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律监督,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法律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其职能的行使,应当立足于检察权的行使,这样才不背离检察权的范围,真正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深入人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从本地实际出发,布置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具体来说,一方面,各地正逐步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很多地方建立了预防工作网络,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气候。有的地方还建立了预防调研机制,起到准确、全面的预测作用。还有的地方,甚至出台了《预防工作条例》,使预防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强化了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从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充实专职的预防工作人员,从制定预防工作制度、工作细则、岗位目标等方面,加强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方面,各种方式开展预防工作。如前文所介绍的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教育预防等,都是各地在实际工作摸索出来并不断完善的工作方式。不仅如此,各地在具体开展的过程中,还纷纷出新招,找新亮点,使预防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然而,从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有一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预防的效果;有一些问题的存在,则影响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工作上的盲目性。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一头扎进预防里,有的地方,见什么新就做什么,见什么热就跟什么,对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思考,有一些工作的开展,甚至并不切合本地实际,预防效果难以起到。同时,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则缺乏宏观的预防规划和指导,各地埋头各搞各的,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得不到推广和应用,也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
2、形式上的表面性。许多地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流于形式,缺乏具体深入的工作措施。这一问题,在行业预防中表现尤其明显。有的地方,为了完成岗位目标考核任务,片面追求面的拓展,但由于后续力量和工作措施跟不上,从而造成只有架子没有梯子的局面。有的行业预防联系点建立多年了,仍然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有的行业预防联系点虽然建立了,却还不知道下一步工作应该怎么做,抱的是边摸索边干的思想,使行业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3、职责上的超越性。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度,有的大包大揽,与预防单位签订廉洁协议、廉政责任状;有的超越检察权,在工作中脱离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插手企业经济活动,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还有的,搞了预防,忘了查处,使预防成为部分单位干部的保护伞,出现“种了别人的田,忘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二、立足检察职能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关键所在
由于检察建议权其实质是其他检察权的延伸,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必须依附于其他检察权的行使而进行。因此,作为以检察建议为主要工作方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其开展也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和对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权为前提,否则,不仅师出无名,而且,可能因为缺少对存在问题的了解和分析而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那么,检察机关又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正确履行检察监督权,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呢?先让我们分析一下职务犯罪行为的几个必要条件。
1、职务犯罪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职务犯罪行为也不例外。虽然不同行为和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要借助于不同的条件,但总的来说,有三个条件却对每一种职务犯罪行为都适用。那就是行为人所拥有的权力、职务犯罪动机和职务犯罪机会。之所以有人甘冒风险向公职人员行贿,某些公职人员能够以权谋私,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人代表国家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负责分配,因而也就拥有了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权力。正是由于这些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的公职人员有了充足的职务犯罪本钱。由于对这些稀缺资源的需求永远存在,以及围绕这些资源而产生的供求矛盾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必然会有人不惜通过行贿在内的非法手段来获取这些资源。因此,在一对一的职务犯罪交易中,需求这一方永远存在。职务犯罪交易的供给方,即公职人员这一方,同样深知自己掌握的权力的价值。当他们面对远大于其合法收入的贿赂,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的时候,便会产生强烈的职务犯罪动机。在职务犯罪动机产生之后,职务犯罪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这时候,职务犯罪行为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职务犯罪机会的多寡。而职务犯罪机会,其实质就是制度的不健全、规则的弹性过大等等制度漏洞。在这里,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即权力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的物质条件,职务犯罪动机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心理条件,而职务犯罪机会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制度条件。在明确了职务犯罪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之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全力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从而彻底切断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链条。由于第一个条件即权力的形成并不是检察机关职责之所能及,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来说,所能够做的,便是针对后两个条件,开展预防。
2、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全力开展职务犯罪动机预防
