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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监督形式,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事态进行评说、披露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新闻和舆论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新闻要关注舆论,传播舆论;另一方面,舆论要借助新闻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分散的原发性舆论最初只是一种社会心理情绪,媒体用一定的方式公开传播后,如果是领导重视、群众关注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就会引起舆论强势,从而引发其他形式的监督。为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在一定的舆论基础上借助媒体的广泛性、公开性传播以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干预生活,形成舆论强势,从而迫使被监督者接受社会规范,改变既定作为的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方式。
舆论监督的制约
新闻舆论监督不应有禁区,凡是错误的倾向都应受到批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各级政府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不应该拒绝来自人民群众的批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很难开展,作用也非常有限。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因素很多,社会制约和内部制约是两个主要的方面。
“所谓社会制约,就是社会对新闻事业、大众传媒的控制、牵制和约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制约主要有——
观念制约。有这样一些观念: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新闻舆论监督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新闻舆论监督不利于社会稳定,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抹黑出丑。这些观念都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澄清。
权力制约。是指利用某种特定的权力对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进行控制、牵制和约束的因素。主要是媒体的上级体系及其管理部门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宣传纪律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控制。权力制约有遵循新闻生产和传播活动规律的“一致性制约”,也有被监督方借助权力对媒体实施的“矛盾性制约”。现行的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颗齿轮和螺丝钉,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可能是异体监督。监督主体的地位不仅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而且还受制于监督客体。中央媒体曝省级媒体以下的光,省级媒体曝市级媒体以下的光,市级媒体以下就只好批评街道卫生和村级干部的为政不廉了。这种监督层次向下位递移的现象,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的。
关涉者制约。关涉者是指与媒体的生活、经营、传播活动有直接关系或与媒体及其职员的生存状况有间接关系的其他社会部门与单位。媒体既然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大系统中,它不能摆脱与这些关涉者的利害关系,这必然会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触角,减弱它的效力。一些批评报道经过再三斟酌终于未能刊发,部分也是为了不得罪这些部门以免遭到不必要的麻烦,损害媒体本身的利益。此外,新闻舆论监督还比较多地受到法律的制约。
媒体自身内部的制约因素首先是内部管理体制的制约。管理层和采编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在理论上具有接近性,但是具体处理上存在较大差距。采编者付出艰辛劳动做出来的批评报道,管理层因考虑风险系数,可以轻易地找一条理由加以扼杀,采编者的积极性会受挫伤。揭露性的报道在国外通常被称为“调查性报道”,它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有评析性,更费时费力甚至冒险的报道。这就决定了它的高成本性。记者的采访比司法机关的侦破取证还难,斗智斗勇,历尽艰难,稍有差池,就会招来纪律制裁,或者不得不陪原告对簿公堂。这就意味着采访成本包括时间、经费、风险都远非一般性报道所能比拟。高成本、高智能作业应当得到较高补偿,但现行管理体制更多的是讲究平衡,不敢拉大收入差距,也没有给予必要的激励补偿和自主权,难以培养采编者的献身精神。其次是手段的制约。批评报道随机性大,客观事实是一个动态流变的东西,不能重现,而某些不能重现的细节、情境或语态有时恰好是支撑整个报道的关键。当事人不愿意甚至千方百计阻挠记者的追根溯源,知情人碍于种种顾虑不敢实话实说,媒体无法用现行手段来克服这种局限。尽管一些记者尝试“隐性采访”、“偷录”等种种技术手段办法弥补这些缺陷,但总是捉襟见肘,难如人愿。手段的制约使批评报道难以全面取证,这也是媒体常常会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的一个原因。当然还有人员上的制约。搞调查性报道意味着要打破现状,干预阴暗面,挑战权势,大胆质疑,就现行队伍的力量和素质状况而言,尚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要求。
舆论监督的条件
目前,要完全摆脱上述的这些制约是不可能的。但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变“矛盾性制约”为“一致性制约”。
创造一个更加民主公开的监督环境。过去只讲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现在开始实事求是地正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矛盾,可以揭露腐败行为。这些理念上的变化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践是有利的,但我们新闻媒体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舆论,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调查等不能脱离党的正确领导。
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我国的舆论监督的困难,除了权力体制造成的壁垒,还与批评报道容易引起新闻侵权诉讼有关。媒体不得不谨小慎微,或者干脆绕道而行。这样将助长被监督者的气焰,恶性循环下去,社会的民主和法制将付出惨重代价。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就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有力支持。
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新闻舆论监督并不等于批评报道。首先,批评报道是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和主要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批评报道都有监督的本质特征,新闻舆论监督的核心是针对能行使的部门和人物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如果把以整个社会或公众为对象的批评报道理解为舆论监督,势必减弱新闻舆论监督应有的战斗力,使新闻媒体可能沾沾自喜于对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的批评。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并无冲突。正面宣传是指那些弘扬主旋律的褒扬性报道,其本身就包含着对假恶丑的鞭笞与批评,而揭露假恶丑的新闻舆论监督又强烈地表现出对真善美的呼唤与渴求,这只是一个金币的两个面,所以不能简单地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来限制新闻舆论监督。第三,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会添乱。如果一味护短,倒是会养痈遗患,最终乱得不可收拾。新闻舆论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宣泄的平台,使积聚在社会上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从而缓解紧张,活血化淤。通过对被监督者的揭露和抨击,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之余,还可以增进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实实在在地让他们感到:正义永远,腐恶必除。
