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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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时代的法制从刑鼎到竹刑 所谓刑鼎,是指在其上记载并公布刑书之鼎。据文献所载,公元前五三六年,最初见于郑国,此后,晋国于公元前五一三年也铸造了刑鼎。
其他文献
僧官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特殊的职官制度,它的研究包括僧署及相应的憎职方面的内容。有文献可考者,寺院基层僧职的出现可追溯到西晋时期或更早些①。
在传统中国,由于儒学对法律的重要影响,所以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种颇为中外学者注意的现象,即某人犯罪后,不仅允许亲属相容隐,而目。严禁亲属相告发,特别是子女如告发父母则更被视为大逆不道,并常被处死。
宋代吏人的来源十分复杂。从阶级的角度来划分,不仅有来自于农民阶级的,也有来自地主、商人和官僚家庭中的,成为宋代诸阶级、诸阶层的混合体。就吏人来源的途径看,宋封建国家规定了差役和募役两项制度,以保证吏人源源不断地补充。
宋代荐举的称谓,据史籍所见颇为错杂,其中常称者有“举官”、“保任”、“保举”、“同罪”、“连坐”、“奏举”、“奏辟”、“辟举”等等,其实际含义和运用又各有别,可见宋代荐举在铨选当中的运用相当广泛,涉及范围相当全面,凡宋代文武官员的差遣、授任:磨勘、转改、注缺、关升之类,无一不用荐举者。
春秋晋惠公六年(公元前645年),晋国在土地制度方面发生过一次重要变革,即所谓“作爱田”。此后又过了将近三百年,商鞅在秦实行“制辕田”的土地政策。
我国古代的户等制度,至迟在东汉即已确立,经魏晋南北朝到唐代逐步发展完善,两宋时期达到高潮,尔后经过辽金元阶段的混乱,到明朝后期才衰落下去①。
长期以来,对清代庄园及庄头的研究,还很薄弱,许多相关的资料,尤其满文档案中的宝贵资料,尚待发掘、使用。本文主要依据近年来辽宁省档案馆整理、翻译的满文《黑图档》及前几年我在大连新发现的清内阁大库散佚档案中有关庄园的资料,对清代庄头的社会地位及历史作用.作一初步的论述,以求正于方家。
在宋代有关矿冶岁课的材料中,一组标为“山泽之人”的官收矿课数字极为重要。其中铜课高达二千一百七十多万斤,铅七百九十多万斤,锡六百一十多万斤,除铅课额稍逊于神宗元丰元年岁课额外,铜、锡岁课均远远超出两宋时期其它岁课之数。
先泰时期诸侯征集武备军实的一项中心内容,便是括马。对外马源畅通,对内括马得法的国家,可以为强国、为伯长、为天下生;反之,刚为弱国、为附庸,甚至宗庙夷毁,族姓绝绪。
旗地是清代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是八旗制度的基础,主要分布于京畿和东北地区。它包括皇庄、王庄、官庄、八旗官兵的土地(即一般旗地)。一般旗地在旗地中的比重很大,并有自身发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