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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一项空白,但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艰难情形”规则比较,还有许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文章将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艰难情形”规则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分别展开论述,以期找出《合同法解释(二)》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