(作者单位:《党的生活》杂志社)
编校:张红玲
舆论监督的制约
新闻舆论监督不应有禁区,凡是错误的倾向都应受到批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各级政府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不应该拒绝来自人民群众的批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很难开展,作用也非常有限。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因素很多,社会制约和内部制约是两个主要的方面。
“所谓社会制约,就是社会对新闻事业、大众传媒的控制、牵制和约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制约主要有——
观念制约。有这样一些观念: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新闻舆论监督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新闻舆论监督不利于社会稳定,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抹黑出丑。这些观念都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澄清。
权力制约。是指利用某种特定的权力对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进行控制、牵制和约束的因素。主要是媒体的上级体系及其管理部门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宣传纪律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控制。权力制约有遵循新闻生产和传播活动规律的“一致性制约”,也有被监督方借助权力对媒体实施的“矛盾性制约”。现行的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颗齿轮和螺丝钉,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可能是异体监督。监督主体的地位不仅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而且还受制于监督客体。中央媒体曝省级媒体以下的光,省级媒体曝市级媒体以下的光,市级媒体以下就只好批评街道卫生和村级干部的为政不廉了。这种监督层次向下位递移的现象,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的。
关涉者制约。关涉者是指与媒体的生活、经营、传播活动有直接关系或与媒体及其职员的生存状况有间接关系的其他社会部门与单位。媒体既然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大系统中,它不能摆脱与这些关涉者的利害关系,这必然会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触角,减弱它的效力。一些批评报道经过再三斟酌终于未能刊发,部分也是为了不得罪这些部门以免遭到不必要的麻烦,损害媒体本身的利益。此外,新闻舆论监督还比较多地受到法律的制约。
媒体自身内部的制约因素首先是内部管理体制的制约。管理层和采编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在理论上具有接近性,但是具体处理上存在较大差距。采编者付出艰辛劳动做出来的批评报道,管理层因考虑风险系数,可以轻易地找一条理由加以扼杀,采编者的积极性会受挫伤。揭露性的报道在国外通常被称为“调查性报道”,它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有评析性,更费时费力甚至冒险的报道。这就决定了它的高成本性。记者的采访比司法机关的侦破取证还难,斗智斗勇,历尽艰难,稍有差池,就会招来纪律制裁,或者不得不陪原告对簿公堂。这就意味着采访成本包括时间、经费、风险都远非一般性报道所能比拟。高成本、高智能作业应当得到较高补偿,但现行管理体制更多的是讲究平衡,不敢拉大收入差距,也没有给予必要的激励补偿和自主权,难以培养采编者的献身精神。其次是手段的制约。批评报道随机性大,客观事实是一个动态流变的东西,不能重现,而某些不能重现的细节、情境或语态有时恰好是支撑整个报道的关键。当事人不愿意甚至千方百计阻挠记者的追根溯源,知情人碍于种种顾虑不敢实话实说,媒体无法用现行手段来克服这种局限。尽管一些记者尝试“隐性采访”、“偷录”等种种技术手段办法弥补这些缺陷,但总是捉襟见肘,难如人愿。手段的制约使批评报道难以全面取证,这也是媒体常常会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的一个原因。当然还有人员上的制约。搞调查性报道意味着要打破现状,干预阴暗面,挑战权势,大胆质疑,就现行队伍的力量和素质状况而言,尚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要求。
舆论监督的条件
目前,要完全摆脱上述的这些制约是不可能的。但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变“矛盾性制约”为“一致性制约”。
创造一个更加民主公开的监督环境。过去只讲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现在开始实事求是地正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矛盾,可以揭露腐败行为。这些理念上的变化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践是有利的,但我们新闻媒体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舆论,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调查等不能脱离党的正确领导。
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我国的舆论监督的困难,除了权力体制造成的壁垒,还与批评报道容易引起新闻侵权诉讼有关。媒体不得不谨小慎微,或者干脆绕道而行。这样将助长被监督者的气焰,恶性循环下去,社会的民主和法制将付出惨重代价。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就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有力支持。
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新闻舆论监督并不等于批评报道。首先,批评报道是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和主要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批评报道都有监督的本质特征,新闻舆论监督的核心是针对能行使的部门和人物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如果把以整个社会或公众为对象的批评报道理解为舆论监督,势必减弱新闻舆论监督应有的战斗力,使新闻媒体可能沾沾自喜于对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的批评。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并无冲突。正面宣传是指那些弘扬主旋律的褒扬性报道,其本身就包含着对假恶丑的鞭笞与批评,而揭露假恶丑的新闻舆论监督又强烈地表现出对真善美的呼唤与渴求,这只是一个金币的两个面,所以不能简单地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来限制新闻舆论监督。第三,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会添乱。如果一味护短,倒是会养痈遗患,最终乱得不可收拾。新闻舆论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宣泄的平台,使积聚在社会上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从而缓解紧张,活血化淤。通过对被监督者的揭露和抨击,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之余,还可以增进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实实在在地让他们感到:正义永远,腐恶必除。
(作者单位:《党的生活》杂志社)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