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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受贿犯罪侦查正面临反侦查行为的巨大挑战,如何有效地应对反侦查行为成为侦破受贿犯罪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深入解读受贿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表现,认识反侦查行为的特点、作用点才能准确的找到应对之策,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满足人民反腐倡廉的呼声。
关键词 受贿 反侦查 行为表现
作者简介:邸庆聪,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69-03
一、反侦查行为
(一)反侦查行为概念
反侦查行为,指的是“犯罪案件中,作案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和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的对抗性行为的总和”。
(二)反侦查行为的特点
从概念中就可以看出反侦查行为具有针对性、对抗性的特点;反侦查行为是依附于侦查行为而存在并发展的,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作案人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对抗侦查活动,反侦查行为又具有普遍性,多样性的特点;侦查与反侦查在相互博弈中都在不断“进化”,反侦查行为还具有发展性的特点、复杂化的趋势;此外,反侦查行为还具有智能性、现象反常性和效果的两面性特点。智能性体现在侦查与反侦查不仅是力量与勇气的对抗,更是智力上的较量;现象反常性体现在犯罪现象的反常及案件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反常现象;效果的两面性指的是反侦查行为一方面设置了很多障碍,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另一方面又留下了痕迹信息,反而增大了破案的机会。
(三)反侦查行为的作用对象
侦查与反侦查是一对矛盾、相对的作用力,反侦查行为的针对性指示了矛盾的焦点、力的作用点所在——关于构成犯罪的法律要件的证据。反侦查行为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方法,减少证据的发现,或削弱证据的证明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达到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
(一)受贿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个性特点
受贿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法律水平、丰富的社会阅历、复杂的关系网、一定的职权,掌握较多的侦查和反侦查知识。这种天然的主体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必然呈现出高隐蔽性、高智能性、强主动性、强对抗性的个性特点以及鲜明的职权干预色彩。
(二)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的作用对象
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的作用点是受贿犯罪法律构成要件的证据。实践中,受贿罪证据收集的难点和关键点主要集中于构成要件中的“非法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方面。受贿犯罪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易,依据利益交易的发生机制划分,受贿罪证据来源主要如下:
1.人员参与
无论是一对一的贿赂还是通过第三人的贿赂(介绍贿赂、斡旋贿赂),都不可避免的会在双方非法活动的过程中留下痕迹、出现反常及产生一些必然的连锁反应。
2.利益冲突
“权钱交易"的目的是操纵利益的分配,结果难免会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一些利益冲突,从而出现和存在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的可能性。
3.交易过程
利益交易需要一个过程,包括交易意向的达成、交易的形式、利益的交付、诺言的实践。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留下一些犯罪痕迹、存在相关利益的知情人。
4.赃款赃物
交易完成后又会涉及到赃款赃物的处理,匿赃销赃也是一个比较复杂且重要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制约犯罪嫌疑人的一个重要的证据环节。
另外,基于反侦查行为效果的两面性,反侦查行为所产生的再生证据也成为受贿罪证据的一大重要来源,其作用日益重要。
这些领域都是受贿犯罪侦查与反侦查对抗的主战场,揭示了受贿罪反侦查行为的作用点,决定了反侦查行为表现方式。
三、受贿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各阶段表现形式
侦查工作的时间段可以分为“背靠背”时期和“面对面”时期。“面对面”时期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至破案阶段,其余侦查阶段都属于“背靠背”时期。
(一)“背靠背”时期
1.犯罪形式合法化
