本文拟从现行版权法的立法规制状态对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内容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以期探索现行版权法在解决“内容为王”时代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推动我国版权法修改进程。
1我国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框架
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侵权突破了传统的体制与法律框架的约束,版权侵权的范围不断多样化,各种侵权行为认定界限更加模糊。我国目前能够对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进行规制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两种形式:
(1)国际公约,包括: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②、《世界版权公约》(1955年生效)、《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2年加入)以及《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07年生效)。
(2)国内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著作权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调整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④。这些法律渊源在传统版权法基础上予以重构,对数字技术时代的内容传播方式进行规制,“利益平衡”基本精神得以不断深化,但是面对三网融合传播技术对传统复制技术条件下单向传播的颠覆,整个版权保护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2我国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立法之困境
2.1法律规范间边界模糊,立法体系存在缺陷
版权法律制度与传播技术的变革始终保持互动关系,涉及到版权的新技术出现使版权法所调整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保护相关司法解释显得很不完备,其他法律规范多为国务院及其部委公布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位阶较低,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的权威。“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具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秤,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⑤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保护问题由于基本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公正难以有效落实,“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效果没有实现,原本立法目的被相对弱化。
2.2侵权纠纷多元化、规模化,法律规制范围定位困难
三网融合的技术特点决定了数字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界限变得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以及其他邻接权之间的定性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存在争议,在传统网络环境下,我国司法实践中频频遭遇尴尬的避风港规则势必会在三网融合环境下产生更大的质疑,面对多元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对其从事特定活动时的版权侵权责任予以限制的过程中,各方利益的诉求需要妥善平衡。在合理使用原则上,该制度的规定也缺乏科学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并没有穷尽所有的限制,虽然在传统版权法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面对三网融合时代作品形态侵权方式的多元化,法官在纠纷解决中利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势必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有相当高的要求,否则法官的个体特性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势必会导致自由裁量权又被滥用的风险⑥。
2.3技术措施滥用现象严重,公共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
版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适度的保护水平、追求版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等。⑦技术措施是一种私立救济的方式,但是其滥用行为必然会打破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规定了技术措施的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表现在《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了著作权不得滥用原则的指导下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情况制定新的例外的开放态度。同时2006年5月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第十二条对禁止故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四种例外情形,主要限于网络行为,而三网融合环境下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限于网络。“著作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保护著作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地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地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⑧技术措施的规定不够周全、细致,例外免责规定不够全面,必然会导致权利人利用著作权法德漏洞滥用权利给社会公众带来的损害。
3我国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立法之完善
3.1基于三网融合的特点,构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体系
版权产业对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规制版权产业秩序的版权法律制度应该进行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整理。在传统版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基于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的急剧增加态势,协调版权保护相关立法的规制范围,避免权利交叉或空白以及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在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构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以期司法保护目的得到顺利实现。 3.2明确权利保护客体,细化相关权利间的界限
版权保护权利的不明确导致权利行使的可行性降低,应该明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以及其他邻接权的规制范围,防止权利诉求的利益冲突。针对侵权纠纷多元化的情形,应该借鉴西方立法模式,规定更具弹性的作品分类方式、调整立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对保护对象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可以在面对三网融合环境下的作品侵权纠纷时更具可操作性。
3.3完善技术措施滥用的版权法律规制
技术措施就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用其应对三网时代版权失控的状态有其合理性。但是作为平衡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必须在法律上进行严格规制。(1)在版权法内部明确规定技术措施的规制标准。(2)应对根据版权作品种类的区别制定技术措施的适用限度。(3)针对版权法四种例外情形规定的局限性,扩大例外的适用范围和类型。(4)规定技术措施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利用“公力”途径进行救济,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文系国家/湖南省/湘潭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版权保护模式研究”课题成果)
注释:
① 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
② 主要指《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相关规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④ 例如刑法第217 条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原信息产业部2005年4月30日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本文在此处并未一一列举.
⑤ (德)鲁道尔夫·封·耶林.权力斗争论[J].潘汉典,译.法学译丛,1985(2).
⑥ 朱卫琴.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D].苏州大学,2004.
⑦ 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
⑧ lawrence lessig.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M].penguin group,2004.
