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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让反垄断执法工作陷入困境,其独立性要件难以认定,相关市场难以界定,市场支配地位难以判断。破解这些难题,必须认清搭售行为的有益性、双边市场结构的特殊性,突破传统的方法。具体来说,可以适当弱化独立性要件的判断,转向合理原则,利用企业的盈利边来界定相关市场,并且将市场准入壁垒作为重要的判断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