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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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通过需罚性等级将犯罪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这样的分类和法益理论是直接相关的.但是,在交通犯罪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等领域内,新的刑事立法修正了这样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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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曼海姆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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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通过需罚性等级将犯罪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这样的分类和法益理论是直接相关的.但是,在交通犯罪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等领域内,新的刑事立法修正了这样的犯罪三分观点,学界不得不承认适格犯、累积犯、预备犯以及无法益犯等新形式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类型的不断扩张会导致刑法批评的稀释以及刑法分析的细致化,但是这种犯罪类型学的扩张随之也会使法益理论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以及导致不得不承认更多混合形式的犯罪类型等问题,这些问题冲击了犯罪类型学原有的规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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