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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