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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经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正式出台。《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福建省将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台胞,可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批准其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如果台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则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可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