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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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不论是实际生活中的买卖或者是网上交易,购物行为的兴盛使得商家的规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们也竞相使出自己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低俗现象,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必定是巨大的隐患。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发展的,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它对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平衡有序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关键词:竞争;虚假宣传;社会利益
  近来,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逐渐开始重视起来,首先就表现为在对食品的选择上具有严格的挑选,但是不少商家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导致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受骗、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层出不穷。
  2014年8月初,武汉市民徐先生为了帮助自己戒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数十盒某品牌猴头菇饼干,每天锻炼身体的他却越来越胖了,经检测,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标三倍多。徐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分别组织两次开庭。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这是武汉首例消费者食品能量超标维权案,本案中,超市销售某品牌猴头菇饼干的行为不仅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饼干生产厂家来说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笔者拟从经济法总论中的相关理念探究为何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经济建设就在日积月累的发展当中,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本位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通过规定鼓励维权行为、抑制违法行为等在对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護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需求。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说经济法只是一味的重视整体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它强调的是如何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鼓励正当竞争,同时也保障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以使他们再次获得竞争机会,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二、经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1]在本文中笔者取目的价值来分析,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包括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目的价值冲突大概也就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在某些方面,一方的上升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另一方产生抑制的作用,例如较高的税率可以提高公共福利的标准从而提高整体的公平程度,但却有可能抑制投资的热情从而降低经济效率。公平、效率、自由、秩序都是特别重要的社会价值,当它们成为法律的服务对象时,就是法的最重要的目的价值。
  经济法的特殊价值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对于民商法而言,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最大的特色,它为人们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相同的平台,当事人之间权力对等,义务对等,能力相当,只要彼此约定俗成便可达成一致意见。就形式正义的法而言,实现平等对待当事人就足够了,人们就能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主要从微观经济层面,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保障个体的权益,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双方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的利益和秩序,则非所问。
  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但它更着眼于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即实质公平正义的保护,揭开形式公平正义的面纱,寻找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差别是它的重要的价值体现,主要表现为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发展,以及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多样的积极措施和手段。[2]民商法重在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当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有的时候也许会不择手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甚至损害整体利益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经济法来协调个人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关系。
  市场本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对于经常出现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当市场已经不能很好的予以解决时,经济法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采取市场规制的方式对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特殊保护。经济法通过国家调节,从总体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合理化及发展,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但是社会整体利益不等同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在维持整体利益协调稳定的同时也要保证个人利益的有序发展,在经济法的秩序下,个体虽然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自由与秩序生来既有矛盾,自由是对专制的反抗,但无序、绝对的自由会破坏正常的秩序,故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平衡、统一。[2]
  三、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曾经也被众多学者争论不休,否认它的独立性的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传统法律责任的简单组合,除此之外没有新的责任形式,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存在问题。一个法律部门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关键的要素要看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体制,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毋庸置疑,其责任体制自然就具有独立性,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和传统法律部门有重合之处,但不能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含上述责任。比如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中的普通赔偿,但都归属赔偿这一制裁方式,赔偿损失是财产责任中的一种,任何部门法都可以将赔偿损失作为它们自己的责任形态,所以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必须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又制定出新的制裁方式。责任并不等同于制裁,制裁是承担后果的表现方式,不同的部门法只是对某类责任形式更为侧重,但不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类型。惩罚性赔偿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假一赔三、退一赔十,目的在于针对被告故意的欺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在防止侵权人将来重犯的同时也警戒他人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维护整体实质公平利益的最终目的。   四、案例问题分析
  商品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物,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我们只有通过广告宣传来了解产品的成分、特征、功能,宣传是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更好获利的一种营销手段。但这其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为了谋取利润而采取欺骗手段的现象。
  本案中,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但事实并不如此,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已经远远超标三倍多,消费者正是出于食品能量低不会引发肥胖等目的才会选择该产品,所以饼干外部包装的宣传不具有真实性,已经足够误导消费者,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市场竞争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胜劣汰是正当竞争之后的必然结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一商家,而是作为一种危害社会整体的行为对所有同行的企业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案中饼干的生产厂家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也给其他同行的商家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打破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饼干的实际能量超标也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食品安全问题是百姓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近来不断出现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经济法必须始终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宗旨,在促进个体有序进步的同时要保证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不受侵犯,对于以强欺弱、采用欺骗手段误导消费者等等一系列排挤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真正做到对实质公平正义的切实保护。本案最终判决超市承担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费用,并按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消费者赔偿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虚假宣传行为只是众多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单纯的民事补偿责任已经不足以遏制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了,强硬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能充分体现其目的,所以说不论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的行为还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须要归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
  五、总结
  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时无刻都在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它们扰乱了社会本应有序发展的经济环境,也侵犯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实际利益。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平台,让人们投身自由竞争,把一切有利因素发挥到极限,把事情做到极致,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整体经济良好有序的发展,这是经济法神圣的使命和伟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教育出版社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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