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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社会效益好,是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产业、富民惠民的民生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产业。鉴于福建旅游资源丰富独特,享有“清新福建”的美誉,省委、省政府要求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设定了到2020年“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7%;全省年接待旅客总量达到5亿人次,年均增长15%;旅游收入达到6900亿元,年均增长17%;国内过夜游客比重达60%,省内居民人均出游达6次以上,旅游人均消费达1400元,旅游购物消费占总消费比重达25%”的发展目标。
2015年,我省全省累计接待游客2.67亿人次,比增14.0%;实现旅游总收入3141.51亿元,比增16.0%,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既定目标,旅游综合带动效应凸显,为我省旅游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打下良好基础。“十三五”时期是我省旅游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黄金发展期。为了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福建旅游业发展实际,把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核心目标,同时把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的重要关注点,突出问题导向立法,注重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67条,设置了总则、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促进与保障、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
构建旅游发展多元治理机制
旅游产业构成要素复杂多样,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强化有关部门的旅游服务和监管职能,是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确保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从如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以财政资金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旅游业投入和扶持资金的来源。二是确立了旅游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的旅游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旅游部门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区域的旅游业,其他相关部门则各司其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三是规定了行业参与治理机制。《条例》允许设立旅游行业组织,要求旅游行业组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四是赋予了全社会扩大旅游宣传的义务。《条例》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以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
强化旅游开发中保护资源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对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但长期以来,我省旅游项目建设还存在着缺乏规划、盲目规划、规划不落实以及落实走样等现象,造成了旅游发展中的随意性。为此,《条例》对旅游开发作出如下要求:一是规划先行,要求旅游开发和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政府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还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必须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保护优先,要求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是注意协调,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应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确保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开发利用人文资源的必须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此外,为了吸引资金加快旅游开发,尽快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条例》还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并且允许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
明确民宿法律地位及发展要求
随着乡村游兴起,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应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上位法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困难,也容易产生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为此,《条例》将民宿界定为有别于宾馆、饭店等传统旅馆的一种新型业态。其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二是设定民宿设施的基本规范。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对政府在扶持和促进民宿业发展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还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四是为了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民宿发展,规定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民宿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规定多种促进旅游发展途径
针对我省旅游产业大而不强的状况和旅游业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融合发展日益明显的趋势,为了加速我省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进程,《条例》规定了如下促进措施:一是要求政府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创新旅游休闲形式;二是要求旅游部门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和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三是要求旅游行业推进标准化建设;四是要求丰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五是创新旅游业态,鼓励发展海洋旅游、乡村旅游和购物旅游等新型旅游业态。六是鼓励旅游实行“互联网+”方式。
同时,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我省旅游资源虽丰富,但由于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分割,导致我省旅游资源存在规模小、零散、同质化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旅游业发展。针对上述情况,《条例》立足于破解行业发展瓶颈,致力于突破行业壁垒,从如下方面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一是整合旅游资源。要求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编制或由相关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用地保障,要求政府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标。三是开放区域旅游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市场壁垒,限制、阻碍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四是车辆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开展跨区域运营业务。五是人才保障,要求教育、人社、旅游等部门加强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六是资金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旅游融资产业和模式。七是客源保障,开放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八是发展与境外旅游合作,完善闽台澳旅游合作机制,构建环海峡旅游圈,建立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机制。
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的经营行为,是做大做强我省旅游品牌的基础条件。诚信缺失是现实生活中影响旅游服务质量和公众意见最大的问题。为了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条例》构建了如下制度:一是付费旅游项目和购物场所应当事先约定制度,且要求在旅游合同中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如未事先约定则不得安排。二是旅游消费价格公开制度,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所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零团费”、虚假标价和强迫消费。三是景区门票涨价听证制度,要求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独立收费项目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如需调价还得进行听证。四是明定了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索取“小费”、擅自卖团、并团或转团、甩团(客)、强迫消费等。五是景区实行讲解员和导游讲解并行制度,禁止景区限制旅游团导游自行讲解。六是旅游投诉限时处理制度,要求政府明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对于投诉事项以当场处理为主,实在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七是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旅游联合执法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八是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剥夺一般失信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资格,将严重失信旅游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检查者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给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
注重旅游消费者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事关旅游切身利益。为了保障旅游安全,确保游客玩得安心,《条例》从如下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制定旅游安全预案。二是鼓励投保旅游责任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三是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终止旅游活动。四是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旅游消费者安全警示教育。五是制定和实施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六是5A级景区配备医疗和救援队伍。七是高风险旅游项目配备安保人员制度。