受贿犯罪的伪装表象更加多样化。“新型受贿犯罪与传统受贿犯罪不同的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与民事行为或正常的社会生活交织在一起,因而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复杂性,在定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 新形势下受贿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低买、高卖,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受贿,” 权属登记未变更形式收受贿赂或者借用名义受贿,人情往来名义受贿,资助型受贿,支付少量价金形式掩盖收受贿赂之实,事后受贿,退交财物的受贿,长期投资型贿赂等等。
2.交易现场隐蔽化、安全化、无痕化
作案人控制交易现场,极力追求交易的隐蔽性、安全性和无痕性,或者向无现场发展(不见面交易)。严格控制一对一的交易,只要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绝不交易;交易对象,除了典型的金钱之外,利益形式从日常生活资料到像汽车、房产高档生活资料,再到生产资料然后扩展到参与分配的生产性要素;交易方式由原来的直接交易向间接交易发展(设计专门的中间人或者所谓的中介机构进行),由原来的“大动作”向“小动作”、“无动作”发展;受贿人决定交易地点,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形式;受贿人注意控制行贿人随身携带的物品防止被录音录像;有的当事人事前就订立攻守同盟,甚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交易(上文中新型受贿犯罪形式);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作案,如通过电子交易、期货交易方式暗箱操作资本市场的不正当交易;甚至派出人员监视检察院的一举一动,试做到知己知彼,一旦发现检察院有动作,立刻停止交易。
3.赃款赃物的处理
处理赃款赃物是反侦查的重要手段。赃款赃物的去向,或者以现金形式藏匿某地,或者直接用于消费,或者用于委托理财,或者通过洗钱的形式使其看起来合法化。这里着重论述洗钱形式。 洗钱的手段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跨国洗钱,资金在境外洗白。通过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在境外收取、转存赃款并洗白。(1)通过在国外设立空壳公司,以虚假的形式对外投资,转移资本。(2)利用国际贸易作为合法外衣,勾结国外出口商人。(3)将子女送到国外留学,转移资金。(4)“直接跨国搬运,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5)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第二,家族之内,官商勾结。一些人在政坛为官,其他家庭成员则从商。一方面,掌权者利用职权为从商者大开便利之门,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从商者则不断吸收掌权者收受的贿赂并转化为经商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有时候,从商并不是重心,洗钱才是最大的追求。所以,会出现一些商业经营不善却盈利巨大的反常现象。
第三,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作为金融服务的非法中介机构,地下钱庄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通过境外合伙人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现在,地下钱庄已经演变为非法收入的洗钱工具,在沿海地区更成为资本猖獗外逃的一个重要渠道。”
第四,披着合法的商业活动的外衣。例如,通过拍卖,串通一气策划赝品真拍,将黑钱转化为拍卖所得达到洗钱目的;通过投资,把受贿所得交给亲朋,以他们的名义积极投资各类商业活动。
4.打造形象,避免暴露
受贿人谨言慎行,做人低调、装穷、装清贫;寻求政治地位的提升,不择手段谋取人民代表、政协委员、高级别职位、特殊荣誉;或改变形象,转变为“慈善家”、“廉洁标兵”、“企业明星”、“政治明星”、“后备人才”、“能人”等,通过各种耀眼光环的笼罩,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减少他人的疑心,避免进入侦查员视野,掩盖不法行为。
5.未雨绸缪,铺筑后路
提前“投资”司法人员、纪委人员,买通关系,把苗子消灭在萌芽状态;用一部分不义之财向高级别的人员行贿,找靠山,找保护伞;谋划好一旦案发,自杀抵抗,以保护其他犯罪嫌疑人,保护已经到手的巨额赃款,保护涉案的家属等;做好出逃准备,静观其变,必要时抢占先机,溜之大吉。
犯罪嫌疑人携带赃款逃到外地,更多的情况是逃到国外。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国与国际上打击出逃罪犯制度不相协调的弊端,事先做好一切出国准备,一旦犯罪案件面临暴露,立刻逃往像美国、加拿大、西欧等我国未与其建立引渡条约的国家,尤其是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
6.职权干预,威逼利诱
