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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北京青年》周刊
L=李少红(著名导演,电影导演协会会长)
BQ:关于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议,导演争取“二次获酬权”,何平、张杨等导演收到西班牙的一笔版权使用费是起因吗?
L:大概是前年,电影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找到黄建新,当时黄导演是电影导演协会会长,黄导演与电影版权协会签了一份委托合同,代理导演们办理接受各国版权使用费用事务。没想到今年5月就收到了西班牙的第一笔钱,大概有十几个导演收到了。虽然没多少钱,但这事意义重大,前所未有,很新鲜,算是朱老总给大家,也是为中国电影办了件好事。这时正好国家版权局在修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征求大家意见,非常应景,演绎了一遍《著作权法》所提的“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是怎么回事儿。于是大家兴高采烈地把凭证晒到了微博上,想现身说法,支持一把修法的进步。
BQ:《著作权法》几经修订,导演对于现行《著作权法》的意见是什么?
L:《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通过的,当时改革刚开始,体制有很大变化。法律第一次把视听作品作者的定义写进去,并明确有署名权和获酬权。也有了制片人这样新型的权属人,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等人身权利的写入有着历史性的重大意义。但边界性的概念还是模糊不清的。这一次,又经过了十来年,我们加入了WTO,很多规矩都需要跟着相应调整,否则无法接轨。我想这是这次修法的重要前提。那么“二次获酬”被写入法律也是时机和条件都到那儿了。人家都举着(二次酬劳)找到你家门口了,我们却找不到地方收。所以这不是多少收入的问题,是游戏规则,你要和大家一起玩,就得接招儿。
BQ:“协会已经正式向国家新闻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明确了我们的诉求: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70年。”您发微博提到的这几条仍然是导演的基本诉求吗?
L:我这条微博由于字数的限制,观点被误解。后来法律教授一直在给我更正,说导演在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定义里已经是作者了,你怎么还要呢?我说是指在权属上前后条款不一样,前面有署名权,后面他人使用的获酬中又没了(草案3月稿)。在7月份公布的二稿中“获酬权”也加上了。
BQ:此次“二次获酬”权,又引起谁是影片的作者之争,导演跟编剧是如何产生分歧的?
L:我们本来是呼吁给立法机构听的,却惹怒了编剧,意外引出了作者定义的争议。我才了解到在编剧心目中他们才是电影作品惟一的作者。导演只是“包工头”,组织大家按照编剧出的“图纸”造房子的,给予一些小修小改的权限。可(导演是合作作者)在《著作权法》上已很明确,他们好像不知道。说到二次获酬权利,他们声明放弃,理由是第一次都还没拿到,更别提二次了。他们强调时机不成熟,不要拔苗助长。我们在主张权利,先要有了权利,才谈得上制定什么样的法规贯彻执行。怎么能因为现实中的阻力,市场和认识上的不成熟而因噎废食,停滞不前?
BQ:一条新闻报道称:“华谊兄弟公司表示,正在密切关注其进展,力主不应将导演、编剧的‘二次获酬’权写入法律条文,否则将可能损害产业。”为什么制片方对此如此反对?
L:他们想得严重了。大家一直在争论,给了酬金为什么还要分票房,当成劳务报酬的纠纷了。“他人使用”指的是制片人一次使用之后的残值的再分配。他人再使用之后产生的再分配,有制片人的也有作者的。制片人的好说,合作作者呢?一种由制片人代理分给作者,一种是集体机构代理。制片人第一反应是不愿意,首先不愿意接受把权益赋予给他,感觉麻烦,分配就更不愿意了。他们天生不认为残值再分配跟你们有什么关系。西班牙给的就是二次使用费,怎么损害制片人的利益了呢?你卖了地区版权,使用者还要拿出另外的一个比例给创作者,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呀!使用方都认账,不知道为什么制片人不认呢?
BQ:这次导演争取权利的作为,被许多人误认为是“要钱”。在大多人眼里,导演是非常成功的人,过的日子也很好。那么,导演为什么要争取这个权利呢?
L:立法是争取权益。这次修法基于两个前提,一个是产业的发展,很多规则都不适用新的经济活动了。其次是世界全球化,我们的现行法律要和世界接轨,汲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根据我们国家的文化特性,找到适合我们未来十年的规则。我们的权益中自然也包括经济活动的合理受益。谈钱没什么不好,合理合法就行。
BQ:何平导演发微博称:“二次获酬,的确在中国有执行上的难度,也没有实践的经验,但还是希望先争取入法……”是不是说,导演也认为这个条款不够现实,假如难以操作实施,那为什么还要争取这个权利呢?
