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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关系国计民生,政府历来对其实行专营专卖,并诉诸于刑。我国涉盐行为入罪用刑始于汉代,至唐朝五代十国时期,涉盐犯罪的刑多且更为苛严,最高可处以死刑。宋元时期涉盐犯罪的刑罚有所轻缓,明清涉盐犯罪的刑罚制度已相对成熟完备。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刑法初始规制涉盐的投机倒把行为,1997年刑法主要规制非法经营盐的行为,并辅之规制生产、销售伪劣盐的行为。随着我国盐业体制的改革和变化,非法经营盐的行为应当出罪,刑法主要对涉生产、销售伪劣盐的行为进行规制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