第一,干预证人证言。职权干预,使证人不作证,作伪证,或翻证。证人大多局限于行贿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同事、部下、密友、单位领导等与受贿人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利害关系人。很多知情人本身基于明哲保身的心态,害怕得罪犯罪嫌疑人,唯恐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充当证人。外加受贿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人际关系网和保护层对证人进行实施压力或者利益诱惑,证人在畏惧心理、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权衡利弊,更倾向于不作证、作伪证或翻证的行为。
第二,干预其他证据。主要表现为伪造新证据否定原有证据。例如通过要挟或者串供等行为使行贿人伪造借款条从而否定受贿性质;利用自己的影响使得有关单位巧立名目,开条子,出收据等手段伪造一些书证,做假账掩盖受贿的犯罪行为等等。
第三,干预侦查机关。(1)说情。利用自己的位高权重及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层,寻找与直接负责此案的领导有深厚感情的人为其说情,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利诱等,使其为犯罪嫌疑人服务,影响侦查的进度和质量,或者通过影响该检察院的直属上级官员来对该检察院领导施压或为其说情,力图使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设障。受贿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大范围的活动能力,通过安排内线、派人监视、闲聊套取侦查机密等多方面渠道获知侦查动态信息,事先做好防备工作,藏赃匿证或毁证伪证,总是跑在侦查员前面;或巧用各种手段拖延时间,牵制侦查员的侦查工作,甚至故意提供错误信息,设置陷阱,误导侦查工作方向,使侦查工作陷入瓶颈,无法突破。(3)威胁。以政治前途为威胁对象,利用自己背后的庞大势力或利益集团对侦查人员及其直属领导实施威胁,迫使其为了保全自身前途而对犯罪嫌疑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生命安全为威胁对象,利用黑社会集团,以侦查人员或其直属领导及其亲属的生命安全为筹码交换对犯罪嫌疑人只进行形式上的侦查。
(二)“面对面”时期
这一时期的侦查工作主要以讯问为主,反侦查行为主要体现在反讯问手段上。
1.拒不供述
第一,避而不供。这是消极的拒不供述的手段方法,寄希望于逃避供述。作案人或沉默不语,不谈案情;或伪装成无辜、语言不通、有生理心理疾病,像精神病、失忆症、急性疾病等,逃避审讯;或者采取自伤自残自杀等偏激行为逃避供述;或者企图逃跑,或利用职权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第二,扰而不供。这是积极的拒不供述的手段方法,旨在影响侦查人员,降低审讯质量。权钱干扰侦查人员,利用职权对侦查人员施加压力,或者权钱腐蚀诱惑侦查人员。扰乱审讯秩序,面对讯问,矢口否认,喊冤叫屈,或者公然顶撞,大闹审讯室,激怒审讯人员;或者反客为主,索要证据,伺机反攻等扰乱审讯秩序。
2.供而不实
第一,避重就轻。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投石问路,有意探听虚实,集中注意力观察侦查人员的一言一行判断或推测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有关他本人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有选择的交代犯罪事实,尽量少供,避重就轻。有专家学者归纳少供的具体表现为“七供七不供”,即供轻不供重、供远不供近、供现行不供历史、供表不供里、供事不供赃、供事实不供目的、供自己不供同伙或者供同伙不供自己。 第二,虚假供述。(1)谎供。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供词否认犯罪事实,或缩小犯罪事实,或者出于“江湖义气”、信守“攻守同盟”揽罪,或者为保护更大的利益而顶罪。(2)狡辩。围绕构成要件,故意歪曲事实。否认索贿、受贿的故意、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或辩称对收受财物不知情,或者将赃款赃物来源合法化、合理化,达到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制裁的目的。(3)诬陷。捏造事实,将罪责嫁祸于人,转移注意力,逃避打击;反诬侦查人员违法违规办案,违反程序取证,不尊重人权。
第三,订立攻守同盟。通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达到避重就轻或虚假供述的目的。“攻守同盟”系指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串通编造案件事实,实现双方或者多方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一致,以对抗审讯、询问等侦查和调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的时间方面不再局限于在贿赂案件曝露之后,延伸至预谋和实施阶段;订立攻守同盟针对的内容也变得更加广泛、细致入微,扩展到凡是可能涉及到犯罪定性、定量的方面;订立攻守同盟的人员参与上也变得更加复杂,不仅证人,知情者,其他犯罪嫌疑人参与其中,律师、监所人员、侦查员、单位领导也开始置身事内;订立攻守同盟的手段更加倾向于利用高科技通讯手段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容易发生的情境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被羁押、被提审、会见律师、亲属等场合。订立攻守同盟的结果有翻供,虚构情节、作伪证,甚而寻找替罪羔羊。
3.翻供
翻供围绕的要点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形式,具体包括:
