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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