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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国时期河南省的反缠足运动一直以严禁为主线,成立河南省放足处,各县放足分处作为反缠足运动的主要机构,颁布一系列禁止缠足的条例,制订严厉的惩罚措施,将禁止缠足的成果作为考核官员的一项标准。河南省的反缠足运动经历了劝、禁并行,厉行严禁和法律制约三个阶段,在此过程中官方主导作用贯穿始终。
关键词:反缠足;河南省;妇女
前言
学界对近代河南妇女的放足运动缺乏深入的研究,只有极少数的文章或著作略有提及。程有为、王天奖主编的《河南通史》描述了河南省妇女的放足运动,但限于文章篇幅和通论性的体裁,论述较为简略。杨兴梅《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努力与成效述略》描述了冯玉祥控制下的豫陕甘三省的放足运动,但其侧重叙述官府的惩罚措施,给予消极评价,忽视其积极意义。康运东《冯玉祥主政河南(1927—1930)—以地方政权和社会控制为中心》简述了冯玉祥统治河南时期的妇女放足运动。柳贺《冯玉祥主政时期河南妇女放足运动》把视角置于冯玉祥在河南统治时期反缠足运动的进展,肯定了其在放足运动中的一系列成效,同时分析了河南省放足运动没有取得彻底成功的原因。赵天鹭《放足与革命:冯玉祥与河南放足运动(1927-1928)——以《放足丛刊》为中心 》以《放足丛刊》为研究对象,反思了冯玉祥统治时期河南省在放足运动中因急于求成而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和对女性造成的伤害,并探究中国反缠足运动步履维艰的原因。
上述文章的研究多局限于冯玉祥主政时期,未对民国时期河南省的放足运功进行深入的探究和总结。因此本文拟从民国时期河南省放足运动过程中颁布的禁缠足条例,分析河南省反缠足运动的开展方式和发展趋势。
河南省反缠足运动的开展方式
早期北京政府延续清廷1902年的劝导思路,多次否决民间士绅和反缠足人士严禁缠足的申请。但由于民国政局动荡,中央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力有限,地方军阀在各自的控制范围内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因而有些地区并未遵从北京政府的劝导思路,而是采取了劝、禁并行的措施。1919年河南省政府就制订了惩罚缠足规则四条:十五岁以下幼女不准再缠,已缠者立即解放,违令者每月科以罚金;缠足者入学必放,不照章者斥退;限期组织天足会检查会,以便检查。此四条办法都是明确的处罚条文,而且含有态度强烈的严禁之词,并无一条与劝导有关,尽管此方法的实施情况不得而知,但可以看出“禁罚”是该方法的主要特征。
冯玉祥第一次督豫时便颁布了十项《督豫政策大纲》,其中一项规定了“厉行剪发放足,以除陋习”。但由于冯玉祥和吴佩孚不和而被撤职,剪发放足运动也随之夭折。1927年冯玉祥第二次主豫后,又重新开展了剪发放足运动。
1927年10月3日河南省放足处成立,下设两科,第一科负责放足处文书、会计庶务、收发文件等事项,第二科负责编纂放足文件、宣传、检查各项事宜。为尽快铲除缠足陋习,解除妇女痛苦,改良社会风气,河南省政府又于各县成立放足分处,分处的处长由县长兼任,“县长具有除害之实责”。同时,各县还成立了直辖于放足分处之下的放足分处办事处,秉承放足分处的命令,办理所辖区域劝导、调查妇女放足的一切事宜。1928年5月,南京中央政府批准由内政部颁发禁止男子蓄发辫和女子缠足的禁令,通令各省一体遵办,切实查禁。自放足运动一开始,河南省政府便制定了《河南省取缔妇女缠足办法》,河南省放足处及放足分处根据此办法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工作计划,在督促放足工作的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自制定《取缔妇女缠足办法》以来,河南省政府推行的放足措施与之前相比更加详细、全面,其强制性更为突出。从劝导期到检查期,官方的主导作用贯穿始终,以前主要负责劝导的学校、法团等成了政治力量的辅助部分。官方主导加上严厉的惩罚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河南省妇女放足运动的开展。
河南省反缠足运动的发展趋势
1930年河南省政府改组,反缠足运动被纳入到国民政府系统,几乎每年都会颁布禁止缠足训令并制订相关办法。1931年3月省政府拟定《例行放足办法十一条》,8月即对各县县长及公安局局长办理放足成绩加以考核,以督促各县加快反缠足的进程。然1932年,省政府见“时隔数月,而遵令呈复或办有成绩者,仍寥寥无几”,而“民间积习太深,解放仍属寥寥”,又提出变通办法:“先由城区妇女及各县公务人员之直系亲属妇女,首自解放”,并拟定了针对上述人员的补充办法三项。至1933年,省民政厅见“各县县长其能遵令办理按期呈报者,固不乏人;而奉行故事,视同具文者,亦属不少”。又于4月19 日、6月20日、7月3日、8月10日、11月3日五次训令各县政府加紧遵办,“毋得再行敷衍”,并制订“分区推进办法”,将反缠足的责任与保甲制度联系起來:甲长、保长、区长、县长层层负责,务必于当年12月底“将乡区缠足妇女,一律解放完毕”。1934年河南省再次制定《禁止男子蓄辫女子缠足办法》、《限期禁绝缠足奖惩办法》等条例,继续查禁缠足。
