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全面推进“营改增”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对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及其意义着手,综合分析了“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税务管理和财务工作的影响,为餐饮企业提出了的应对建议,以更好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化。
关键词:餐饮业;营改增;经营管理
一、“营改增”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率先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并取得了积极成效,随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逐步扩大。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自此,存续了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为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活力,自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将现行17%、11%、6%三档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再一次轰动了整个财税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在较大范围内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餐饮业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以现场烹饪、调制、出售给顾客食物为主的消费活动,一直以来是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但是在购进材料、设备时又是增值税的承担者,而这部分税额在“营改增”之前是无法抵扣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仅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征收,这一特点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并且增值税以商品或应税项目种类来设置税率,较营业税以行业类别设置税率来说,分类细化且更合理。
(一)“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税率一般为5%,而对外卖食品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后,根据餐饮业的行业特点,将其划分为生活服务类行业,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并且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以6%的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以3%征收率征收,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外卖食品的税率降低了,餐饮企业税负也有所下降,会计核算也相应简化。
“营改增”后,对于餐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业税5% 的税率降为增值税3%的增收率,税率明显下降,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降低。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差,是否降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对于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餐饮企业而言,税负的增减效用不同。
(二)“营改增”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并不重视发票,企业的各项往来凭证也比较混乱。“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为降低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十分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和管理。比如占餐饮企业成本比重较大的材料,在购进时会减少向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货,而选择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已辦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但是成本较高,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在购进农产品时,从农场和商贸企业购进,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如果从农场购进的10万元的农产品,依据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现行10%的扣除率计算,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10%=1万元。而从商贸企业购进10万元的农产品,商贸企业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第二环,在购进农产品时已缴纳增值税,则此时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1+10%)×10%=0.91万元。由此可见,从农产品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比从农场购进少抵扣0.09万元的进项税。
(三)“营改增”对财务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从原先开具普通发票转变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发票管理意识逐步加强,再加上金税三期系统的监控,增值税发票开具与取得越来越规范,减少偷逃税、虚开发票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餐饮业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复杂化。一方面,财务人员的税务申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抄税、报税两个阶段。抄税是将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计入发票IC卡,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服务器,然后进行网上申报,即报税。对于本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后才能够抵扣。另一方面,财务人员的核算工作也发生变化,对进项税、销项税的核算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使用的科目、计税依据等都发生调整,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按准则规定完成核算工作。
三、“营改增”后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
面对“营改增”后带来的诸多影响,餐饮企业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要顺势而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合理规划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税负明显下降,而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其税负的增减与其可抵扣进项税额密切相关,如果能取得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两者税率差异带来的税负差额时,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反而更低。对于餐饮企业而言,购买材料、人工成本、房屋租赁、设备购置等是其主要的成本支出,而这些支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餐饮企业的税负影响重大。另外,企业所处不同的生命周期也会影响进项税额的大小。餐饮企业应综合考量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发票获得情况后,合理规划纳税人身份,选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策略。
(二)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充分做好税收筹划,采用多种途径,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在进货渠道选择上,优先考虑将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进货材料选择上,在综合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与成本之后,决定购买初级农产品还是已加工产品,已加工的产品虽价格高于初级农产品,但是其适用税率为16%,可抵扣进项税额较高。3.在提供服务的内部结构上,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进行外包,比如卫生保洁类、安保类、洗涤作业类、水电安装维修类,一方面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服务外包可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当然,是否采用外包主要考虑是否可提升企业利润。4.从提高智能化、机械化程度着手,运用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代替人工,比如手机APP点餐、送餐机器人等等,在降低人工成本的同时,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提升人员素质
“营改增”后,对餐饮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随着新税务政策的出台,财务人员应及时掌握新的税务政策内容,解读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对增值税抵扣要求有深入认识,掌握可抵扣业务类型、抵扣时间、抵扣资料等相关规定,依据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并对增值税开具过程中应遵循的要求有明确认识并严格依据要求执行。另一方面,要强化财务人员以及企业内部其他人员的发票管理意识,如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传递给财务人员,形成从取得发票、报账、审核、认证传递、保管的固定化、规范化流程;销售人员应根据“营改增”后的政策变化提前做好定价规划;在招聘人员方面,应当结合企业需求,招聘残疾人或退役士兵,符合要求即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曹志鹏,唐春花.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6,14::114-115.
[2]所俊妤.营改增对我国餐饮业的影响研究——以 X 公司为例[D].青岛:青岛大学,2017,35-38.
[3]张微巍.“营改增”对餐饮业小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08-10.