第一,承认收受财产性利益但冠以合法的方式达到否认受贿的性质。例如:合法交易所得,合法报酬,投资合作所得,买卖股份收益,委托理财收益,借用借贷形式,正当人情往来(利用节、假日或红白事及一些对受贿人重要的日子)等等。
第二,否认收受财产性利益,寄希望于侦查机关找不到赃款赃物;或翻供受贿数额、情节,试减轻量刑情节;否认受贿的故意,否认利用职权、影响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尤其是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方面更易于翻供。
第三,反驳称取证不符合程序。诉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有意更改笔录且未给本人核实。犯罪嫌疑人为了破坏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还会采用一些小伎俩,例如在核实笔录、签名、写日期的时候,会有意的写成“不与我说的一致”否认笔录真实性,或者故意写错签名,日期等。
翻供倾向性较高的情形主要如下:犯罪嫌疑人事先计划翻供,真假混供,为翻供做好准备;在监所内受到反侦查行为的交叉感染或者不良律师的教唆而翻供;在认知和情绪障碍下,主观误判,如实供述,冷静和理智分析之后,在趋利避害心理主导下选择翻供;侦查人员没有信守承诺,怒气之下选择翻供;成功串供之后翻供 。
四、结语
受贿犯罪反侦查行为普遍存在,贯穿侦查始终,与侦查行为相生相克,变化多端。立足于侦查反腐实践,只有不断加强和深化对受贿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研究,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制定灵活性与针对性并存的对策,卓有成效的打击贿赂犯罪,最大程度实现法律的正义、社会的公平。相信随着对受贿犯罪反侦查行为的研究的深入,受贿犯罪一定会得到有效控制,还社会一片廉洁之风。
注释:
刘品新著.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第14-16页.
刘志远主编,邱利军,郭小明副主编.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
http://zh.wikipedia.org/wiki/洗錢,2011年11月27日访问.
http://baike.baidu.com/view/84529.htm 2011年11月27日访问.
任惠华主编.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02页,第102-103页.
参考文献:
[1]柴玉荣.反贪侦查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2]张亮.反贪侦查百问百答——谋略篇、细节篇.中国检察出版.2010年版.
[3]赵星,安然.“贪官外逃”现象分析及其社会司法应对——以防控国家和民众被害为视角.河北法学.2009(5).
[4]黄昌龙,梁文刚,彭敖瑞.贪污贿赂案件攻守同盟现象的分析和对策.人民检察.2002(1).
[5]常传领.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的侦查对策.甘肃政法学院报.2005(6).
[6]李明生,牟国洪,赵启旭.贪污贿赂案件的翻供与反翻供.人民检察.1996(6).
[7]唐亚南.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法学杂志.2009(10).
[8]王德光.浅谈对贿赂案件反侦查活动的利用.检察实践.2000(6).
[9]龚凌霏,李挺.试析我国反洗钱现状及对策.金融与经济.2005(2).
关键词 受贿 反侦查 行为表现
作者简介:邸庆聪,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69-03
一、反侦查行为
(一)反侦查行为概念
反侦查行为,指的是“犯罪案件中,作案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和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的对抗性行为的总和”。
(二)反侦查行为的特点
从概念中就可以看出反侦查行为具有针对性、对抗性的特点;反侦查行为是依附于侦查行为而存在并发展的,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作案人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对抗侦查活动,反侦查行为又具有普遍性,多样性的特点;侦查与反侦查在相互博弈中都在不断“进化”,反侦查行为还具有发展性的特点、复杂化的趋势;此外,反侦查行为还具有智能性、现象反常性和效果的两面性特点。智能性体现在侦查与反侦查不仅是力量与勇气的对抗,更是智力上的较量;现象反常性体现在犯罪现象的反常及案件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反常现象;效果的两面性指的是反侦查行为一方面设置了很多障碍,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另一方面又留下了痕迹信息,反而增大了破案的机会。
(三)反侦查行为的作用对象
侦查与反侦查是一对矛盾、相对的作用力,反侦查行为的针对性指示了矛盾的焦点、力的作用点所在——关于构成犯罪的法律要件的证据。反侦查行为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方法,减少证据的发现,或削弱证据的证明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达到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