1939年6月第一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电令严行取缔妇女缠足,并以此考核各级官吏。河南省又将禁止缠足列为“年度行政计划重要工作之一”,规定各县缠足妇女须于1939年12月底前一律禁绝。同时令各禁烟委员会委员“对于各县放足情形加以考察督促”。至1940年2月24日止,先后有45县呈送禁绝妇女缠足切结,有19县呈报正在积极办理,未呈报的还有43县。
1940年3月,河南省政府以缠足似属伤害肢体,拟以刑法“伤害罪”判处其家长,请司法院解释。禁止缠足最终从行政条规上升到法律范畴,国家对不缠足运动的干预又上升了一个新的台阶。
结论
河南省政府在反缠足运动过程中以严禁为主线,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成立河南省放足处、各县放足分处,这些严密的组织机构为督促放足工作的开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河南省取缔妇女缠足办法》条例的颁布更将反缠足运动进一步规范化。从1931年至1939年,河南省政府不间断地颁布各种放足条例,并以放足情况做为考核官员的标准,1940年正式将缠足行为编入刑法“伤害罪”,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放足运动的开展。河南省反缠足运动从劝、禁并行、厉行严禁缠足到以法律制约,官方主导作用贯穿始终。
参考文献:
《河南省政府咨复内政部》,1940年3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12(6)-18286.
杨兴梅 《身体之争:近代中国反缠足历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年
杨兴梅 《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努力与成效述略》 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年
康运东 《冯玉祥主政河南(1927-1930)-以地方政权和社会控制为中心》 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年
柳贺:《冯玉祥主政时期河南妇女放足运动》,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赵天鹭 《放足与革命:冯玉祥与河南放足运动(1927-1928)以《放足丛刊》为中心》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 02期
关键词:反缠足;河南省;妇女
前言
学界对近代河南妇女的放足运动缺乏深入的研究,只有极少数的文章或著作略有提及。程有为、王天奖主编的《河南通史》描述了河南省妇女的放足运动,但限于文章篇幅和通论性的体裁,论述较为简略。杨兴梅《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努力与成效述略》描述了冯玉祥控制下的豫陕甘三省的放足运动,但其侧重叙述官府的惩罚措施,给予消极评价,忽视其积极意义。康运东《冯玉祥主政河南(1927—1930)—以地方政权和社会控制为中心》简述了冯玉祥统治河南时期的妇女放足运动。柳贺《冯玉祥主政时期河南妇女放足运动》把视角置于冯玉祥在河南统治时期反缠足运动的进展,肯定了其在放足运动中的一系列成效,同时分析了河南省放足运动没有取得彻底成功的原因。赵天鹭《放足与革命:冯玉祥与河南放足运动(1927-1928)——以《放足丛刊》为中心 》以《放足丛刊》为研究对象,反思了冯玉祥统治时期河南省在放足运动中因急于求成而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和对女性造成的伤害,并探究中国反缠足运动步履维艰的原因。
上述文章的研究多局限于冯玉祥主政时期,未对民国时期河南省的放足运功进行深入的探究和总结。因此本文拟从民国时期河南省放足运动过程中颁布的禁缠足条例,分析河南省反缠足运动的开展方式和发展趋势。
河南省反缠足运动的开展方式
早期北京政府延续清廷1902年的劝导思路,多次否决民间士绅和反缠足人士严禁缠足的申请。但由于民国政局动荡,中央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力有限,地方军阀在各自的控制范围内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因而有些地区并未遵从北京政府的劝导思路,而是采取了劝、禁并行的措施。1919年河南省政府就制订了惩罚缠足规则四条:十五岁以下幼女不准再缠,已缠者立即解放,违令者每月科以罚金;缠足者入学必放,不照章者斥退;限期组织天足会检查会,以便检查。此四条办法都是明确的处罚条文,而且含有态度强烈的严禁之词,并无一条与劝导有关,尽管此方法的实施情况不得而知,但可以看出“禁罚”是该方法的主要特征。
冯玉祥第一次督豫时便颁布了十项《督豫政策大纲》,其中一项规定了“厉行剪发放足,以除陋习”。但由于冯玉祥和吴佩孚不和而被撤职,剪发放足运动也随之夭折。1927年冯玉祥第二次主豫后,又重新开展了剪发放足运动。
