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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无害通过权这项国际习惯法编纂并使之成文化,但是公约涉及船舶污染对无害通过权影响的条文规定得不甚清楚,对非故意造成污染的船舶、非造成严重污染的船舶以及存在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的无害通过权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欧盟法院审理的女王诉交通大臣案以及美国和加拿大帕萨马科迪湾LNG项目争议就体现了缔约国对公约这些条文存在理解上的歧义.这些歧义的理解在实践中影响着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