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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犯罪侦查中的适用,方兴未艾。大数据的本质系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大量电子数据加以挖掘。大数据的特性,使其有助于减少侦查活动的恣意性,促进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和案件侦破。但与此同时,其又存在数据收集时的权利保障及偏见效应、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恣意和“黑箱效应”以及数据保管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为此,需要通过采取提升大数据的质量、对数据处理过程进行有限度的公开、对个人信息建立分级保护机制等措施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