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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信息的风险不断挑战信息技术的升级和法律体系的建设,相较于英美法系以隐私权为基础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以信息自决权为基础的制定法、立法例,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呈现严重碎片化状态,各部门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不统一、不衔接,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边界不明确,基础概念、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承担等更是缺失.文章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归纳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权利属性,详细区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指出具体罪名的立法缺憾,从而提出修改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一般原则和程序规则等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