(一)受贿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个性特点
受贿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法律水平、丰富的社会阅历、复杂的关系网、一定的职权,掌握较多的侦查和反侦查知识。这种天然的主体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必然呈现出高隐蔽性、高智能性、强主动性、强对抗性的个性特点以及鲜明的职权干预色彩。
(二)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的作用对象
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的作用点是受贿犯罪法律构成要件的证据。实践中,受贿罪证据收集的难点和关键点主要集中于构成要件中的“非法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方面。受贿犯罪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易,依据利益交易的发生机制划分,受贿罪证据来源主要如下:
1.人员参与
无论是一对一的贿赂还是通过第三人的贿赂(介绍贿赂、斡旋贿赂),都不可避免的会在双方非法活动的过程中留下痕迹、出现反常及产生一些必然的连锁反应。
2.利益冲突
“权钱交易"的目的是操纵利益的分配,结果难免会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一些利益冲突,从而出现和存在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的可能性。
3.交易过程
利益交易需要一个过程,包括交易意向的达成、交易的形式、利益的交付、诺言的实践。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留下一些犯罪痕迹、存在相关利益的知情人。
4.赃款赃物
交易完成后又会涉及到赃款赃物的处理,匿赃销赃也是一个比较复杂且重要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制约犯罪嫌疑人的一个重要的证据环节。
另外,基于反侦查行为效果的两面性,反侦查行为所产生的再生证据也成为受贿罪证据的一大重要来源,其作用日益重要。
这些领域都是受贿犯罪侦查与反侦查对抗的主战场,揭示了受贿罪反侦查行为的作用点,决定了反侦查行为表现方式。
三、受贿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各阶段表现形式
侦查工作的时间段可以分为“背靠背”时期和“面对面”时期。“面对面”时期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至破案阶段,其余侦查阶段都属于“背靠背”时期。
(一)“背靠背”时期
1.犯罪形式合法化
受贿犯罪的伪装表象更加多样化。“新型受贿犯罪与传统受贿犯罪不同的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与民事行为或正常的社会生活交织在一起,因而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复杂性,在定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 新形势下受贿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低买、高卖,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受贿,” 权属登记未变更形式收受贿赂或者借用名义受贿,人情往来名义受贿,资助型受贿,支付少量价金形式掩盖收受贿赂之实,事后受贿,退交财物的受贿,长期投资型贿赂等等。
2.交易现场隐蔽化、安全化、无痕化
作案人控制交易现场,极力追求交易的隐蔽性、安全性和无痕性,或者向无现场发展(不见面交易)。严格控制一对一的交易,只要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绝不交易;交易对象,除了典型的金钱之外,利益形式从日常生活资料到像汽车、房产高档生活资料,再到生产资料然后扩展到参与分配的生产性要素;交易方式由原来的直接交易向间接交易发展(设计专门的中间人或者所谓的中介机构进行),由原来的“大动作”向“小动作”、“无动作”发展;受贿人决定交易地点,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形式;受贿人注意控制行贿人随身携带的物品防止被录音录像;有的当事人事前就订立攻守同盟,甚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交易(上文中新型受贿犯罪形式);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作案,如通过电子交易、期货交易方式暗箱操作资本市场的不正当交易;甚至派出人员监视检察院的一举一动,试做到知己知彼,一旦发现检察院有动作,立刻停止交易。
3.赃款赃物的处理
处理赃款赃物是反侦查的重要手段。赃款赃物的去向,或者以现金形式藏匿某地,或者直接用于消费,或者用于委托理财,或者通过洗钱的形式使其看起来合法化。这里着重论述洗钱形式。 洗钱的手段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跨国洗钱,资金在境外洗白。通过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在境外收取、转存赃款并洗白。(1)通过在国外设立空壳公司,以虚假的形式对外投资,转移资本。(2)利用国际贸易作为合法外衣,勾结国外出口商人。(3)将子女送到国外留学,转移资金。(4)“直接跨国搬运,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5)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第二,家族之内,官商勾结。一些人在政坛为官,其他家庭成员则从商。一方面,掌权者利用职权为从商者大开便利之门,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从商者则不断吸收掌权者收受的贿赂并转化为经商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有时候,从商并不是重心,洗钱才是最大的追求。所以,会出现一些商业经营不善却盈利巨大的反常现象。
