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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档案
朱建平,1976年入伍,大校军衔,大学本科文凭,历任排长,组织干事,干过秘书、信访工作,现任总参全军法律办公室主任。先后办理经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300余件,为部队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先后四次荣立三等功,并被评为军队优秀律师。这个魁梧干练的山东大汉,强健中带着几分儒雅,一看就给人一种睿智而沉稳的印象。出身于法官父亲和教师母亲的干部家庭,上过山,下过乡,抡过大锤,听过狼嚎,喜欢医生和律师两个职业,觉得前者为人治病,后者为社会治病。
刀下留人
某日下午3时,一封紧急电报送到总参司法办公室主任朱建平的案头。
电报内容是总参某部干部亲属卜某被某省法院错判为死刑,第二天上午9时执行,恳请总参司法办公室提供法律援助。
此时,离最高人民法院下班只有两个小时,如果不能在下班前将停止执行的指令下达到二审法院,卜某将性命难保。朱建平决定立刻向分管领导汇报,与最高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时间根本不允许他们调查取证,但又必须弄清事实,怎么办?只有从卷宗中找。凭着过硬的业务素质,朱建平很快从判决书中发现了判处卜某死刑偏重的事实,他立即起草了暂停执行死刑的法律建议书,于当日下午4时45分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当即通知二审法院对卜某暂停执行死刑,对此案进行复查。直到此时,朱建乎悬着的心总算落地了。从收到传真电报到将法律建议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仅仅用了1小时45分钟。
死刑是暂停执行了,但事情还是个复杂的开端。被告人及其家属恳请朱建平为辩护律师。此案发生在4年前,已被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依然维持原判,被告人是在走投无路之下,才向军队求援的。可见要想纠正此案的难度有多大。但作为律师,他深深理解他们申冤的心情,还是愉快地接受了他们的委托。
经过艰苦努力和深入的调查取证,朱建平终于弄清了全案事实。原来,案发过程是卜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客车行至某乡镇停车时,卜某等人准备下车,司机李某发现有几个车座背靠套不见了,认为是卜某偷的,便揪住卜的衣领,将其推倒后相互扭打。李某还从驾驶室拿起一根铁棒打卜某,因用力过猛撞在车内水箱上。卜某下车后,李仍在后面追打并用石头把卜某的脚砸伤。经派出所调查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事后,李某不按医生要求住院,回家休养,次日感到身体不适,家人也未送医院或请医生到家中治疗,结果李某在38个小时后,因延误抢救死了。人命关天。卜某被告上法庭,某些办案人员违背原则和法律规定,导致一审判决卜某死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并向最高法院汇报后,认为量刑过重,拟予改判。当,时此案曾作为坚持原则、严格把关,防止错案的典型给予表扬。但后来卜某还是被判了死刑。
原来,被害人李某的亲属是当地某局副局长,利用各种关系干扰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审理,利用职权和关系网做二审法院某些人的工作,排斥坚持原则的同志,非法控制案件的审理,并越过法院领导,违背事实、混淆是非、断章取义地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导致四年后再次判决卜某死刑。就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此案停止执行后,李某亲属仍通过各种关系干扰复查复审工作。
朱建平不懈努力,排扰顶压,最后取证如下:一是事端由李某诬陷卜某引起,并是李某先动手打人。二是李某的死因主要是延误救治造成。三是在鉴定结论中将外伤作为致死的直接原因,缺乏科学依据。事实证据确凿,朱建平最终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历时一年多时间的努力,2000年,原二审法院最终不得不撤销原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个接近死亡边缘的生命获得了生机。
开棺验户
“刀下留人”对一个律师来说,堪称一个经典案例。那么开棺验尸追查元凶,对一个现代律师来讲,同样也不失为一个战斗奇迹。
某年9月的一天,某部战士黎某的母亲因一点生活小事与邻居耿家发生口角。意想不到的是,战士母亲被耿家打成重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由于凶手有亲戚在当地乡镇、县、地区有关部门当领导,司法部门将黎某的母亲定为在治疗过程出现输血反应意外死亡,致使凶手长期逍遥法外。
战士黎某更是想不通,要回家找凶手一家子拼命。这一情况,引起领导高度重视,遂派朱建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请总政和公安部专家一起赶赴案发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此案。由于当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邪恶势力猖獗,有的人利用手中权力编织了一个庞大复杂的关系网,给办案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企图包庇、纵容罪犯。有的部门回避矛盾,互相推诿,有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威胁证人、封锁消息,致使当地许多证人不敢作证;个别司法人员甚至毁灭罪证,将验伤鉴定抽走予以销毁,有的人为了操纵案件,排斥部队和公安部的同志,将办理此案的权力限定在当地有关部门,有的在工作中出难题、讲歪理,甚至幕后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干扰案件的办理。于是他们深入群众,认真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明凶手行凶打人的证据。经请教有关专家,他果断提出开棺验尸的方案。
