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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法律理论牢牢建立在日常语言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而富勒对哈特的批判也是建立在语言学的基础上。哈特“描述社会学”倾向一种静态的听者中心的语义学描述,忽视语言的互动性,容易产生“单向权威投射”法律观。而富勒认为,语言是一种交流过程,其形式源自于并且依赖于交流。通过语词进行交流涉及到激发另一个心灵的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言说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中构成“法的内在道德”,道德使法律得以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