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扶养前妻二十年:不是情难舍而是法相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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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将法奏效,与疯妻领了离婚证
  
  2000年春节刚过,王志云携女友李佳幸福地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他们生了个女儿,一家三口过得很甜蜜。
  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阴霾渐渐笼罩了这个家庭。一直包揽家里大小事情的李佳突然拒绝干家务活,还时常大发脾气。“我是干大事的人,许多事情还等着我去处理,别拿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烦我。”她说的话常常不着边际,让人摸不着头脑。
  可能妻子遇到了烦心的事,过阵子会好起来的,王志云不停地安慰自己。又或者是妻子的精神状况出了问题?这个念头在王志云的脑中一闪而过,他不敢往下想。
  过了一段时间,李佳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在臆想的道路上越行越远。她疯狂地购物,两三天就能把丈夫一个月的工资花光。王志云生气地说了她几句,她就反驳道:“我是富婆,马上就要发财了,这么点钱只能算小菜一碟!”她还整天闲逛,谋划“大事”,如果邻里与她言语不合,她就暴跳如雷,因此周围的人都纷纷远离她。
  这么折腾了一段时间,王志云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他妻子的精神出了问题。到了2007年初,王志云和岳父岳母一起将妻子送到怀化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一个多月后,病情趋于稳定的李佳出院了,但周围的人依旧躲着她,“她是个疯子,被她打了咱可没地方报账,离她远点。”邻居们都这样告诫孩子。
  幸福一去不复返,王志云每天踏进不再温馨的家,面对妻子迷茫的眼神,他只能叹气。即使他走出家门,烦恼的事情也挥之不去,该怎么办?是与患病的妻子厮守一生,还是另做打算?
  后来,李佳再次发病,又住进了精神病医院。
  王志云压抑了很久,觉得日子实在没法过下去了,决定离婚。如果他提出离婚,妻子的娘家人肯定不会同意,即使同意,也得赔一大笔钱。为给妻子治病,家里的积蓄已全部花光,如今只能瞒着妻子的娘家人把婚给离了。看着病床上熟睡的妻子,一个瞒天过海的离婚计划霎时在他的脑海中形成。
  2009年5月的一天,王志云对妻子说:“李佳,你是要干大事的人,我能力有限,也没有什么出息,怕拖你的后腿。”李佳说:“用不着拐弯抹角,难道我还配不上你?你不就是想离婚嘛,离就离。”王志云又说:“女儿跟我,你就不用出抚养费了。”李佳干脆地回答:“好。”
  第二天,王志云带着李佳去了民政局。工作人员问:“你们是自愿离婚吗?”王志云和李佳同时回答:“是的。”工作人员又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你们都协商好了吗?”王志云点点头,递上拟好的离婚协议。眼前这对男女的精神状态良好,工作人员询问了其他情况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发放了离婚证。
  
  女儿稀里糊涂离了婚,父母着急讨说法
  
  拿着离婚证,王志云觉得面前的道路宽敞了许多,他把李佳送回精神病医院后,就去单位上班了。
  没几天,李佳给她的父母打电话,让他们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李佳的父母这才知道女儿离婚了。这件事对他们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们都老了,女儿稀里糊涂地离了婚,她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啊?
  他们马上找到王志云兴师问罪,并要他承担扶养李佳的责任。王志云拿着离婚证说:“李佳已经和我离婚了,我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扶养她。”
  离婚证到底有没有效?吃了几次闭门羹后,李佳的父母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律师告诉他们,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为王志云和李佳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要撤销也是困难的。因为登记离婚时,当事人无须证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工作人员也无法从外表上判断李佳是精神病患者。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也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要求,都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如果李佳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以没有撤销权为由拒绝请求:如果她请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法院会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为由驳回请求。这样的话,李佳与王志云的离婚登记就是有效的。
  李佳的父母想提起撤销离婚登记诉讼又怕输掉官司。如果赢了,女儿的婚姻就继续维持;如果输了,女儿离婚登记的有效性就得到了进一步认证,那时他们再找王志云就没了优势。
  有没有两全之策呢?2010年初,当李佳父母再次踏入法律援助中心时,律师给他们出了主意。
  
  离婚了,前夫还得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2010年5月,李佳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将王志云告上法庭。李佳诉称,她与王志云结婚后患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志云自2009年5月以来就对她不管不问,期间她多次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王志云也没有给付医疗费用。现在她仍需要继续治疗,而且缺乏劳动能力,王志云亦应承担扶养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王志云继续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万元。
  10月中旬,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志云表示,他和李佳已经离婚,扶养义务已终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李佳的代理人认为,李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离了婚,王志云还是得继续扶养李佳。
  主审法官指出,李佳没有提出撤销离婚登记,所以法院对她与王志云离婚登记的效力不作审查,亦不作认定。但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在没有被宣告无效并撤销以前,它是有效的,法院不能否定离婚证的效力。
  不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双方离了婚,也不意味着扶养义务就此终止,它是可以延续到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的。只要离婚时存在扶养的法定情形,王志云就应当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直到该法定情形消失为止。也就是说,将来如果李佳的病治愈,能够自食其力了,或者王志云丧失了扶养能力,他的扶养义务才能够终止。
  法官一番辩法析理,对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不同的触动。王志云清楚,扶养义务是无法逃避的,自愿承担才是上策。李佳的父母也明白,就算女儿的离婚登记被撤销了,如果王志云对女儿不管不问的话,女儿照样会受到伤害。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志云承担8000元医疗费,并自即日起每月向李佳支付400元的扶养费,直到第20年止。
  评语:本案中,王志云是否负有扶养义务,既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离婚与否,并不决定有无扶养义务,只与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有关。不过,王志云选择的离婚方式并不妥当,其实他可以先安排好李佳未来的生活,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他们夫妻关系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李佳的父母也应当尊重他的意愿,毕竟生活是不能勉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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