在开棺验尸过程中,他们排除各种干扰和阻挠,经过军队和地方法医等一起验尸,证明战士母亲被伤害的程度为重伤,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治疗过程中的输血反应只是起到了加重病情的作用,必须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并且由于凶手的行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凶手很快被绳之以法,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惊雷滚滚,云开雾散。战士的姐姐泪流满面,长跪不起,一面向朱建平等人表示感激,一面告慰九泉之下的母亲。
借势谋篇
通过一时一事的胜利,举一反三,以小局布大局,借势谋篇,取得更大成绩,获取全局胜利,才是高层次,高境界。朱建平就是以这样的境界,为中国国防通信光缆的保护布了一个大局。
2003年4月18日上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审判长当庭庄重地宣读了一份民事调解书: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国防通信光缆阻断损失费70万元……给付义务于本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完毕。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天下午,70万元赔偿款全部汇至原告账户。至此,这起历时5个多月的全国首例国防通信光缆损坏赔偿诉讼案,终于调解落槌,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同时,随着这起案件的终结,也开辟了通信线路维护部队以民事诉讼手段保护国防通信设施的先河。
2002年3月9日16时许,某通信团维护的国防通信光缆被地方施工人员违规挖断,造成国防通信线路人为阻断5小时零6分钟。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事发当晚,部队向案发地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肇事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此案给部队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案件的进展并非期待的那样顺利。公安机关在对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刑拘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肇事者如何定罪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将案件退回,张某也被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肇事者就无责任,国防利益就不能维护,此案必须依法解决。朱建平牵头组织总参系统资深律师,并邀请军委法制局和总政法律顾问处的法律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和国防通信光缆维权诉讼律师团,对案件进行调研,决定启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以探索运用民事诉讼手段保护军事通信设施的新思路。
2002年12月,这起全国首例国防通信光缆赔偿诉讼案,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诉争双方围绕举证,唇枪舌剑,激烈交锋。最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几方被告口服心服,承认了侵权事实,承担了全部责任,表示愿以此为鉴,积极协助部队做好国防通信设施保护工作。
以本案为基础,2003年3月,朱建平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军队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正<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议案》。该议案指出,《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对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却未能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惩处和防止此类案件缺乏法律依据和刑法威慑。该议案已经大会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也已立案,正在进行调研审议。
朱建平善于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和问题,灵活处理,使双方受益。
某部一位干部委托朱建平打离婚官司,要求尽可能为他多争取一点家庭财产。朱建平没有简单地按照他的要求代理诉讼,当了解到,离婚原因是这位干部大男子主义严重,处理家庭矛盾简单粗暴,经常打骂老婆,妻子受不了才提出离婚。作为这位干部的代理人,感到不能就事论事,不能只对当事人一时的意气用事和短期目标负责,更不能用法律帮倒忙,而应当对当事人家庭负责,对他们的长远利益和终身幸福负责。他毫不客气地把这位干部批了一顿。说,都什么年代了,还打老婆,这是啥男子汉的本事?如果不改掉这个毛病,你永远都不会有幸福的家庭。同夫妻二人分别谈话,引导他们回忆对方的优点,结果他们都说出了许多。他们听说对方仍记着自己的好处,火气消了一大半,最后言归于好,直到如今一直生活十分幸福。
