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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公诉实践,就全面推行公诉一体化机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实践基础和思想基础,以及如何建立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框架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 公诉一体化 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23-01
当前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院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为指导的有关检察改革正在逐步有序地实施,公诉一体化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业务层面而言,检察一体化改革的重点是公诉一体化和侦查一体化。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如何构建一个符合诉讼规律,又能节省诉讼资源的新的公诉工作机制,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公诉一体化的概念
公诉一体化是从检察一体化中演绎出来的一个子概念。所谓公诉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职能时,打破过去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制度下,把整个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视作一个整体,通过对公诉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从而达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公诉工作方式的一体化,使公诉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有效,实现公诉阶段刑事诉讼效益最大化、公正与效率的最佳体现。
二、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构建的具体设想
(一)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1.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一体化。第一审程序是所有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不起诉,也要经过审查起诉环节)。因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推行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二是上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交由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在案件交由基层院后,由原上级院承办人以以下级院的任命继续审查,下级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协助其工作。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应明确规定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行必须要在上级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改变管辖后的同级其他院及下级院也要负责案件的监督工作。
2.第二审程序中的公诉一体化。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这一阶段的公诉一体化可设计为:将第一审公诉检察官与第二审检察官合并,由第一审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继续在案件第二审程序中出庭公诉或者抗诉,从而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审程序中要实行公诉一体化,就要删除《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中的上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审查上诉与抗诉案件的规定。应将《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由第一审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继续出席第二审法庭。
3.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公诉一体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审判监督程序中要实行公诉一体化,就要删除《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级相适应”。同理,应当将该条修改为: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出席第一审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继续出庭。
(二)公诉一体化工作機制的建立与完善
1.推行严格的公诉人选用机制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公诉人出庭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原有的公诉人素质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方式的要求,同时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代表的检察机关的形象,公诉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公诉权能否正确行使,关系到国家司法形象,因此,必须尽快设立统一的、高起点的公诉人选用制度。当前应由省级检察机关制定严格的、高标准的公诉人选用机制,在所辖范围内三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官中经过层层选拔择优选用,将适应公诉工作的检察官充实到公诉人队伍中,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
2.实行职业公诉人制度所谓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机关中,在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长期、固定、专门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提起并出庭公诉的职业化的检察官。职业公诉人是检察官中的精英,公诉人队伍中的佼佼者。职业公诉人应由高一级人民检察院统一任命,打破行政区划建制,从而使优秀公诉人能够集中统一使用,并根据辖区的检察院公诉力量的强弱统一调配,保障各地公诉力量大致均衡。设立职业公诉人的直接目的,就在于吸引优秀公诉人才,保持公诉队伍稳定。因此,必须切实提高职业公诉人地位:一方面提高职级,打破法律职称晋升常规,在任命职业公诉人的同时,报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检察委员会委员资格,使职业公诉人直接进人检察委员会,并及时晋升相应检察官等级。在提高职级待遇方面,打破比照行政职级的界限,实行分类管理,制定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3.在地级市建立公诉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各地的公诉工作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县区高素质的检察官较多,而有的地区可能相对较少,但一样承担复杂案件的公诉工作。因此,可以在地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组建由该地区两级检察机关的优秀公诉人组成公诉团,并公布其名单,由地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各县区检察院公诉工作的需要,在公诉团成员中统一调配公诉力量。这种作法,在一些有影响的案件中得到了应用,如在胡长清受贿案的办理中,就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院的公诉人员组成公诉团,顺利完成该案的公诉工作。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 公诉一体化 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23-01
当前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院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为指导的有关检察改革正在逐步有序地实施,公诉一体化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业务层面而言,检察一体化改革的重点是公诉一体化和侦查一体化。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如何构建一个符合诉讼规律,又能节省诉讼资源的新的公诉工作机制,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公诉一体化的概念
公诉一体化是从检察一体化中演绎出来的一个子概念。所谓公诉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职能时,打破过去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制度下,把整个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视作一个整体,通过对公诉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从而达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公诉工作方式的一体化,使公诉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有效,实现公诉阶段刑事诉讼效益最大化、公正与效率的最佳体现。
二、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构建的具体设想
(一)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1.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一体化。第一审程序是所有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不起诉,也要经过审查起诉环节)。因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推行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二是上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交由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在案件交由基层院后,由原上级院承办人以以下级院的任命继续审查,下级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协助其工作。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应明确规定公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行必须要在上级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改变管辖后的同级其他院及下级院也要负责案件的监督工作。
2.第二审程序中的公诉一体化。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这一阶段的公诉一体化可设计为:将第一审公诉检察官与第二审检察官合并,由第一审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继续在案件第二审程序中出庭公诉或者抗诉,从而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审程序中要实行公诉一体化,就要删除《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中的上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审查上诉与抗诉案件的规定。应将《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由第一审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继续出席第二审法庭。
3.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公诉一体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审判监督程序中要实行公诉一体化,就要删除《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级相适应”。同理,应当将该条修改为: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出席第一审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继续出庭。
(二)公诉一体化工作機制的建立与完善
1.推行严格的公诉人选用机制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公诉人出庭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原有的公诉人素质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方式的要求,同时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代表的检察机关的形象,公诉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公诉权能否正确行使,关系到国家司法形象,因此,必须尽快设立统一的、高起点的公诉人选用制度。当前应由省级检察机关制定严格的、高标准的公诉人选用机制,在所辖范围内三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官中经过层层选拔择优选用,将适应公诉工作的检察官充实到公诉人队伍中,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
2.实行职业公诉人制度所谓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机关中,在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长期、固定、专门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提起并出庭公诉的职业化的检察官。职业公诉人是检察官中的精英,公诉人队伍中的佼佼者。职业公诉人应由高一级人民检察院统一任命,打破行政区划建制,从而使优秀公诉人能够集中统一使用,并根据辖区的检察院公诉力量的强弱统一调配,保障各地公诉力量大致均衡。设立职业公诉人的直接目的,就在于吸引优秀公诉人才,保持公诉队伍稳定。因此,必须切实提高职业公诉人地位:一方面提高职级,打破法律职称晋升常规,在任命职业公诉人的同时,报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检察委员会委员资格,使职业公诉人直接进人检察委员会,并及时晋升相应检察官等级。在提高职级待遇方面,打破比照行政职级的界限,实行分类管理,制定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3.在地级市建立公诉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各地的公诉工作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县区高素质的检察官较多,而有的地区可能相对较少,但一样承担复杂案件的公诉工作。因此,可以在地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组建由该地区两级检察机关的优秀公诉人组成公诉团,并公布其名单,由地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各县区检察院公诉工作的需要,在公诉团成员中统一调配公诉力量。这种作法,在一些有影响的案件中得到了应用,如在胡长清受贿案的办理中,就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院的公诉人员组成公诉团,顺利完成该案的公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