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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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近年来增长较快,但是偷漏税现象也不容忽视,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税收执法不严,税源难以掌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偷漏税 征管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47-01
  
   目前,各种有关税制改革的文章近期纷纷见诸报端。本文尝试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偷漏税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严重
   虽然我们不能推算出透漏个人所得税的真实数字,但我国众多明星、私营企业者等各类高收入者不交或少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却是不争的事实。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情况较严重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①私营企业主偷漏个人所得税比例高;②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征收;③财产租赁所得税流失严重;④工资薪金不能按规定完全缴税。
   二、个人所得税偷漏税原因
   1.税制本身的缺陷
   2.征管效率低
   ⑴征管手段落后,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渠道多且变化快,这就要求有灵敏的信息传递,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现代化的综合网络,不能为征管提供必要的信息。
   ⑵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责任心不强,有税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违法不究。
   ⑶法制不健全,执法不规范。首先我国法律中对偷税行为定罪较轻,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只进行罚款,不进行法律惩罚,这使得很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在侥幸心理。其次,执法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待偷漏个人所得税问题,往往采取从宽处理,纵容了偷漏税现象的泛滥。
   3.课税环境差
   ⑴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根据中国经济景气检测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有24.7%的受访者宣称自己按时按量的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分别有33.4%和18.2%的受访者承认只缴纳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两者合计为51.6%,是足额缴纳税者的2.1倍。
   ⑵个人所得税难以监控。目前个人收入趋向于多元化、多渠道,如果纳税人不自觉的申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 就难以监控,而现实生活中现金的大量使用,更增加了监控的难度。
   ⑶税务部门内部对个人所得税不够重视。认为个人所得税数额少、零星而分散,收入又具有稳弊性,征管成本高,对代扣代缴以外的税款不愿意去收,对小额的偷漏税不去稽查。而且税务干部在征管情绪上,也普遍认为我国纳税人大多属于工薪阶层,收入来之不易,对工薪所得征税存在同情和迁就心理。
   三、个税改革建议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税现象,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进行税制改革
   ⑴统一、简化和降低税率。首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减少累进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将税率分为5%、10%、15%、20%30%五级,其他分类所得项目扔按20%比例税率征税,边际税率的降低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偷税倾向。
   ⑵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首先提高起征点,以减少纳税人数,使税务机关能将征税重点放在高收入阶层;其次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适时调整基本扣除标准;第三,对赡养人口、子女教育和纳税人本人继续教育等开支也应制定相应的扣除额。
   ⑶减少免税项目,将额外福利、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纳入征税范围,减少制度反面的漏洞,减少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巧立名目偷漏税的机会。
   2.进行征管改革
   ⑴推行全员纳税申报制度。凡是有收入的个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个人收入;税务机关对有收入的人,按照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登记,对所有纳税情况进行记录。
   ⑵严格代扣代缴制度。一是制定一个代扣代缴的具体规定,明确扣缴单位、扣缴单位的领导、法人代表及财会人员的具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财务管理,要求所有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必须通过银行;三是应提高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比例,以鼓励扣缴人的积极性。
   ⑶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在增加纳税申报方式的同时,延长纳税申报的时间,提供纳税咨询和良好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条件。
   ⑷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漏税行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特别是对高职务、高收入和高知名度人员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跟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对偷、逃税款较多的人或社会公众人物的偷、逃税行为给予曝光。
   3.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⑴开展全方位的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在全民普及税收知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强化其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规范代扣代缴制度,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⑵实行存款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在全国范围统一建立居民个人收入与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以及居民储蓄存款实名制,以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最为纳税统一编码;改进现代现金管理方法,推行信用卡制度,减少现金流量,较大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或以信用卡支付,使个人取得收入货币化、显性化。
   ⑶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尽快实现与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料交换。这样,即可堵塞征管漏洞,又便于对开展个人所得税进行严密监控。
   “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必浚其泉源。”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改,以成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之势。但由于其牵涉面极广,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有关方面应本着积极稳妥、慎重务实的原则加以落实,力求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符合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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