1927年10月3日河南省放足处成立,下设两科,第一科负责放足处文书、会计庶务、收发文件等事项,第二科负责编纂放足文件、宣传、检查各项事宜。为尽快铲除缠足陋习,解除妇女痛苦,改良社会风气,河南省政府又于各县成立放足分处,分处的处长由县长兼任,“县长具有除害之实责”。同时,各县还成立了直辖于放足分处之下的放足分处办事处,秉承放足分处的命令,办理所辖区域劝导、调查妇女放足的一切事宜。1928年5月,南京中央政府批准由内政部颁发禁止男子蓄发辫和女子缠足的禁令,通令各省一体遵办,切实查禁。自放足运动一开始,河南省政府便制定了《河南省取缔妇女缠足办法》,河南省放足处及放足分处根据此办法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工作计划,在督促放足工作的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自制定《取缔妇女缠足办法》以来,河南省政府推行的放足措施与之前相比更加详细、全面,其强制性更为突出。从劝导期到检查期,官方的主导作用贯穿始终,以前主要负责劝导的学校、法团等成了政治力量的辅助部分。官方主导加上严厉的惩罚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河南省妇女放足运动的开展。
河南省反缠足运动的发展趋势
1930年河南省政府改组,反缠足运动被纳入到国民政府系统,几乎每年都会颁布禁止缠足训令并制订相关办法。1931年3月省政府拟定《例行放足办法十一条》,8月即对各县县长及公安局局长办理放足成绩加以考核,以督促各县加快反缠足的进程。然1932年,省政府见“时隔数月,而遵令呈复或办有成绩者,仍寥寥无几”,而“民间积习太深,解放仍属寥寥”,又提出变通办法:“先由城区妇女及各县公务人员之直系亲属妇女,首自解放”,并拟定了针对上述人员的补充办法三项。至1933年,省民政厅见“各县县长其能遵令办理按期呈报者,固不乏人;而奉行故事,视同具文者,亦属不少”。又于4月19 日、6月20日、7月3日、8月10日、11月3日五次训令各县政府加紧遵办,“毋得再行敷衍”,并制订“分区推进办法”,将反缠足的责任与保甲制度联系起來:甲长、保长、区长、县长层层负责,务必于当年12月底“将乡区缠足妇女,一律解放完毕”。1934年河南省再次制定《禁止男子蓄辫女子缠足办法》、《限期禁绝缠足奖惩办法》等条例,继续查禁缠足。
1939年6月第一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电令严行取缔妇女缠足,并以此考核各级官吏。河南省又将禁止缠足列为“年度行政计划重要工作之一”,规定各县缠足妇女须于1939年12月底前一律禁绝。同时令各禁烟委员会委员“对于各县放足情形加以考察督促”。至1940年2月24日止,先后有45县呈送禁绝妇女缠足切结,有19县呈报正在积极办理,未呈报的还有43县。
1940年3月,河南省政府以缠足似属伤害肢体,拟以刑法“伤害罪”判处其家长,请司法院解释。禁止缠足最终从行政条规上升到法律范畴,国家对不缠足运动的干预又上升了一个新的台阶。
结论
河南省政府在反缠足运动过程中以严禁为主线,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成立河南省放足处、各县放足分处,这些严密的组织机构为督促放足工作的开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河南省取缔妇女缠足办法》条例的颁布更将反缠足运动进一步规范化。从1931年至1939年,河南省政府不间断地颁布各种放足条例,并以放足情况做为考核官员的标准,1940年正式将缠足行为编入刑法“伤害罪”,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放足运动的开展。河南省反缠足运动从劝、禁并行、厉行严禁缠足到以法律制约,官方主导作用贯穿始终。
参考文献:
《河南省政府咨复内政部》,1940年3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12(6)-18286.
杨兴梅 《身体之争:近代中国反缠足历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年
杨兴梅 《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努力与成效述略》 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年
康运东 《冯玉祥主政河南(1927-1930)-以地方政权和社会控制为中心》 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年
柳贺:《冯玉祥主政时期河南妇女放足运动》,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赵天鹭 《放足与革命:冯玉祥与河南放足运动(1927-1928)以《放足丛刊》为中心》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 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