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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经济学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赋予了它不是很完善但却接近成熟的特征,它融合了法律的理性、规范性与经济学的效率优先,缓解了法律古板的缺点和市场经济自发性的缺陷,在这个追求经济平稳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时代,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泛但同时又不脱离轨道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法经济学 经济学 产生及发展 研究价值
“法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又被称为“法律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学和法学等。法经济学初步形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将近五十年的发展历史,属于二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是对当今经济发展有着较大影响力的交叉边缘学科。法经济学以法学的、理性的角度分析了经济系统的运行,以经济学工具分析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法经济学为实现财富的平均分配与社会的公平发展作出了细致而全面的分析。关于法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及定义,各个经济学家都有不同的表述,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理查德?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圭多?卡拉布蕾西认为,法经济学研究的是在一个拥有良好框架的社会运行起来可能产生的成本及收益和维护社会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整套装置。查尔斯?罗利认为,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的学科。归结起来,法经济学是分别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探析社会更稳定运行的方法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了效率,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公平。
一、法经济学的产生及发展
法经济学从产生起就交织着两条轨道,一是法学家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完善法律,二是经济学家运用理性的法律观点探讨经济学问题。法经济学从萌芽到成熟经历了各种质疑,并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九十年代后法律的经济分析出现了研究范围扩大、注重博弈分析等新趋势。
1.古典经济学产生之前的法经济学思想
追溯法经济学的渊源,许多学者认为可以追溯到15世纪~16世纪的马基雅维利,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已经有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痕迹,古罗马的贾斯蒂尼安在《民法集成》里也有经济学理论分析法学的成分。
2.法经济学的萌动
从古典经济学的产生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法经济学的萌动时期,斯密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他在《国富论》中,斯密关于“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的讨论被认为是法经济学权威的经典论述[8]。马克思也在《资本论》中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剩余价值规律,充分表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通过这些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与法学的默契互动。
3.法经济学的普及
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是法经济学快速普及的时期,这一时期由于美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艾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认识到了政府“看不见的手”的重要性,用法律对经济发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由此被人们更重视。
4.法经济学的产生
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法经济学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的转变,1958年,迪莱克特在芝加哥大学创办了《法律与经济学杂志》,推动了经济学与法学的结合,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克斯定理,他们被认为是现代法经济学诞生的标志。
二、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
1.法律的经济理论
法律是人类社会演进的产物,它的产生来源于人类对法律的需求,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有利于满足人们长期以来对效率的诉求。马克思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有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这个意志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的制定影响其经济利益,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从经济的角度看法律才更能使法律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2.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需求
法律服务于经济基础,市场化的经济发展环境可能会导致时间上、空间上的不均衡,而法律对经济的规范有利于引导、促进、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韦伯认为,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至少,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最强烈、最直观的因素之一,社会群体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物质利益的配合,而任何为法律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这一群体,他们是有共识的群体。
三、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1.个人主义与最大化
经济学的研究以个人主义的假定为基础,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的研究基础上的,分析研究的对象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基于个人选择的结果。最大化原则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的个人或企业。由此可以看出法经济学是以理性的方式看经济,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2.成本-收益分析
法律同经济学一样,也需要成本-收益分析,法律成本是人们在进行复杂的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其具体数额很难确定,法律收益是法行为对法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产生的社会效果。法律收益的内涵要远远大于经济收益,参考经济学分析方法更有利于法律活动中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结合经济学研究法律更有利于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优化发展环境。
3.均衡分析