新颁布的《条例》适应了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必将有力地推动福建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速福建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进程。
2015年,我省全省累计接待游客2.67亿人次,比增14.0%;实现旅游总收入3141.51亿元,比增16.0%,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既定目标,旅游综合带动效应凸显,为我省旅游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打下良好基础。“十三五”时期是我省旅游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黄金发展期。为了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福建旅游业发展实际,把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核心目标,同时把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的重要关注点,突出问题导向立法,注重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67条,设置了总则、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促进与保障、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
构建旅游发展多元治理机制
旅游产业构成要素复杂多样,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强化有关部门的旅游服务和监管职能,是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确保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从如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以财政资金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旅游业投入和扶持资金的来源。二是确立了旅游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的旅游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旅游部门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区域的旅游业,其他相关部门则各司其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三是规定了行业参与治理机制。《条例》允许设立旅游行业组织,要求旅游行业组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四是赋予了全社会扩大旅游宣传的义务。《条例》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以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
强化旅游开发中保护资源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对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但长期以来,我省旅游项目建设还存在着缺乏规划、盲目规划、规划不落实以及落实走样等现象,造成了旅游发展中的随意性。为此,《条例》对旅游开发作出如下要求:一是规划先行,要求旅游开发和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政府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还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必须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保护优先,要求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是注意协调,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应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确保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开发利用人文资源的必须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此外,为了吸引资金加快旅游开发,尽快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条例》还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并且允许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
明确民宿法律地位及发展要求
随着乡村游兴起,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应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上位法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困难,也容易产生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为此,《条例》将民宿界定为有别于宾馆、饭店等传统旅馆的一种新型业态。其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二是设定民宿设施的基本规范。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对政府在扶持和促进民宿业发展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还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四是为了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民宿发展,规定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民宿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规定多种促进旅游发展途径
针对我省旅游产业大而不强的状况和旅游业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融合发展日益明显的趋势,为了加速我省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进程,《条例》规定了如下促进措施:一是要求政府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创新旅游休闲形式;二是要求旅游部门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和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三是要求旅游行业推进标准化建设;四是要求丰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五是创新旅游业态,鼓励发展海洋旅游、乡村旅游和购物旅游等新型旅游业态。六是鼓励旅游实行“互联网+”方式。
同时,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我省旅游资源虽丰富,但由于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分割,导致我省旅游资源存在规模小、零散、同质化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旅游业发展。针对上述情况,《条例》立足于破解行业发展瓶颈,致力于突破行业壁垒,从如下方面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一是整合旅游资源。要求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编制或由相关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用地保障,要求政府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标。三是开放区域旅游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市场壁垒,限制、阻碍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四是车辆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开展跨区域运营业务。五是人才保障,要求教育、人社、旅游等部门加强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六是资金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旅游融资产业和模式。七是客源保障,开放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八是发展与境外旅游合作,完善闽台澳旅游合作机制,构建环海峡旅游圈,建立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机制。
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的经营行为,是做大做强我省旅游品牌的基础条件。诚信缺失是现实生活中影响旅游服务质量和公众意见最大的问题。为了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条例》构建了如下制度:一是付费旅游项目和购物场所应当事先约定制度,且要求在旅游合同中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如未事先约定则不得安排。二是旅游消费价格公开制度,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所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零团费”、虚假标价和强迫消费。三是景区门票涨价听证制度,要求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独立收费项目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如需调价还得进行听证。四是明定了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索取“小费”、擅自卖团、并团或转团、甩团(客)、强迫消费等。五是景区实行讲解员和导游讲解并行制度,禁止景区限制旅游团导游自行讲解。六是旅游投诉限时处理制度,要求政府明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对于投诉事项以当场处理为主,实在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七是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旅游联合执法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八是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剥夺一般失信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资格,将严重失信旅游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检查者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给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
注重旅游消费者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事关旅游切身利益。为了保障旅游安全,确保游客玩得安心,《条例》从如下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制定旅游安全预案。二是鼓励投保旅游责任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三是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终止旅游活动。四是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旅游消费者安全警示教育。五是制定和实施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六是5A级景区配备医疗和救援队伍。七是高风险旅游项目配备安保人员制度。
新颁布的《条例》适应了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必将有力地推动福建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速福建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