第三,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作为金融服务的非法中介机构,地下钱庄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通过境外合伙人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现在,地下钱庄已经演变为非法收入的洗钱工具,在沿海地区更成为资本猖獗外逃的一个重要渠道。”
第四,披着合法的商业活动的外衣。例如,通过拍卖,串通一气策划赝品真拍,将黑钱转化为拍卖所得达到洗钱目的;通过投资,把受贿所得交给亲朋,以他们的名义积极投资各类商业活动。
4.打造形象,避免暴露
受贿人谨言慎行,做人低调、装穷、装清贫;寻求政治地位的提升,不择手段谋取人民代表、政协委员、高级别职位、特殊荣誉;或改变形象,转变为“慈善家”、“廉洁标兵”、“企业明星”、“政治明星”、“后备人才”、“能人”等,通过各种耀眼光环的笼罩,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减少他人的疑心,避免进入侦查员视野,掩盖不法行为。
5.未雨绸缪,铺筑后路
提前“投资”司法人员、纪委人员,买通关系,把苗子消灭在萌芽状态;用一部分不义之财向高级别的人员行贿,找靠山,找保护伞;谋划好一旦案发,自杀抵抗,以保护其他犯罪嫌疑人,保护已经到手的巨额赃款,保护涉案的家属等;做好出逃准备,静观其变,必要时抢占先机,溜之大吉。
犯罪嫌疑人携带赃款逃到外地,更多的情况是逃到国外。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国与国际上打击出逃罪犯制度不相协调的弊端,事先做好一切出国准备,一旦犯罪案件面临暴露,立刻逃往像美国、加拿大、西欧等我国未与其建立引渡条约的国家,尤其是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
6.职权干预,威逼利诱
第一,干预证人证言。职权干预,使证人不作证,作伪证,或翻证。证人大多局限于行贿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同事、部下、密友、单位领导等与受贿人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利害关系人。很多知情人本身基于明哲保身的心态,害怕得罪犯罪嫌疑人,唯恐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充当证人。外加受贿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人际关系网和保护层对证人进行实施压力或者利益诱惑,证人在畏惧心理、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权衡利弊,更倾向于不作证、作伪证或翻证的行为。
第二,干预其他证据。主要表现为伪造新证据否定原有证据。例如通过要挟或者串供等行为使行贿人伪造借款条从而否定受贿性质;利用自己的影响使得有关单位巧立名目,开条子,出收据等手段伪造一些书证,做假账掩盖受贿的犯罪行为等等。
第三,干预侦查机关。(1)说情。利用自己的位高权重及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层,寻找与直接负责此案的领导有深厚感情的人为其说情,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利诱等,使其为犯罪嫌疑人服务,影响侦查的进度和质量,或者通过影响该检察院的直属上级官员来对该检察院领导施压或为其说情,力图使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设障。受贿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大范围的活动能力,通过安排内线、派人监视、闲聊套取侦查机密等多方面渠道获知侦查动态信息,事先做好防备工作,藏赃匿证或毁证伪证,总是跑在侦查员前面;或巧用各种手段拖延时间,牵制侦查员的侦查工作,甚至故意提供错误信息,设置陷阱,误导侦查工作方向,使侦查工作陷入瓶颈,无法突破。(3)威胁。以政治前途为威胁对象,利用自己背后的庞大势力或利益集团对侦查人员及其直属领导实施威胁,迫使其为了保全自身前途而对犯罪嫌疑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生命安全为威胁对象,利用黑社会集团,以侦查人员或其直属领导及其亲属的生命安全为筹码交换对犯罪嫌疑人只进行形式上的侦查。
(二)“面对面”时期
这一时期的侦查工作主要以讯问为主,反侦查行为主要体现在反讯问手段上。
1.拒不供述
第一,避而不供。这是消极的拒不供述的手段方法,寄希望于逃避供述。作案人或沉默不语,不谈案情;或伪装成无辜、语言不通、有生理心理疾病,像精神病、失忆症、急性疾病等,逃避审讯;或者采取自伤自残自杀等偏激行为逃避供述;或者企图逃跑,或利用职权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第二,扰而不供。这是积极的拒不供述的手段方法,旨在影响侦查人员,降低审讯质量。权钱干扰侦查人员,利用职权对侦查人员施加压力,或者权钱腐蚀诱惑侦查人员。扰乱审讯秩序,面对讯问,矢口否认,喊冤叫屈,或者公然顶撞,大闹审讯室,激怒审讯人员;或者反客为主,索要证据,伺机反攻等扰乱审讯秩序。
