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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责任就是公共管理主体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而对授权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外在的客观责任和内在的主观责任,即制度性责任和伦理性责任的统一。可以把这个称为公共管理责任的二元结构。这恰恰需要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中来把握。近代以来,人类理性中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把客观制度性责任提到空前显赫的位置,以至于主观伦理性责任不断弱化。还主观伦理性责任以应有的地位,已成为对公共管理责任进行全面理性思考的重要任务。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推动了公共伦理问题研究的兴起,预示着价值理性将重新登上自己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