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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自古呈现一种"治理共同体"格局,在内生性的自我共同体结构之外,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制参与和治理。建国以后,强制参与的进程更为密集与细致,表现为一种权力的"下沉"。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制是这种"下沉"的赓续与"转化"。"村规民约"自古随传统的变迁而变迁,当下是由现代的法律规制进行理性化再造,这种再造冒着理性独断的危险。而当下这种村规民约并非知识论上的"实践性知识",仅仅是乡村变迁进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