作者简介:
李茹(1991—),女,汉族,山西绛县人,管理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会计。
关键词:餐饮业;营改增;经营管理
一、“营改增”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率先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并取得了积极成效,随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逐步扩大。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自此,存续了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为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活力,自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将现行17%、11%、6%三档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再一次轰动了整个财税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在较大范围内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餐饮业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以现场烹饪、调制、出售给顾客食物为主的消费活动,一直以来是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但是在购进材料、设备时又是增值税的承担者,而这部分税额在“营改增”之前是无法抵扣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仅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征收,这一特点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并且增值税以商品或应税项目种类来设置税率,较营业税以行业类别设置税率来说,分类细化且更合理。
(一)“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税率一般为5%,而对外卖食品则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后,根据餐饮业的行业特点,将其划分为生活服务类行业,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并且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以6%的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以3%征收率征收,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外卖食品的税率降低了,餐饮企业税负也有所下降,会计核算也相应简化。
“营改增”后,对于餐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业税5% 的税率降为增值税3%的增收率,税率明显下降,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降低。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差,是否降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对于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餐饮企业而言,税负的增减效用不同。
(二)“营改增”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并不重视发票,企业的各项往来凭证也比较混乱。“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为降低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十分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和管理。比如占餐饮企业成本比重较大的材料,在购进时会减少向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货,而选择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已辦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但是成本较高,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可获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在购进农产品时,从农场和商贸企业购进,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如果从农场购进的10万元的农产品,依据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现行10%的扣除率计算,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10%=1万元。而从商贸企业购进10万元的农产品,商贸企业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第二环,在购进农产品时已缴纳增值税,则此时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1+10%)×10%=0.91万元。由此可见,从农产品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比从农场购进少抵扣0.09万元的进项税。
(三)“营改增”对财务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从原先开具普通发票转变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发票管理意识逐步加强,再加上金税三期系统的监控,增值税发票开具与取得越来越规范,减少偷逃税、虚开发票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餐饮业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复杂化。一方面,财务人员的税务申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抄税、报税两个阶段。抄税是将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计入发票IC卡,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服务器,然后进行网上申报,即报税。对于本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后才能够抵扣。另一方面,财务人员的核算工作也发生变化,对进项税、销项税的核算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使用的科目、计税依据等都发生调整,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按准则规定完成核算工作。
三、“营改增”后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
面对“营改增”后带来的诸多影响,餐饮企业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要顺势而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合理规划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税负明显下降,而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其税负的增减与其可抵扣进项税额密切相关,如果能取得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两者税率差异带来的税负差额时,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反而更低。对于餐饮企业而言,购买材料、人工成本、房屋租赁、设备购置等是其主要的成本支出,而这些支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餐饮企业的税负影响重大。另外,企业所处不同的生命周期也会影响进项税额的大小。餐饮企业应综合考量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发票获得情况后,合理规划纳税人身份,选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策略。
(二)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充分做好税收筹划,采用多种途径,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在进货渠道选择上,优先考虑将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进货材料选择上,在综合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与成本之后,决定购买初级农产品还是已加工产品,已加工的产品虽价格高于初级农产品,但是其适用税率为16%,可抵扣进项税额较高。3.在提供服务的内部结构上,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进行外包,比如卫生保洁类、安保类、洗涤作业类、水电安装维修类,一方面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服务外包可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当然,是否采用外包主要考虑是否可提升企业利润。4.从提高智能化、机械化程度着手,运用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代替人工,比如手机APP点餐、送餐机器人等等,在降低人工成本的同时,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提升人员素质
“营改增”后,对餐饮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随着新税务政策的出台,财务人员应及时掌握新的税务政策内容,解读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对增值税抵扣要求有深入认识,掌握可抵扣业务类型、抵扣时间、抵扣资料等相关规定,依据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并对增值税开具过程中应遵循的要求有明确认识并严格依据要求执行。另一方面,要强化财务人员以及企业内部其他人员的发票管理意识,如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传递给财务人员,形成从取得发票、报账、审核、认证传递、保管的固定化、规范化流程;销售人员应根据“营改增”后的政策变化提前做好定价规划;在招聘人员方面,应当结合企业需求,招聘残疾人或退役士兵,符合要求即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曹志鹏,唐春花.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6,14::114-115.
[2]所俊妤.营改增对我国餐饮业的影响研究——以 X 公司为例[D].青岛:青岛大学,2017,35-38.
[3]张微巍.“营改增”对餐饮业小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08-10.
作者简介:
李茹(1991—),女,汉族,山西绛县人,管理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