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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初,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根据债的相对性而导致诉讼主体的特定性,使得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受侵害的经营者才有主张损害赔偿等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时的救济依据。笔者认为应当构建起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之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直接启动民事救济程序的权利,以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