2.供而不实
第一,避重就轻。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投石问路,有意探听虚实,集中注意力观察侦查人员的一言一行判断或推测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有关他本人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有选择的交代犯罪事实,尽量少供,避重就轻。有专家学者归纳少供的具体表现为“七供七不供”,即供轻不供重、供远不供近、供现行不供历史、供表不供里、供事不供赃、供事实不供目的、供自己不供同伙或者供同伙不供自己。 第二,虚假供述。(1)谎供。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供词否认犯罪事实,或缩小犯罪事实,或者出于“江湖义气”、信守“攻守同盟”揽罪,或者为保护更大的利益而顶罪。(2)狡辩。围绕构成要件,故意歪曲事实。否认索贿、受贿的故意、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或辩称对收受财物不知情,或者将赃款赃物来源合法化、合理化,达到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制裁的目的。(3)诬陷。捏造事实,将罪责嫁祸于人,转移注意力,逃避打击;反诬侦查人员违法违规办案,违反程序取证,不尊重人权。
第三,订立攻守同盟。通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达到避重就轻或虚假供述的目的。“攻守同盟”系指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串通编造案件事实,实现双方或者多方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一致,以对抗审讯、询问等侦查和调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的时间方面不再局限于在贿赂案件曝露之后,延伸至预谋和实施阶段;订立攻守同盟针对的内容也变得更加广泛、细致入微,扩展到凡是可能涉及到犯罪定性、定量的方面;订立攻守同盟的人员参与上也变得更加复杂,不仅证人,知情者,其他犯罪嫌疑人参与其中,律师、监所人员、侦查员、单位领导也开始置身事内;订立攻守同盟的手段更加倾向于利用高科技通讯手段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容易发生的情境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被羁押、被提审、会见律师、亲属等场合。订立攻守同盟的结果有翻供,虚构情节、作伪证,甚而寻找替罪羔羊。
3.翻供
翻供围绕的要点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形式,具体包括:
第一,承认收受财产性利益但冠以合法的方式达到否认受贿的性质。例如:合法交易所得,合法报酬,投资合作所得,买卖股份收益,委托理财收益,借用借贷形式,正当人情往来(利用节、假日或红白事及一些对受贿人重要的日子)等等。
第二,否认收受财产性利益,寄希望于侦查机关找不到赃款赃物;或翻供受贿数额、情节,试减轻量刑情节;否认受贿的故意,否认利用职权、影响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尤其是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方面更易于翻供。
第三,反驳称取证不符合程序。诉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有意更改笔录且未给本人核实。犯罪嫌疑人为了破坏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还会采用一些小伎俩,例如在核实笔录、签名、写日期的时候,会有意的写成“不与我说的一致”否认笔录真实性,或者故意写错签名,日期等。
翻供倾向性较高的情形主要如下:犯罪嫌疑人事先计划翻供,真假混供,为翻供做好准备;在监所内受到反侦查行为的交叉感染或者不良律师的教唆而翻供;在认知和情绪障碍下,主观误判,如实供述,冷静和理智分析之后,在趋利避害心理主导下选择翻供;侦查人员没有信守承诺,怒气之下选择翻供;成功串供之后翻供 。
四、结语
受贿犯罪反侦查行为普遍存在,贯穿侦查始终,与侦查行为相生相克,变化多端。立足于侦查反腐实践,只有不断加强和深化对受贿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研究,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制定灵活性与针对性并存的对策,卓有成效的打击贿赂犯罪,最大程度实现法律的正义、社会的公平。相信随着对受贿犯罪反侦查行为的研究的深入,受贿犯罪一定会得到有效控制,还社会一片廉洁之风。
注释:
刘品新著.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第14-16页.
刘志远主编,邱利军,郭小明副主编.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
http://zh.wikipedia.org/wiki/洗錢,2011年11月27日访问.
http://baike.baidu.com/view/84529.htm 2011年11月27日访问.
任惠华主编.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02页,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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