关键词:三网融合 版权 立法体系 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1-154-02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络、计算机互联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互联互通,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服务。2010年6月底,国务院正式公布12个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标志着其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与推广,意味着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对版权法原有规制领域的又一次冲击,从《安娜法令》诞生以来经历三百年风雨历程的版权法律制度将再一次纳入新的规制内容,注入新的活力因素。版权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相应反应。①本文拟从现行版权法的立法规制状态对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内容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以期探索现行版权法在解决“内容为王”时代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推动我国版权法修改进程。
1我国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框架
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侵权突破了传统的体制与法律框架的约束,版权侵权的范围不断多样化,各种侵权行为认定界限更加模糊。我国目前能够对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进行规制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两种形式:
(1)国际公约,包括: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②、《世界版权公约》(1955年生效)、《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2年加入)以及《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07年生效)。
(2)国内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著作权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调整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④。这些法律渊源在传统版权法基础上予以重构,对数字技术时代的内容传播方式进行规制,“利益平衡”基本精神得以不断深化,但是面对三网融合传播技术对传统复制技术条件下单向传播的颠覆,整个版权保护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2我国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立法之困境
2.1法律规范间边界模糊,立法体系存在缺陷
版权法律制度与传播技术的变革始终保持互动关系,涉及到版权的新技术出现使版权法所调整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保护相关司法解释显得很不完备,其他法律规范多为国务院及其部委公布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位阶较低,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的权威。“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具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秤,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⑤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保护问题由于基本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公正难以有效落实,“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效果没有实现,原本立法目的被相对弱化。
2.2侵权纠纷多元化、规模化,法律规制范围定位困难
三网融合的技术特点决定了数字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界限变得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以及其他邻接权之间的定性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存在争议,在传统网络环境下,我国司法实践中频频遭遇尴尬的避风港规则势必会在三网融合环境下产生更大的质疑,面对多元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对其从事特定活动时的版权侵权责任予以限制的过程中,各方利益的诉求需要妥善平衡。在合理使用原则上,该制度的规定也缺乏科学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并没有穷尽所有的限制,虽然在传统版权法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面对三网融合时代作品形态侵权方式的多元化,法官在纠纷解决中利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势必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有相当高的要求,否则法官的个体特性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势必会导致自由裁量权又被滥用的风险⑥。
2.3技术措施滥用现象严重,公共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
版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适度的保护水平、追求版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等。⑦技术措施是一种私立救济的方式,但是其滥用行为必然会打破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规定了技术措施的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表现在《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了著作权不得滥用原则的指导下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情况制定新的例外的开放态度。同时2006年5月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第十二条对禁止故意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四种例外情形,主要限于网络行为,而三网融合环境下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限于网络。“著作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保护著作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地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地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⑧技术措施的规定不够周全、细致,例外免责规定不够全面,必然会导致权利人利用著作权法德漏洞滥用权利给社会公众带来的损害。
3我国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立法之完善
3.1基于三网融合的特点,构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体系
版权产业对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规制版权产业秩序的版权法律制度应该进行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整理。在传统版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基于三网融合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的急剧增加态势,协调版权保护相关立法的规制范围,避免权利交叉或空白以及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在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构建数字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以期司法保护目的得到顺利实现。 3.2明确权利保护客体,细化相关权利间的界限
版权保护权利的不明确导致权利行使的可行性降低,应该明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以及其他邻接权的规制范围,防止权利诉求的利益冲突。针对侵权纠纷多元化的情形,应该借鉴西方立法模式,规定更具弹性的作品分类方式、调整立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对保护对象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可以在面对三网融合环境下的作品侵权纠纷时更具可操作性。
3.3完善技术措施滥用的版权法律规制
技术措施就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用其应对三网时代版权失控的状态有其合理性。但是作为平衡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必须在法律上进行严格规制。(1)在版权法内部明确规定技术措施的规制标准。(2)应对根据版权作品种类的区别制定技术措施的适用限度。(3)针对版权法四种例外情形规定的局限性,扩大例外的适用范围和类型。(4)规定技术措施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利用“公力”途径进行救济,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文系国家/湖南省/湘潭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版权保护模式研究”课题成果)
注释:
① 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
② 主要指《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相关规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④ 例如刑法第217 条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原信息产业部2005年4月30日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本文在此处并未一一列举.
⑤ (德)鲁道尔夫·封·耶林.权力斗争论[J].潘汉典,译.法学译丛,1985(2).
⑥ 朱卫琴.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D].苏州大学,2004.
⑦ 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
⑧ lawrence lessig.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M].penguin group,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