朱建平,1976年入伍,大校军衔,大学本科文凭,历任排长,组织干事,干过秘书、信访工作,现任总参全军法律办公室主任。先后办理经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300余件,为部队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先后四次荣立三等功,并被评为军队优秀律师。这个魁梧干练的山东大汉,强健中带着几分儒雅,一看就给人一种睿智而沉稳的印象。出身于法官父亲和教师母亲的干部家庭,上过山,下过乡,抡过大锤,听过狼嚎,喜欢医生和律师两个职业,觉得前者为人治病,后者为社会治病。
刀下留人
某日下午3时,一封紧急电报送到总参司法办公室主任朱建平的案头。
电报内容是总参某部干部亲属卜某被某省法院错判为死刑,第二天上午9时执行,恳请总参司法办公室提供法律援助。
此时,离最高人民法院下班只有两个小时,如果不能在下班前将停止执行的指令下达到二审法院,卜某将性命难保。朱建平决定立刻向分管领导汇报,与最高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时间根本不允许他们调查取证,但又必须弄清事实,怎么办?只有从卷宗中找。凭着过硬的业务素质,朱建平很快从判决书中发现了判处卜某死刑偏重的事实,他立即起草了暂停执行死刑的法律建议书,于当日下午4时45分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当即通知二审法院对卜某暂停执行死刑,对此案进行复查。直到此时,朱建乎悬着的心总算落地了。从收到传真电报到将法律建议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仅仅用了1小时45分钟。
死刑是暂停执行了,但事情还是个复杂的开端。被告人及其家属恳请朱建平为辩护律师。此案发生在4年前,已被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依然维持原判,被告人是在走投无路之下,才向军队求援的。可见要想纠正此案的难度有多大。但作为律师,他深深理解他们申冤的心情,还是愉快地接受了他们的委托。
经过艰苦努力和深入的调查取证,朱建平终于弄清了全案事实。原来,案发过程是卜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客车行至某乡镇停车时,卜某等人准备下车,司机李某发现有几个车座背靠套不见了,认为是卜某偷的,便揪住卜的衣领,将其推倒后相互扭打。李某还从驾驶室拿起一根铁棒打卜某,因用力过猛撞在车内水箱上。卜某下车后,李仍在后面追打并用石头把卜某的脚砸伤。经派出所调查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事后,李某不按医生要求住院,回家休养,次日感到身体不适,家人也未送医院或请医生到家中治疗,结果李某在38个小时后,因延误抢救死了。人命关天。卜某被告上法庭,某些办案人员违背原则和法律规定,导致一审判决卜某死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并向最高法院汇报后,认为量刑过重,拟予改判。当,时此案曾作为坚持原则、严格把关,防止错案的典型给予表扬。但后来卜某还是被判了死刑。
原来,被害人李某的亲属是当地某局副局长,利用各种关系干扰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审理,利用职权和关系网做二审法院某些人的工作,排斥坚持原则的同志,非法控制案件的审理,并越过法院领导,违背事实、混淆是非、断章取义地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导致四年后再次判决卜某死刑。就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此案停止执行后,李某亲属仍通过各种关系干扰复查复审工作。
朱建平不懈努力,排扰顶压,最后取证如下:一是事端由李某诬陷卜某引起,并是李某先动手打人。二是李某的死因主要是延误救治造成。三是在鉴定结论中将外伤作为致死的直接原因,缺乏科学依据。事实证据确凿,朱建平最终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历时一年多时间的努力,2000年,原二审法院最终不得不撤销原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个接近死亡边缘的生命获得了生机。
开棺验户
“刀下留人”对一个律师来说,堪称一个经典案例。那么开棺验尸追查元凶,对一个现代律师来讲,同样也不失为一个战斗奇迹。
某年9月的一天,某部战士黎某的母亲因一点生活小事与邻居耿家发生口角。意想不到的是,战士母亲被耿家打成重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由于凶手有亲戚在当地乡镇、县、地区有关部门当领导,司法部门将黎某的母亲定为在治疗过程出现输血反应意外死亡,致使凶手长期逍遥法外。
战士黎某更是想不通,要回家找凶手一家子拼命。这一情况,引起领导高度重视,遂派朱建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请总政和公安部专家一起赶赴案发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此案。由于当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邪恶势力猖獗,有的人利用手中权力编织了一个庞大复杂的关系网,给办案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企图包庇、纵容罪犯。有的部门回避矛盾,互相推诿,有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威胁证人、封锁消息,致使当地许多证人不敢作证;个别司法人员甚至毁灭罪证,将验伤鉴定抽走予以销毁,有的人为了操纵案件,排斥部队和公安部的同志,将办理此案的权力限定在当地有关部门,有的在工作中出难题、讲歪理,甚至幕后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干扰案件的办理。于是他们深入群众,认真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明凶手行凶打人的证据。经请教有关专家,他果断提出开棺验尸的方案。