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模式中,我们往往把打击与预防分开来,认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是打击,所开展的教育、宣传、建章堵漏等等是预防。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中,查处与预防也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但是,在我们分析过职务犯罪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之后,我们就清楚了,打击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的手段,其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手段所不能比拟的。 一般来说,在动机预防中,我们首先想到并实际在做的,是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主体即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以防止思想腐败。具体的包括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努力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平心而论,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因不懂法而犯罪,因不知会被查处而犯罪的公职人员毕竟太少了。那么,是什么使得这些公职人员挺而走险,从而使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愈演愈烈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打击力度不够,查处数与实际犯罪数相差悬殊,职务犯罪黑数过大,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曾有这样一种说法,说在我国目前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总数中,只有10%的犯罪线索被群众发现而举报,而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受到初查的也只占10%的比例,在初查的这一部分线索中,真正能够立案侦查的,又只有10%。虽然这一说法所反映的数字不一定准确,但它反映的职务犯罪真正受到查处的数量,在职务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微弱这一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从职务犯罪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出,当行为人犯罪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的时候,行为人便会选择犯罪。而犯罪案发受到查处是犯罪成本的主要内容,当这个成本付出的机会处于非常小的概率的情况下,职务犯罪的发生便成为一种可能甚至必然。因此笔者认为,要打破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降低他们实施犯罪的动机的产生机会,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职务犯罪查处的数量,减少犯罪黑数,从而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使行为人不敢犯罪、不愿犯罪。这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最应该采取也是最能够采取的一个有效手段。
3、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多角度开展职务犯罪机会预防
职务犯罪机会是职务犯罪行为人在以权谋私进行犯罪的过程中所借助的各种机会。职务犯罪机会在职务犯罪行为中同时发挥着两种作用,一是能够使职务犯罪动机转化为实际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能够显著增强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动机。因为公职人员只有在制度存在缺陷、管理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利用这些缺陷漏洞进行犯罪,因此,对职务犯罪机会的预防,也就理当成为我们预防工作的重点。
那么,如何才能够消除职务犯罪机会呢?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最好的做法,就是实行“三步预防”,所谓“三步预防”,就是指在职务犯罪行为暴露之后,检察机关首先应当深入研究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向发案单位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也就是进行我们平时所说的“个案预防”;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对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从而把研究成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这一工作体现在“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中;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力争在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就从职务犯罪预防的角度,认真审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从而把职务犯罪机会扼杀在襁褓之中,这实际上就是立法建议。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
一、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深入人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从本地实际出发,布置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具体来说,一方面,各地正逐步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很多地方建立了预防工作网络,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气候。有的地方还建立了预防调研机制,起到准确、全面的预测作用。还有的地方,甚至出台了《预防工作条例》,使预防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强化了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从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充实专职的预防工作人员,从制定预防工作制度、工作细则、岗位目标等方面,加强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方面,各种方式开展预防工作。如前文所介绍的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教育预防等,都是各地在实际工作摸索出来并不断完善的工作方式。不仅如此,各地在具体开展的过程中,还纷纷出新招,找新亮点,使预防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然而,从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有一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预防的效果;有一些问题的存在,则影响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工作上的盲目性。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一头扎进预防里,有的地方,见什么新就做什么,见什么热就跟什么,对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思考,有一些工作的开展,甚至并不切合本地实际,预防效果难以起到。同时,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则缺乏宏观的预防规划和指导,各地埋头各搞各的,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得不到推广和应用,也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
2、形式上的表面性。许多地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流于形式,缺乏具体深入的工作措施。这一问题,在行业预防中表现尤其明显。有的地方,为了完成岗位目标考核任务,片面追求面的拓展,但由于后续力量和工作措施跟不上,从而造成只有架子没有梯子的局面。有的行业预防联系点建立多年了,仍然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有的行业预防联系点虽然建立了,却还不知道下一步工作应该怎么做,抱的是边摸索边干的思想,使行业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3、职责上的超越性。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度,有的大包大揽,与预防单位签订廉洁协议、廉政责任状;有的超越检察权,在工作中脱离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插手企业经济活动,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还有的,搞了预防,忘了查处,使预防成为部分单位干部的保护伞,出现“种了别人的田,忘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二、立足检察职能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关键所在