对均衡的分析不仅可以用于物理系、经济学,也可以用于法学,任何一个空间体内都需要均衡,生物链中的各物种相互作用形成均衡,经济中的供需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达到均衡,法律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均衡配置达到均衡,一切法律活动都应以均衡原则作为其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
四、法经济学的研究价值 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结合了这两种学科的优势,突破了法律原有的单一强调公平观念与经济原有的单一强调效率观念,在不断发展中使效益观、价值观更完善。
1.赋予了法学经济内涵,促进了法律的完善与法学的发展
将经济学研究纳入法律研究中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律规则被作为一个运行的经济体加以研究,改变了传统的呆板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正的配置资源,所有的法律行动,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执法实际上都是在分配稀缺资源,将经济思想考虑在法律的制定、执行之中才更有利于法律服务社会。
2.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规范,促进经济发展
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扩展了以市场中的个体与组织选择作为研究对象的微观经济分析领域,促进了对其他制度与非市场现象的研究与理解。科斯认为,经济学家研究其他社会制度是因为这是理解经济制度本身的需要,同样,对法学的研究更有利于经济学家从法学的角度探究经济发展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待法律制度问题,并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揭示经济制度的运行规律,对经济走向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指导了当今社会对效率、公平、自主的价值观
法经济学强调法律应协助实现公平、效率和自主价值观的有机结合,使法学摆脱了原来的“就法论法”、保守、被动地讨论经济问题,成长为更主动地与经济理论有机结合、辅助促进经济发展的成熟学科。法经济学是以“经纪人”的假设来设计法律方案的,这就使法律更贴近现实,更能有效的完善法律并提高经济效益。经济学与法学内在的统一于法律均衡、经济均衡,任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均衡都是有效率的,当经济与法律同步实现了帕累托均衡,我们就说,此时的经济、法律制度是最能促进社会效率、公平、自主 价值观的。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设计了一副正义之邦的蓝图,主张“公正即和谐”,公平与正义就是指社会各方面的矛盾都得到妥善协调,法经济学强调的正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内在的、固有的联系。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市场的优化配置,法律的运作必须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这与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原则是不谋而合的,这也正体现了和谐社会对效率、公平、自主的要求。在对法经济学的进一步研究中,要进一步结合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Charles K.Rowley.Public Choice and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In:Nicholas Mercuro,ed.Law and Economic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
[3]冯玉军.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4]熊彼特.经济分析史[M].商务印书馆.1981.110,111,189,272.
[5]曲振涛.法经济学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马克思·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35.
[7]卢现祥.法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
[8]谢地.法经济学[M].科学出版社,2009,4.
[9]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01,第1版.
关键词:法经济学 经济学 产生及发展 研究价值
“法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又被称为“法律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学和法学等。法经济学初步形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将近五十年的发展历史,属于二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是对当今经济发展有着较大影响力的交叉边缘学科。法经济学以法学的、理性的角度分析了经济系统的运行,以经济学工具分析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法经济学为实现财富的平均分配与社会的公平发展作出了细致而全面的分析。关于法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及定义,各个经济学家都有不同的表述,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理查德?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圭多?卡拉布蕾西认为,法经济学研究的是在一个拥有良好框架的社会运行起来可能产生的成本及收益和维护社会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整套装置。查尔斯?罗利认为,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的学科。归结起来,法经济学是分别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探析社会更稳定运行的方法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了效率,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公平。
一、法经济学的产生及发展
法经济学从产生起就交织着两条轨道,一是法学家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完善法律,二是经济学家运用理性的法律观点探讨经济学问题。法经济学从萌芽到成熟经历了各种质疑,并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九十年代后法律的经济分析出现了研究范围扩大、注重博弈分析等新趋势。
1.古典经济学产生之前的法经济学思想
追溯法经济学的渊源,许多学者认为可以追溯到15世纪~16世纪的马基雅维利,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已经有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痕迹,古罗马的贾斯蒂尼安在《民法集成》里也有经济学理论分析法学的成分。
2.法经济学的萌动
从古典经济学的产生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法经济学的萌动时期,斯密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他在《国富论》中,斯密关于“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的讨论被认为是法经济学权威的经典论述[8]。马克思也在《资本论》中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剩余价值规律,充分表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通过这些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与法学的默契互动。
3.法经济学的普及
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是法经济学快速普及的时期,这一时期由于美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艾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认识到了政府“看不见的手”的重要性,用法律对经济发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由此被人们更重视。