在开棺验尸过程中,他们排除各种干扰和阻挠,经过军队和地方法医等一起验尸,证明战士母亲被伤害的程度为重伤,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治疗过程中的输血反应只是起到了加重病情的作用,必须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并且由于凶手的行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凶手很快被绳之以法,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惊雷滚滚,云开雾散。战士的姐姐泪流满面,长跪不起,一面向朱建平等人表示感激,一面告慰九泉之下的母亲。
借势谋篇
通过一时一事的胜利,举一反三,以小局布大局,借势谋篇,取得更大成绩,获取全局胜利,才是高层次,高境界。朱建平就是以这样的境界,为中国国防通信光缆的保护布了一个大局。
2003年4月18日上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审判长当庭庄重地宣读了一份民事调解书: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国防通信光缆阻断损失费70万元……给付义务于本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完毕。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天下午,70万元赔偿款全部汇至原告账户。至此,这起历时5个多月的全国首例国防通信光缆损坏赔偿诉讼案,终于调解落槌,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同时,随着这起案件的终结,也开辟了通信线路维护部队以民事诉讼手段保护国防通信设施的先河。
2002年3月9日16时许,某通信团维护的国防通信光缆被地方施工人员违规挖断,造成国防通信线路人为阻断5小时零6分钟。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事发当晚,部队向案发地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肇事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此案给部队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案件的进展并非期待的那样顺利。公安机关在对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刑拘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肇事者如何定罪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将案件退回,张某也被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肇事者就无责任,国防利益就不能维护,此案必须依法解决。朱建平牵头组织总参系统资深律师,并邀请军委法制局和总政法律顾问处的法律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和国防通信光缆维权诉讼律师团,对案件进行调研,决定启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以探索运用民事诉讼手段保护军事通信设施的新思路。
2002年12月,这起全国首例国防通信光缆赔偿诉讼案,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诉争双方围绕举证,唇枪舌剑,激烈交锋。最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几方被告口服心服,承认了侵权事实,承担了全部责任,表示愿以此为鉴,积极协助部队做好国防通信设施保护工作。
以本案为基础,2003年3月,朱建平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军队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正<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议案》。该议案指出,《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对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却未能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惩处和防止此类案件缺乏法律依据和刑法威慑。该议案已经大会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也已立案,正在进行调研审议。
朱建平善于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和问题,灵活处理,使双方受益。
某部一位干部委托朱建平打离婚官司,要求尽可能为他多争取一点家庭财产。朱建平没有简单地按照他的要求代理诉讼,当了解到,离婚原因是这位干部大男子主义严重,处理家庭矛盾简单粗暴,经常打骂老婆,妻子受不了才提出离婚。作为这位干部的代理人,感到不能就事论事,不能只对当事人一时的意气用事和短期目标负责,更不能用法律帮倒忙,而应当对当事人家庭负责,对他们的长远利益和终身幸福负责。他毫不客气地把这位干部批了一顿。说,都什么年代了,还打老婆,这是啥男子汉的本事?如果不改掉这个毛病,你永远都不会有幸福的家庭。同夫妻二人分别谈话,引导他们回忆对方的优点,结果他们都说出了许多。他们听说对方仍记着自己的好处,火气消了一大半,最后言归于好,直到如今一直生活十分幸福。