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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国家行政征用海域使用权、进行清海补偿标准的未作规定,只在渔业管理法中规定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因此,各沿海地区确定征用补偿标准缺乏统一标准。本文根据国家行政征用海域使用权补偿存在的无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海域征用补偿程序混乱、海域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海域管理适用法律冲突和安置补偿与生产损失补偿混淆在一起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完善国家行政征用海域补偿制度提出了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