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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矛盾升级
许静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2014年6月,她来到镇江市找工作。由于学历低,许静求职连连碰壁,最后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因此结识了饭店的厨师李强。李强比许静大两岁,两人情投意合,陷入了热恋。
2015年2月8日,李强与许静举行了婚礼。当天,婆婆赵玉桂方才得知儿媳的母亲不是亲妈,心生不满,认为许静刻意隐瞒,不诚实。之后,赵玉桂对许静总是百般挑剔,常常把“没娘教的孩子”挂在嘴上,婆媳关系日益紧张,时有争吵。
然而,孙子的到来不但没有化解矛盾,还使矛盾不断升级。2016年7月5日,为筹备孩子的周岁生日宴,在费用问题上,许静再次顶撞公婆,引起全家不满。
婆婆恼怒之下叫了出租车,李强把许静推上车,还把她的个人行李物品扔到了车上。婆婆不顾邻居围观,大声叫囔:“以后不准你再踏进家门一步。”之后,许静多次回来看望儿子,都受到阻挠。半个月后,李家大操大办,在酒店为孩子庆生,许静来到酒店,却被挡在了门外。
儿媳告婆婆
2016年8月5日,许静离家整整一个月了。11时左右,李强拨打她的手机,说:“儿子出事了,你赶快来医院。”许静惊出一身冷汗,马上赶往医院。当天下午,医院下达死亡通知书,孩子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许静当即瘫倒在地。
“儿子怎么说没就没了,还我儿子,还我儿子!”许静久久不能接受现实。
面对悲痛的儿媳,赵玉桂回忆起事发时的情形:上午10时许,她下楼去扔垃圾,顺便去车库给电动车充电,前后不过15分钟,等她返回家中,孙子已不在床上。后来她在卫生间找到孙子,孙子上半身栽倒在水桶里。
2016年10月上旬,许静将婆婆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她要求婆婆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9万元。
孙子出事后,赵玉桂终日以泪洗面,现在又接到儿媳妇的诉状,她感到很委屈。为了照顾好儿媳妇和孙子,她特地辞掉了工作,就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是他们老两口出的。“我凭什么赔她钱!”赵玉桂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
情法考量
兒媳被迫离家是否属于未尽义务,婆婆帮忙带孙该不该对意外事故承担责任?此案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双重考量。
鉴于许静起诉时,其仍然是李家的家庭成员,主审法官于2016年10月11日第一次开庭后,给予了双方一个冷静期,寄希望于双方缓解矛盾。然而,婆媳关系似乎未见好转。2017年1月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两次开庭,许静与其代理律师均按时出庭,而赵玉桂两次均没有到场,仅委托律师出庭全权代理。
赵玉桂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观点:作为祖辈,赵玉桂本没有照料孙子的责任和义务,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赵玉桂在儿媳未尽抚养责任的情况下,主动帮忙照顾孙子。而在发生溺水的意外事故中,赵玉桂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过失。事后,赵玉桂亦因孙子溺水身亡而受到重大伤害。许静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
许静出示了在夫家发生冲突的手机录音,以及邻居的书面证言,她在被赶出家门的那天,曾苦苦哀求要把孩子带走,被公婆拒绝。许静表示,自己是被迫离家,孩子被夫家强留,其抚养责任已发生实质上的转移。而婆婆既然主动承担了照顾孩子的义务,就应当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孩子意外溺亡,婆婆难辞其咎。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接受调解的意见,许静表示拒绝,同时表示,在她提出的39万元赔偿请求中,包括了丈夫的部分,现仅对个人部分提出赔偿,因而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0万元。
至本案最后一次法庭辩论时,许静与其丈夫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及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已考虑到法定监护人为夫妻二人的事实,2017年1月16日,法院判决赵玉桂赔偿许静人身损害损失12万元。
许静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2014年6月,她来到镇江市找工作。由于学历低,许静求职连连碰壁,最后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因此结识了饭店的厨师李强。李强比许静大两岁,两人情投意合,陷入了热恋。
2015年2月8日,李强与许静举行了婚礼。当天,婆婆赵玉桂方才得知儿媳的母亲不是亲妈,心生不满,认为许静刻意隐瞒,不诚实。之后,赵玉桂对许静总是百般挑剔,常常把“没娘教的孩子”挂在嘴上,婆媳关系日益紧张,时有争吵。
然而,孙子的到来不但没有化解矛盾,还使矛盾不断升级。2016年7月5日,为筹备孩子的周岁生日宴,在费用问题上,许静再次顶撞公婆,引起全家不满。
婆婆恼怒之下叫了出租车,李强把许静推上车,还把她的个人行李物品扔到了车上。婆婆不顾邻居围观,大声叫囔:“以后不准你再踏进家门一步。”之后,许静多次回来看望儿子,都受到阻挠。半个月后,李家大操大办,在酒店为孩子庆生,许静来到酒店,却被挡在了门外。
儿媳告婆婆
2016年8月5日,许静离家整整一个月了。11时左右,李强拨打她的手机,说:“儿子出事了,你赶快来医院。”许静惊出一身冷汗,马上赶往医院。当天下午,医院下达死亡通知书,孩子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许静当即瘫倒在地。
“儿子怎么说没就没了,还我儿子,还我儿子!”许静久久不能接受现实。
面对悲痛的儿媳,赵玉桂回忆起事发时的情形:上午10时许,她下楼去扔垃圾,顺便去车库给电动车充电,前后不过15分钟,等她返回家中,孙子已不在床上。后来她在卫生间找到孙子,孙子上半身栽倒在水桶里。
2016年10月上旬,许静将婆婆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她要求婆婆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9万元。
孙子出事后,赵玉桂终日以泪洗面,现在又接到儿媳妇的诉状,她感到很委屈。为了照顾好儿媳妇和孙子,她特地辞掉了工作,就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是他们老两口出的。“我凭什么赔她钱!”赵玉桂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
情法考量
兒媳被迫离家是否属于未尽义务,婆婆帮忙带孙该不该对意外事故承担责任?此案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双重考量。
鉴于许静起诉时,其仍然是李家的家庭成员,主审法官于2016年10月11日第一次开庭后,给予了双方一个冷静期,寄希望于双方缓解矛盾。然而,婆媳关系似乎未见好转。2017年1月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两次开庭,许静与其代理律师均按时出庭,而赵玉桂两次均没有到场,仅委托律师出庭全权代理。
赵玉桂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观点:作为祖辈,赵玉桂本没有照料孙子的责任和义务,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赵玉桂在儿媳未尽抚养责任的情况下,主动帮忙照顾孙子。而在发生溺水的意外事故中,赵玉桂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过失。事后,赵玉桂亦因孙子溺水身亡而受到重大伤害。许静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
许静出示了在夫家发生冲突的手机录音,以及邻居的书面证言,她在被赶出家门的那天,曾苦苦哀求要把孩子带走,被公婆拒绝。许静表示,自己是被迫离家,孩子被夫家强留,其抚养责任已发生实质上的转移。而婆婆既然主动承担了照顾孩子的义务,就应当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孩子意外溺亡,婆婆难辞其咎。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接受调解的意见,许静表示拒绝,同时表示,在她提出的39万元赔偿请求中,包括了丈夫的部分,现仅对个人部分提出赔偿,因而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0万元。
至本案最后一次法庭辩论时,许静与其丈夫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及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已考虑到法定监护人为夫妻二人的事实,2017年1月16日,法院判决赵玉桂赔偿许静人身损害损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