由于检察建议权其实质是其他检察权的延伸,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必须依附于其他检察权的行使而进行。因此,作为以检察建议为主要工作方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其开展也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和对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权为前提,否则,不仅师出无名,而且,可能因为缺少对存在问题的了解和分析而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那么,检察机关又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正确履行检察监督权,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呢?先让我们分析一下职务犯罪行为的几个必要条件。
1、职务犯罪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职务犯罪行为也不例外。虽然不同行为和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分别要借助于不同的条件,但总的来说,有三个条件却对每一种职务犯罪行为都适用。那就是行为人所拥有的权力、职务犯罪动机和职务犯罪机会。之所以有人甘冒风险向公职人员行贿,某些公职人员能够以权谋私,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人代表国家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负责分配,因而也就拥有了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权力。正是由于这些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的公职人员有了充足的职务犯罪本钱。由于对这些稀缺资源的需求永远存在,以及围绕这些资源而产生的供求矛盾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必然会有人不惜通过行贿在内的非法手段来获取这些资源。因此,在一对一的职务犯罪交易中,需求这一方永远存在。职务犯罪交易的供给方,即公职人员这一方,同样深知自己掌握的权力的价值。当他们面对远大于其合法收入的贿赂,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的时候,便会产生强烈的职务犯罪动机。在职务犯罪动机产生之后,职务犯罪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这时候,职务犯罪行为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职务犯罪机会的多寡。而职务犯罪机会,其实质就是制度的不健全、规则的弹性过大等等制度漏洞。在这里,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即权力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的物质条件,职务犯罪动机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心理条件,而职务犯罪机会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制度条件。在明确了职务犯罪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之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全力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从而彻底切断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链条。由于第一个条件即权力的形成并不是检察机关职责之所能及,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来说,所能够做的,便是针对后两个条件,开展预防。
2、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全力开展职务犯罪动机预防
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模式中,我们往往把打击与预防分开来,认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是打击,所开展的教育、宣传、建章堵漏等等是预防。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中,查处与预防也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但是,在我们分析过职务犯罪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之后,我们就清楚了,打击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的手段,其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手段所不能比拟的。 一般来说,在动机预防中,我们首先想到并实际在做的,是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主体即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以防止思想腐败。具体的包括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努力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平心而论,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因不懂法而犯罪,因不知会被查处而犯罪的公职人员毕竟太少了。那么,是什么使得这些公职人员挺而走险,从而使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愈演愈烈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打击力度不够,查处数与实际犯罪数相差悬殊,职务犯罪黑数过大,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曾有这样一种说法,说在我国目前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总数中,只有10%的犯罪线索被群众发现而举报,而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受到初查的也只占10%的比例,在初查的这一部分线索中,真正能够立案侦查的,又只有10%。虽然这一说法所反映的数字不一定准确,但它反映的职务犯罪真正受到查处的数量,在职务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微弱这一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从职务犯罪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出,当行为人犯罪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的时候,行为人便会选择犯罪。而犯罪案发受到查处是犯罪成本的主要内容,当这个成本付出的机会处于非常小的概率的情况下,职务犯罪的发生便成为一种可能甚至必然。因此笔者认为,要打破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降低他们实施犯罪的动机的产生机会,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职务犯罪查处的数量,减少犯罪黑数,从而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使行为人不敢犯罪、不愿犯罪。这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最应该采取也是最能够采取的一个有效手段。
3、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多角度开展职务犯罪机会预防
职务犯罪机会是职务犯罪行为人在以权谋私进行犯罪的过程中所借助的各种机会。职务犯罪机会在职务犯罪行为中同时发挥着两种作用,一是能够使职务犯罪动机转化为实际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能够显著增强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动机。因为公职人员只有在制度存在缺陷、管理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利用这些缺陷漏洞进行犯罪,因此,对职务犯罪机会的预防,也就理当成为我们预防工作的重点。
那么,如何才能够消除职务犯罪机会呢?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最好的做法,就是实行“三步预防”,所谓“三步预防”,就是指在职务犯罪行为暴露之后,检察机关首先应当深入研究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向发案单位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也就是进行我们平时所说的“个案预防”;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对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从而把研究成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这一工作体现在“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中;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力争在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就从职务犯罪预防的角度,认真审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从而把职务犯罪机会扼杀在襁褓之中,这实际上就是立法建议。
(作者通讯地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