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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借名买房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具有多种裁判思路.现行裁判思路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不仅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还导致执行各方利益的缺失和失衡,需要修正.法官在裁判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即借名人居住利益的保护、借名人对房屋“名实不符”状态可归责性的惩罚、申请执行人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房屋登记信息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杜绝借名行为司法裁判引导功能的发挥.同时,要基于借名人和申请执行人对出名人享有权利的优先性的比较分析,来构建全面、合理、系统的裁判思路.前诉执行异议之诉中借名人败诉时,认不认可判决分别有两条救济路径.不认可判决时,借名人可以通过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申请再审以获得救济.为预防或减少损害,需要利用中止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