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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1993年7月,我国在保留过去直线折旧法的基础上,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和船舶运输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和汽车运输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刺激投资的主要经济杠杆之一,客观上也促进了科学技术在生产经营上的应用。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