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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木材检验工作是林区木材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环节的基础工作,增强木材检验员的业务素质,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本文从明确木材检验员的职责范围、规范木材检验员的行为管理、建立木材检验监督长效机制、执行木材检验员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木材检验的组织领导这五个方面重点论述了提升木材检验员素质的措施。
关键词:林区;木材检验员;素质
木材检验工作是森工林区木材生产和经营的重点,又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热点,也是林区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木材检验工作事关森工木材生产、流通、销售的各环节;事关森林采伐限额的落实和林业企业的社会形象。为此,增强木材检验员的业务素质,是实现森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也是加快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步伐的必然要求。以下就五个方面论述了增强林区木材检验员业务素质的一些必要措施:
1 明确木材检验员的职责范围
1.1木材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企业的木材检验标准,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严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服从分配。
1.2木材检验员必须认真履行国家、省、企业关于木材检验工作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单位的调配,严格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凭本单位开具的木材检验通知单到指定的山场、楞场、贮木场进行现场检验,并准确记录有关数据,做到账货相符。
1.3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木材检验员进行培训、考核,不断增强检验员的业务素质,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1.4检验员必须认真填写好木材检验运输单的起止有效时限,精心保管好检验单据及一切专用工具,对重要项目如发货时间、树材种、根数、材积、规格、采伐证号及检验通知单号等不得涂改或漏填。
1.5检验员要按检验单据有关规定的种类准确使用,不得乱用或错用。遗失检验单据,应于当天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书面说明情况。
2 规范木材检验员的行为管理
2.1检验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检验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领导,有事外出时要请假,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2检验人员在检验木材时应佩戴工作胸卡。做到文明检验,服务周到,坚决抵制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在检验工作中,如遇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实行预约,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到现场检验。
2.3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不能为无牌、无照、无证的车辆参与运输木材检尺及出具检验单据;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应切实注意安全,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打架、斗殴、赌博,严禁酒后驾车,违者将严肃处理。
2.4为引导木材的深度加工,提高木材的附加值,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检验员不得为小规模加工企业提供原木出库检验业务。
3 建立木材检验监督长效机制
3.1木材检验监督小组由监察、法制、林政等部门组成,由分管木材检验的局领导任组长,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深入山场、楞场、贮木场进行抽查。
3.2木材检验监督小组在督察和复检中,发现误差或违规检验的,应记录在案,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所属单位。发现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应通知责任人到场。责任人未能到场,由单位领导或监督小组两人以上予以鉴证。
3.3木材检验员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主动配合检查,并在复检单上签字确认。如出现违规或误差较为严重时,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监督小组可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处罚。对失误严重、态度蛮横的应从重处罚。
3.4对一般违规或误差,需赔偿或罚款处罚的由所在单位做出处理意见,记录在案,并报局检验监督小组备案。情节严重须停岗或处罚的,由监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罚款及赔偿损失款一律上缴林业局财务科。
3.5责任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向局检验监督小组提出复议请求,检验监督小组须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4 执行木材检验员责任追究制度
4.1检验员检验出库不得出现超过规定限度的正负误差,若出现数量、质量误差的,则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4.1.1径级误差超过±1 %而未达±5 %,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 %而未达±7 %,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一个月;达±7 %而未达±10 %,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半年;超过±10 %给予检验员解聘。
4.1.2根数误差超过1根而未达3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一个月;达三根而未达5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半年;达5根以上,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一年。径级、根数误差可同时并罚。
4.2检尺误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检验员负责赔偿,所在单位不准报支,更不得转嫁给业主。赔偿金额按误差材积乘以木材现行销售价格计算。
4.3木材检验管理人员,疏于管理,造成检验重大事故的,如出现检验员套开检验单据,为盗伐、滥伐的木材提供检验等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 强化木材检验的组织领导
木材检验单位要切实加强木材检验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关心检验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呼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充分调动检验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完善检验员的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局检验监督小组要定期对各木材检验单位的领导及检验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实行统一调配。
关键词:林区;木材检验员;素质
木材检验工作是森工林区木材生产和经营的重点,又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热点,也是林区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木材检验工作事关森工木材生产、流通、销售的各环节;事关森林采伐限额的落实和林业企业的社会形象。为此,增强木材检验员的业务素质,是实现森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也是加快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步伐的必然要求。以下就五个方面论述了增强林区木材检验员业务素质的一些必要措施:
1 明确木材检验员的职责范围
1.1木材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企业的木材检验标准,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严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服从分配。
1.2木材检验员必须认真履行国家、省、企业关于木材检验工作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单位的调配,严格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凭本单位开具的木材检验通知单到指定的山场、楞场、贮木场进行现场检验,并准确记录有关数据,做到账货相符。
1.3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木材检验员进行培训、考核,不断增强检验员的业务素质,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1.4检验员必须认真填写好木材检验运输单的起止有效时限,精心保管好检验单据及一切专用工具,对重要项目如发货时间、树材种、根数、材积、规格、采伐证号及检验通知单号等不得涂改或漏填。
1.5检验员要按检验单据有关规定的种类准确使用,不得乱用或错用。遗失检验单据,应于当天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书面说明情况。
2 规范木材检验员的行为管理
2.1检验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检验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领导,有事外出时要请假,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2检验人员在检验木材时应佩戴工作胸卡。做到文明检验,服务周到,坚决抵制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在检验工作中,如遇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实行预约,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到现场检验。
2.3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不能为无牌、无照、无证的车辆参与运输木材检尺及出具检验单据;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应切实注意安全,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打架、斗殴、赌博,严禁酒后驾车,违者将严肃处理。
2.4为引导木材的深度加工,提高木材的附加值,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检验员不得为小规模加工企业提供原木出库检验业务。
3 建立木材检验监督长效机制
3.1木材检验监督小组由监察、法制、林政等部门组成,由分管木材检验的局领导任组长,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深入山场、楞场、贮木场进行抽查。
3.2木材检验监督小组在督察和复检中,发现误差或违规检验的,应记录在案,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所属单位。发现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应通知责任人到场。责任人未能到场,由单位领导或监督小组两人以上予以鉴证。
3.3木材检验员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主动配合检查,并在复检单上签字确认。如出现违规或误差较为严重时,责任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监督小组可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处罚。对失误严重、态度蛮横的应从重处罚。
3.4对一般违规或误差,需赔偿或罚款处罚的由所在单位做出处理意见,记录在案,并报局检验监督小组备案。情节严重须停岗或处罚的,由监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罚款及赔偿损失款一律上缴林业局财务科。
3.5责任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向局检验监督小组提出复议请求,检验监督小组须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4 执行木材检验员责任追究制度
4.1检验员检验出库不得出现超过规定限度的正负误差,若出现数量、质量误差的,则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4.1.1径级误差超过±1 %而未达±5 %,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 %而未达±7 %,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一个月;达±7 %而未达±10 %,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半年;超过±10 %给予检验员解聘。
4.1.2根数误差超过1根而未达3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一个月;达三根而未达5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半年;达5根以上,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停岗一年。径级、根数误差可同时并罚。
4.2检尺误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检验员负责赔偿,所在单位不准报支,更不得转嫁给业主。赔偿金额按误差材积乘以木材现行销售价格计算。
4.3木材检验管理人员,疏于管理,造成检验重大事故的,如出现检验员套开检验单据,为盗伐、滥伐的木材提供检验等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 强化木材检验的组织领导
木材检验单位要切实加强木材检验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关心检验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呼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充分调动检验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完善检验员的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局检验监督小组要定期对各木材检验单位的领导及检验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实行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