L:操作和立法是两件事,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就判断不做,不立。而且只有立法了,相应的执行法规才能产生。才可能有实现的那一天。
L=李少红(著名导演,电影导演协会会长)
BQ:关于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议,导演争取“二次获酬权”,何平、张杨等导演收到西班牙的一笔版权使用费是起因吗?
L:大概是前年,电影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找到黄建新,当时黄导演是电影导演协会会长,黄导演与电影版权协会签了一份委托合同,代理导演们办理接受各国版权使用费用事务。没想到今年5月就收到了西班牙的第一笔钱,大概有十几个导演收到了。虽然没多少钱,但这事意义重大,前所未有,很新鲜,算是朱老总给大家,也是为中国电影办了件好事。这时正好国家版权局在修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征求大家意见,非常应景,演绎了一遍《著作权法》所提的“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是怎么回事儿。于是大家兴高采烈地把凭证晒到了微博上,想现身说法,支持一把修法的进步。
BQ:《著作权法》几经修订,导演对于现行《著作权法》的意见是什么?
L:《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通过的,当时改革刚开始,体制有很大变化。法律第一次把视听作品作者的定义写进去,并明确有署名权和获酬权。也有了制片人这样新型的权属人,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等人身权利的写入有着历史性的重大意义。但边界性的概念还是模糊不清的。这一次,又经过了十来年,我们加入了WTO,很多规矩都需要跟着相应调整,否则无法接轨。我想这是这次修法的重要前提。那么“二次获酬”被写入法律也是时机和条件都到那儿了。人家都举着(二次酬劳)找到你家门口了,我们却找不到地方收。所以这不是多少收入的问题,是游戏规则,你要和大家一起玩,就得接招儿。
BQ:“协会已经正式向国家新闻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明确了我们的诉求: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70年。”您发微博提到的这几条仍然是导演的基本诉求吗?
L:我这条微博由于字数的限制,观点被误解。后来法律教授一直在给我更正,说导演在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定义里已经是作者了,你怎么还要呢?我说是指在权属上前后条款不一样,前面有署名权,后面他人使用的获酬中又没了(草案3月稿)。在7月份公布的二稿中“获酬权”也加上了。
BQ:此次“二次获酬”权,又引起谁是影片的作者之争,导演跟编剧是如何产生分歧的?
L:我们本来是呼吁给立法机构听的,却惹怒了编剧,意外引出了作者定义的争议。我才了解到在编剧心目中他们才是电影作品惟一的作者。导演只是“包工头”,组织大家按照编剧出的“图纸”造房子的,给予一些小修小改的权限。可(导演是合作作者)在《著作权法》上已很明确,他们好像不知道。说到二次获酬权利,他们声明放弃,理由是第一次都还没拿到,更别提二次了。他们强调时机不成熟,不要拔苗助长。我们在主张权利,先要有了权利,才谈得上制定什么样的法规贯彻执行。怎么能因为现实中的阻力,市场和认识上的不成熟而因噎废食,停滞不前?
BQ:一条新闻报道称:“华谊兄弟公司表示,正在密切关注其进展,力主不应将导演、编剧的‘二次获酬’权写入法律条文,否则将可能损害产业。”为什么制片方对此如此反对?
L:他们想得严重了。大家一直在争论,给了酬金为什么还要分票房,当成劳务报酬的纠纷了。“他人使用”指的是制片人一次使用之后的残值的再分配。他人再使用之后产生的再分配,有制片人的也有作者的。制片人的好说,合作作者呢?一种由制片人代理分给作者,一种是集体机构代理。制片人第一反应是不愿意,首先不愿意接受把权益赋予给他,感觉麻烦,分配就更不愿意了。他们天生不认为残值再分配跟你们有什么关系。西班牙给的就是二次使用费,怎么损害制片人的利益了呢?你卖了地区版权,使用者还要拿出另外的一个比例给创作者,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呀!使用方都认账,不知道为什么制片人不认呢?
BQ:这次导演争取权利的作为,被许多人误认为是“要钱”。在大多人眼里,导演是非常成功的人,过的日子也很好。那么,导演为什么要争取这个权利呢?
L:立法是争取权益。这次修法基于两个前提,一个是产业的发展,很多规则都不适用新的经济活动了。其次是世界全球化,我们的现行法律要和世界接轨,汲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根据我们国家的文化特性,找到适合我们未来十年的规则。我们的权益中自然也包括经济活动的合理受益。谈钱没什么不好,合理合法就行。
BQ:何平导演发微博称:“二次获酬,的确在中国有执行上的难度,也没有实践的经验,但还是希望先争取入法……”是不是说,导演也认为这个条款不够现实,假如难以操作实施,那为什么还要争取这个权利呢?
L:操作和立法是两件事,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就判断不做,不立。而且只有立法了,相应的执行法规才能产生。才可能有实现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