4.法经济学的产生
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法经济学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的转变,1958年,迪莱克特在芝加哥大学创办了《法律与经济学杂志》,推动了经济学与法学的结合,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克斯定理,他们被认为是现代法经济学诞生的标志。
二、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
1.法律的经济理论
法律是人类社会演进的产物,它的产生来源于人类对法律的需求,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有利于满足人们长期以来对效率的诉求。马克思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有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这个意志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的制定影响其经济利益,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从经济的角度看法律才更能使法律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2.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需求
法律服务于经济基础,市场化的经济发展环境可能会导致时间上、空间上的不均衡,而法律对经济的规范有利于引导、促进、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韦伯认为,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至少,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最强烈、最直观的因素之一,社会群体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物质利益的配合,而任何为法律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这一群体,他们是有共识的群体。
三、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1.个人主义与最大化
经济学的研究以个人主义的假定为基础,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的研究基础上的,分析研究的对象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基于个人选择的结果。最大化原则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的个人或企业。由此可以看出法经济学是以理性的方式看经济,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2.成本-收益分析
法律同经济学一样,也需要成本-收益分析,法律成本是人们在进行复杂的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其具体数额很难确定,法律收益是法行为对法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产生的社会效果。法律收益的内涵要远远大于经济收益,参考经济学分析方法更有利于法律活动中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结合经济学研究法律更有利于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优化发展环境。
3.均衡分析
对均衡的分析不仅可以用于物理系、经济学,也可以用于法学,任何一个空间体内都需要均衡,生物链中的各物种相互作用形成均衡,经济中的供需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达到均衡,法律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均衡配置达到均衡,一切法律活动都应以均衡原则作为其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
四、法经济学的研究价值 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结合了这两种学科的优势,突破了法律原有的单一强调公平观念与经济原有的单一强调效率观念,在不断发展中使效益观、价值观更完善。
1.赋予了法学经济内涵,促进了法律的完善与法学的发展
将经济学研究纳入法律研究中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律规则被作为一个运行的经济体加以研究,改变了传统的呆板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正的配置资源,所有的法律行动,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执法实际上都是在分配稀缺资源,将经济思想考虑在法律的制定、执行之中才更有利于法律服务社会。
2.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规范,促进经济发展
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扩展了以市场中的个体与组织选择作为研究对象的微观经济分析领域,促进了对其他制度与非市场现象的研究与理解。科斯认为,经济学家研究其他社会制度是因为这是理解经济制度本身的需要,同样,对法学的研究更有利于经济学家从法学的角度探究经济发展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待法律制度问题,并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揭示经济制度的运行规律,对经济走向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指导了当今社会对效率、公平、自主的价值观
法经济学强调法律应协助实现公平、效率和自主价值观的有机结合,使法学摆脱了原来的“就法论法”、保守、被动地讨论经济问题,成长为更主动地与经济理论有机结合、辅助促进经济发展的成熟学科。法经济学是以“经纪人”的假设来设计法律方案的,这就使法律更贴近现实,更能有效的完善法律并提高经济效益。经济学与法学内在的统一于法律均衡、经济均衡,任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均衡都是有效率的,当经济与法律同步实现了帕累托均衡,我们就说,此时的经济、法律制度是最能促进社会效率、公平、自主 价值观的。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设计了一副正义之邦的蓝图,主张“公正即和谐”,公平与正义就是指社会各方面的矛盾都得到妥善协调,法经济学强调的正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内在的、固有的联系。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市场的优化配置,法律的运作必须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这与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原则是不谋而合的,这也正体现了和谐社会对效率、公平、自主的要求。在对法经济学的进一步研究中,要进一步结合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Charles K.Rowley.Public Choice and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In:Nicholas Mercuro,ed.Law and Economic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
[3]冯玉军.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4]熊彼特.经济分析史[M].商务印书馆.1981.110,111,189,272.
[5]曲振涛.法经济学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马克思·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35.
[7]卢现祥.法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
[8]谢地.法经济学[M].科学出版社,2009,4.
[9]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01,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