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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而原告主体制度作为该项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益诉讼相对于私利诉讼而言,注重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在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拓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有三类: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此外,还应该保障公民的利益,让农民当家做主,参与到环境公益保护的过程中,并赋予农民权利,从而更好地提升和改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能够更大程度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